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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戴金梅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創意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創意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現繫屬本院102年度勞上易上字第45號),因 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等情, 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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