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許勝雄 臺北郵局第118-495號信箱
被
上訴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上訴人 合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上訴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上訴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被上訴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
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