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霖瑩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樺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