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62號
抗 告 人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娜
抗 告 人 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蘋
上列抗告人間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1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
各自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法院之異議
駁回。
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均由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實拓公司)於民國
102年1月14日執100年12月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
調字第9號(下稱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筆錄為
執行
名義,向原法院
聲請命
債務人即抗告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下稱晶莊塗料公司)於一定
期間內自動履行執行名義之內容
,並於晶莊塗料公司逾期不為履行時,以晶莊塗料公司之費
用,命
第三人代為履行。
上開調解筆錄之調解內容第一項為
:晶莊塗料公司同意於100年12月20日前在聯合報A1至A16版
其中一版,刊登一日、八分之一版面、內容為「道歉啟事道
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因未經許可而於公開商務網站,使用
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第00000000號『Sto』商標為
推廣業務,現承蒙該公司寬諒不予追究,故特此聲明道歉保
證爾後將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
前揭商標,並告知共同尊重智
慧財產權,以商誼。道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麗
娜,住址:宜蘭市○○路○段○○○○號,商標權人:台灣實拓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為晶莊塗料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
前www.yahoo.com.tw網站業者申請將部落格網址tw.myblog.
yahoo.com /sto-blog之「Sto-blog」變更為其他無「Sto」
之名稱,及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司
之網頁,並將申請資料及上開網站業者之回函副知台灣實拓
公司,若上開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晶莊塗料公司
應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該執行名義見原法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1273號(下稱1273號)執行卷7頁】。
嗣原法院民事
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1日以宜院嵩102司執強字第12
73號函知台灣實拓公司有關晶莊塗料公司已依執行名義調解
筆錄內容履行完畢等語,台灣實拓公司以晶莊塗料公司未確
實依調解筆錄第一項、第二項之內容履行
等情,向原法院
聲
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5月27日前揭第1273號
裁定駁回台灣實拓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台灣實拓公
司於102年6月10日聲明異議,原法院於102年9月18日以102
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下稱第14號)裁定,認為該執行名義
第一項未履行完畢;第二項已履行完畢,
惟仍將原法院司法
事務官第1273號裁定全部廢棄,改
諭知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
更為
適法之處理。嗣台灣實拓公司及晶莊塗料公司均提出抗
告。
二、台灣實拓公司之抗告意旨
略以:
系爭執行名義調解筆錄第二
項關於向雅虎奇摩網站業者申請將部落格網址tw.myblog.ya
hoo.com/sto-blog之「Sto-blog」變更為其他無「Sto」之
名稱,及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
網頁,其約定意旨係為達到輸入關鍵字「Sto」時,不顯示
晶莊塗料公司網頁或部落格之目的,其方式除向網站業者變
更部落格網址外,尚有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
或直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晶莊塗料公司
逕以雅虎奇摩公司客戶服務部回覆之「目前自訂網址設定後
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
云云,作為其無法配合變更部
落格網址之理由,顯屬推諉之詞,有違
誠信原則。晶莊塗料
公司
迄今仍未將部落格網址變更為其他無「Sto」之名稱,
伊在Yahoo!奇摩及Google網站輸入關鍵字「Sto」時,仍會
出現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顯見晶莊塗料公司仍繼續以「St
o」名義使用於網路之方式,持續不斷侵害伊之商標權,原
裁定竟以晶莊塗料公司已依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提出相關申
請,該調解內容第二項已履行完畢云云,此部分並不合法。
爰聲請廢棄就原裁定理由中不利於伊之部分。
三、晶莊塗料公司之抗告意旨略以:
本件執行名義調解筆錄第一
項關於登報道歉部分,伊於100年12月20日登載於聯合報A12
版之道歉啟事內容,其規格皆與調解筆錄第一項要求之登載
時間、版面、文字等相符,且登報之字體、排版等版面格式
亦與調解筆錄之附件相符,至於聯合報將台灣「實」拓誤刊
登為台灣「寶」拓之部分,伊已於100年12月27日聯合報C3
版登載更正啟事,其更正之效力應可溯及原刊登道歉啟事之
時,故伊已依執行名義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原裁定片面認
定更正啟事需重登道歉啟事,始足補正將公司名稱誤登之部
分,於法無據,爰聲請廢棄原裁定。
四、
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定有明
文,
是以應為如何之執行,悉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
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民事訴訟及強制
執行制度,皆以經由司法上之公權力作用實施私權保護為目
的,
債權人欲循民事司法程序實現私權者,除請求標的
法律
關係要件及
當事人適格要件外,並需具備保護之必要之要件
,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之發動係依執行名義為之,倘債務人
業依執行名義履行者,則
債權人之聲請應欠缺執行之必要。
經查:
㈠台灣實拓公司執原法院100年12月7日第9號調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晶莊塗料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業據提
出原法院第9號調解筆錄(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7至8頁)為
證。系爭執行名義之內容分成二項,業如前述,是晶莊塗料
公司應履行之範圍,即為上開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內容,
合先敘明。
㈡查有關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於100年
12月20日聯合報A12版刊登如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及附件
所
載之內容、字體、排版等版面格式之道歉啟事,其中有關台
灣「實」拓公司之公司名稱雖誤載為台灣「寶」拓,晶莊塗
料公司亦於同年月27日聯合報C3版刊登更正啟事,載明:「
更正啟事,原100年12月20日刊登聯合報A12版之道歉啟事,
將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誤刊為台灣寶拓股份有限公司,道
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特此更正」,有晶莊塗料公司所提報
紙、
切結書、身分證影本(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51至52頁背
面、83至84頁)
可稽,足認晶莊塗料公司於台灣實拓公司聲
請本件強制執行前,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
。台灣實拓公司雖主張晶莊塗料公司將道歉啟事之道歉對象
