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附帶
上訴人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
當事人間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柳源、陳泰雄、簡秀
貞、余幸敏間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
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48元(68,4874),有附帶
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頁),應徵
裁判費4,47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駁回其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