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戴金梅
代 理 人 孫志堅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創意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創意家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現繫屬本院102年度勞上易上字第45號),因
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
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
法律扶
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