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陳澤榮律師
陳義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 時10 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