刊載為「台灣寶拓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台灣實拓公司,顯
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對台灣實拓公司道歉之意旨,其後更正啟
事未再告知道歉原因及內容,自不生依系爭調解內容履行之
效力云云。惟由系爭調解筆錄之附件觀之,其所載道歉啟事
內文,就台灣實拓公司名稱中之「實」字,在印刷上字體確
有些許模糊,而有導致刊登業者誤認為「寶」字,以致於發
生誤登之情事,晶莊塗料公司於發現後登刊錯別字後,已迅
速登報更正。本件晶莊塗料公司於100年12月20日登載於聯
合報A12版之道歉啟事內容,其中除台灣實拓公司之「實」
字,因刊登業者誤登為「寶」字外,其餘文字內容、規格等
皆與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及附件所要求者相符,已足使
閱報者等不特定人閱讀後,得悉「Sto」商標非晶莊塗料公
司所有,則以道歉啟事輔以更正啟事觀之,應可認晶莊塗料
公司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無再重複刊登
道歉啟事之必要。
㈢次查有關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於100
年12月27日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提出變更部落格網址之
申請,及於102年3月11日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申請設定
於網頁查詢關鍵字「Sto」時不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
然經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就變更網址部分,自訂網
址設定後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就關鍵字查詢結果設
定部分,目前部落格服務已停止維護並不再支援功能及技術
性相關問題等情,有晶莊塗料公司所提網站業者回覆之電子
郵件(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56至59頁、81至82頁)可查,且
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再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函詢是否可
為前揭網址變更及關鍵字查詢設定結果,Yahoo!奇摩網站
業者仍回覆稱:「囿於系統限制,Yahoo!奇摩部落格之自
訂網址設定後便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是以tw.myblog.
yahoo.com/sto-blog(晶莊塗料有限公司)之網址無法變更
為其他無『Sto』之部落格網址。又因系爭部落格網址含有
『Sto』,故無法在以關鍵字『Sto』搜尋時,搜尋結果中不
顯示tw.myblog.yahoo.com/sto-blog(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之網頁」,亦有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2年5月11日宜院嵩102
司執強字第1273號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
公司102年5月15日雅虎資訊(一0二)字第00752號函(見
原法院第1273號卷99頁、101頁)
足稽。是晶莊塗料公司業
依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向網站業者提出申請,並將網站業者
回覆內容副知台灣實拓公司。至於能不能達到台灣實拓公司
與晶莊塗料公司當初成立調解時所預期之結果,則依賴第三
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之行為,此部分並非晶莊塗料公
司單方面之行為所及。台灣實拓公司雖主張系爭調解筆錄第
二項約定意旨係為達到輸入關鍵字「Sto」時,不顯示晶莊
塗料公司網頁或部落格之目的,其方式除向網站業者變更部
落格網址外,尚有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或直
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云云。然系爭調解筆
錄第二項末段載明:「並將申請資料及上開網站業者之回函
副知
聲請人,若上開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
相對人
應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顯見晶莊塗料公司僅需向Yaho
o!奇摩網站業者申請將其部落格網址變更為其他無「Sto」
名稱,及申請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
司之名稱,於網站業者回函後將其副知台灣實拓公司即可,
並於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時,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
,並未約定一定要達成變更部落格網址為無「Sto」,及以
關鍵字「Sto」搜尋結果不要出現晶莊塗料公司名稱之結果
,台灣實拓公司
所稱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或
直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云云,為執行名義
即系爭調解筆錄所未記載應履行之事項,非本件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是晶莊塗料公司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所約定之
行為履行,致於最終之結果無法達到台灣實拓公司成立調解
時之預期目的,係因第三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無
法為之所致。是本院認為此部分不適合強制執行,台灣實拓
公司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
㈣至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2年4月1日發函通知台灣實拓公司
之內容,係記載:「本件經查債務人(即指晶莊塗料公司)
已依執行名義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完畢,請於文到5日內表示
意見並提出相關未履行之資料到院,逾期本件將以執行完畢
終結處理」等語,有前開函文附於原法院執行卷內
可憑(見
原法院第1273號執行卷85頁),上開函文僅係將原法院司法
事務官認定本件債務人即晶莊塗料公司已業履行完畢之意旨
通知債權人即台灣實拓公司,如台灣實拓公司有不同意見時
,促其於文到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供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再次審酌,或者供台灣實拓公司有一救濟途徑以聲明異議。
嗣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台灣實拓公司之異議為無理由,而裁
定一併駁回此部分之異議,並無不合之處。原法院裁定認為
上開通知之執行方法不當,而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部分
,尚有未合。
㈤綜上,本件債務人晶莊塗料公司業已依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
筆錄第一項所載之內容履行完畢,台灣實拓公司無聲請強制
執行之必要;至於第二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依調解內容
履行,雖未達預期結果,惟未達預期結果之原因,係因第三
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無法達成所致,此部分亦不
適合強制執行,台灣實拓公司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於
法不合。另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上開通知行為,並無不妥之處
,亦如前述,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前揭第1273號裁定,駁回
台灣實拓公司對晶莊塗料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前揭異議,
均
核屬有據。抗告人台灣實拓公司對前揭1273號裁定提出異
議,為無理由,原應予駁回。
詎原法院裁定竟將司法事務官
所為之前揭第1273號裁定廢棄,尚有誤會。抗告人晶莊塗料
公司指摘原法院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法院裁定
認晶莊塗料公司業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履行,理由論
述與本院雖有不同,但結論相同,台灣實拓公司就此部分仍
執陳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晶莊塗料公司之抗告為有理由,台灣實拓公
司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