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晉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文郁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均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在本院第12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