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香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蔡宛靜律師
被
上訴人 永盟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輝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