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建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
限公司)
上 訴 人
共 同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