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磊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銘達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
連雲呈律師
上
當事人間工程履約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