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
上 訴 人 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君佑
訴訟代理人 陳鼎仲
律師
朱大慶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王聖舜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
法定代理人 梁又文
訴訟代理人 陳慶
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
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