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抗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17號 抗 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達 抗 告 人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抗 告 人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朋 共同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雅新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案號: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606號),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1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雅新公司)之債權人,並股東;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下稱冠宏估價師)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6日提出之鑑定報 告書記載建物面積7,234.32坪,但建物實際面積為8,667.44坪 或8,706.57坪,故應重新估價;雅新公司之負責人等涉有掏空 資產、以不實財務報表使法院宣告雅新公司破產等犯罪行為, 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目前不應進行拍賣程序,求予廢棄原 裁定,准予暫緩拍賣程序云云。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 情事繼續執行顯非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查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原法院強制執行雅新 公司所有臺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 上建號2432至2439號(均含共用部分建號2481、2482號之應有 部分)、建號2440至2447號(均含共用部分建號2481、2483號 之應有部分)、建號2448至2455號(均含共用部分建號2481、 24 84號之應有部分)、建號2456至2464號(均含共用部分建 號2481、2485號之應有部分)、建號2465至2473號(均含共用 部分建號2481、2486號之應有部分)、建號2474至2480號(均 含共用部分建號2481、2487號之應有部分)等建物所有權全部 (下以各建號建物稱之)。原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融公司)辦理拍賣事宜,並囑託冠宏估 價師鑑價。台灣金融公司定於101年10月3日行第一次拍賣程 序,抗告人於101年9月17日聲請延緩執行,經原法院司法事務 官於101年10月2日以99年度司執字第15606號裁定(實為處分 ,下同)駁回其聲請。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 回其異議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查,第一次拍賣程序屆 期無人應買,台灣金融公司定於101年10月24日行第二次拍賣 程序,是第一次拍賣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延緩執行之可能,抗 告人之聲請顯然無保護之必要,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爰予駁 回。 抗告人於101年10月12日聲請延緩執行第二次拍賣,經原法院 於101年10月17日停止該次拍賣。台灣金融公司再定於102年2 月20日行第二次拍賣程序,抗告人於102年2月1日聲請延緩執 行,應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另為處分,本院於本件抗告程序無 從逕為論斷。又第二次拍賣程序屆期無人應買,台灣金融公司 定於102年3月1日行第三次拍賣程序,抗告人於102年2月27日 聲請延緩執行,亦應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另為處分,本院於本 件抗告程序無從逕為論斷,此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5月 13日另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即可窺見,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