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1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587號 抗 告 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門山國際藝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 障,應以法律明文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鑑於法庭錄音光 碟之內容係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要屬現行個 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且 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故其提供拷貝燒錄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 依個資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 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無論係特定 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均應遵循個資法第5條規 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19 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同 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庭錄音係為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當事人為確保筆錄之正確,於司法院民國102年10月25日以 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前,得依原法庭錄音辦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 ,提出異議或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至如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倘未具備正當合理性,即已逾越 上開輔助筆錄製作之必要範圍。又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音 內容並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所定之卷內文書,當事人 依該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 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自不包括法庭錄音光碟或數位錄 音內容。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非經 審判長核准,不得錄音。上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3條第1項前段,訂定法院以外之人員於開庭時之錄音,應經 審判長核准。良以法庭錄音及其光碟或數位錄音內容既涉及 他人個資,本應設其正當性及必要性之限制,俾免肇致侵害 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是則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仍應具有正當理由,自應審酌是否有交付之必要予以裁量。 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經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始得請求付費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並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尚無 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為播放錄音俾資核對更正筆錄之聲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9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狀僅以 為明瞭本事件為由,聲請交付原法院歷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 ,並未記載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 何不符之處,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越法庭錄音之 目的,不應准許,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謂:開庭即屬公開 程序,與個資法第2條定義之「個人資料」不符,且對當事 人權益無侵害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云云尚無可採。至本院 於102年9月2日依聲請核發法庭錄音光碟,係在司法院102年 10月25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法庭錄 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前所為之。而本件於本院為裁定時,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既已修正明定 當事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始得請求付費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並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