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283號 抗 告 人 日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約 相 對 人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元後,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四一0三五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同院一0 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確定 前,應予停止。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 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93年度北院 民公原字第76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以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 園縣桃園市○○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契 約業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屆滿,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 2年度司執字第4103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強制相對人自系爭房屋遷出、騰空返還予抗告人。相對人 以兩造就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屆滿後,其另與系爭房屋所有權 人訂立租賃契約,並非無權占有,並已於原法院對抗告人提 起102年度訴字第107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 訴)為由,聲請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 依首揭法條,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 程序,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抗告意旨略謂: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1 規定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相對人未釋明若不停 止執行將發生如何難以回復之損害,顯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性 云云,要無足採。 三、惟為停止強制執行,所命提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因停止強制 執行程序而延後受償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 ,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 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 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 ,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酌定擔保數額之 依據。查抗告人以上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相 對人自系爭房屋遷出、返還房屋予抗告人,抗告人因本件停 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係因停止執行而延宕收回系爭房屋, 致無法使用系爭房屋可能受到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參酌兩造 就系爭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自99年6月1日至102年5月31 日止,每月租金約定為26萬2,012 元,有工作物土地租賃契 約、租賃協議書等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8頁),此項 損害之估計,宜自裁定停止時起,依系爭房屋之租金金額計 算始為適當。復斟酌系爭異議之訴,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 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 為1年4個月、2年、1年,而系爭異議之訴係於102年7月2 日 繫屬於原法院(見原法院卷第6 頁),如此推算,兩造主張 系爭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為4 年,尚無不妥。是以相對人因 獲准停止執行而致抗告人之執行延宕期間4 年,及系爭房屋 每月租金為26萬2,012 元等情核估,本院認相對人聲請停止 執行,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1,258萬元(計算式:262,012× 12×4≒12,580,000 ,萬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原裁定 僅命相對人供擔保35萬元,尚有未洽。而供擔保為停止強制 執行之條件,其所命供擔保不當,原裁定即無可維持,爰予 以廢棄,另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裁定,以昭適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