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737號
抗 告 人 張云綺即合勝工程行
上列
抗告人因與富筠營造有限公司間
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4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相對人富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筠公司)主張:
第三人豐
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豐富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間,將薩
爾士堡新建工程之模板工程委由訴外人能盈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能盈公司)
承攬,能盈公司再將該模板工程轉包由抗告
人承作,後因能盈公司財務困難,無法如期完工,豐富公司
遂於101年3月27日與能盈公司終止契約。因伊與豐富公司均
為同一家族企業,於能盈公司退場後,
乃由伊與抗告人之配
偶即實際負責人張昭榮協商,口頭約定後續之模板工程仍由
抗告人繼續承作,每平方米單價新臺幣(下同)380元,款
項由抗告人直接對伊請款。
惟抗告人請領所有工程款後,伊
經實際測量,發現抗告人有溢領1,927平方公尺之工程款,
合計732,260元,自得請求抗告人返還該溢領工程款。又因
抗告人施作瑕疵,造成內外牆凸出須修打,抗告人同意由第
三人正州工程行施作後,扣抵工程款13萬7千元,惟抗告人
嗣後不願給付扣抵,並以停工要脅,伊不得已乃先行付款予
正州工程行,並得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返還
上
開款項。今抗告人尚執有伊所簽發交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二
紙,惟抗告人經伊催告後,不願將該溢領工程款退還予伊,
為此,伊為防止抗告人持該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第三人
,
爰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就
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聲請假處分
等情。原裁定命相對人提供
相當
擔保後,抗告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
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
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
員記載此項事由,抗告人不服,抗告前來。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
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33條
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
,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
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又按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
方法之一種,
苟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敘明假處分之
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
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
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
所能解決(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5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相
對人就
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提出工程
承攬合約書、終止契約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支票7紙、
明細表、證明書、收支傳票等,以為釋明(見原法院卷第10
-24頁),另就附表所示之支票,日後如何有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處分原因,業已陳明:伊於抗告人溢領
工程款732,260元及未給付正州工程行工程款時,即催告抗
告人返還該二筆工程款,惟抗告人置若罔聞,拒不返還,並
據提出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以為釋明(見原法院卷第25-2
9頁)。按支票係支付工具,一經提示即生兌領之效果,
觀
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係抗告人,
發票日期則為101年11月15
日、102年5月29日(見原法院卷第19、20頁),與相對人聲
請假處分之日期即101年10月31日(見原法院卷第2頁),相
距甚近,系爭支票一經提示兌現,將導致現狀變更,並生難
以回復之情狀,依一般社會之通念,足認相對人就本件請求
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
處分原因已為相當釋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相對人陳明願
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假處分,自屬有據。原裁定因
而以抗告人於假處分
期間因不能處分附表所示支票可能遭受
損害,酌定相當擔保後准許相對人假處分聲請,依法尚無不
合。至抗告人雖主張伊尚有1,211,132元之保留款,扣除已
兌領之100萬元支票,尚餘211,132元足以支付正州工程行之
施工瑕疵工程款137,000元、伊於能盈公司退場後,繼續完
成19樓至22樓,故18樓以下工程與伊無關,相對人之主張無
理由
云云,惟抗告人
前揭之主張,
核屬本案請求之實體問題
,
揆諸上揭判例意旨,
尚非於本件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
抗告人執此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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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 人 │票 號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發 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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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第一信用合│CA0000000 │35萬元 │101年11月15 │富筠營造有限│
│ │作社竹北分社 │ │ │日 │公司 │
├──┼───────┼─────┼───────┼──────┼──────┤
│2 │新竹第一信用合│CA0000000 │30萬元 │102年5月29日│富筠營造有限│
│ │作社竹北分社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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