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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建上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國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福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本文所明定。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 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7萬1,949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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