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惠民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 訴 人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白省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參 加 人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李宗瀚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梁育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