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曾金盛
代 理 人 楊凱吉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泰宇、翔弘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聲
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定有明文。是經法律扶助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人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
推定該聲請人為無資力人,法院除另
有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標準之事實之
反證外,
均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
,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表、專用
委任狀及民事聲明上訴狀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
)。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所得雖為新臺幣46萬5,728元
,
惟無其他資產,且惟聲請人復主張其於100年7月28日車禍
迄今已長達1年多無法正常工作係為進行手術防止肌肉萎縮
及沾黏及復健及治療,有聲請人100年財產總歸戶資料、及
其任職之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傷病假證明書附卷
可佐(
見原審卷第108頁、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卷第32-34
頁),足已釋明聲請人因無法正常工作而陷於無資力狀態。
本件查無反證可認聲請人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
依首
揭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