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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建上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寶興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明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 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 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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