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UXB International Inc.
法定
代理人 Richmond H.Dugger.IV
訴訟代理人 范 鮫
律師
朱百強律師
洪欣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祖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勇
訴訟代理人 陳柏沅
鄭佩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並請
兩造具狀提出美國維吉尼亞州就
承攬契約、
債務履行及不履行責任之相關
法律規定(如為外文,應同附中文
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