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建上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林竣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和公司)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指判決中所表 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 料所為之判斷,即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認定土方工程㈡應扣款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95,677元,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公司)應付工程款為63,196,506元,中華公司已付62,058,900 元,尚欠1,137,605元,又本院判決認定土方工程㈢應扣款金 額為1,414,592元,則中華公司應付工程款為55,131,581元, 中華公司已付44,667,592元,尚欠10,463,989元,以上合計積 欠工程款11,601,594元,故本院判決主文第1項顯有錯誤, 聲請裁定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美 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超過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壹仟伍佰 玖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命中華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云云。 經查,本院判決係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8號民 事判決之附表所示美和公司各項請求,逐項論斷,並就有 理由部分加總後作成本院判決主文第1項之裁判結果,並非以 土方工程㈡㈢結算應付工程款扣除應扣款金額為裁判基礎,自 無美和公司所指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情事,不得裁定更正之 。是美和公司聲請更正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