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
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陳永昌律師
參 加 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 加 人 程振隆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參 加 人 黃啟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
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複代理人陳柏均律師」之記載
,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