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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慶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錦鞍(即潘清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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