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黃馨齡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十一樓
郭振齡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四樓
共同訴訟
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律師
徐紹鐘律師
被
上 訴 人 黃美齡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十四樓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 上 訴 人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五樓
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住臺北市○○區○○○路○段○○○
巷○○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未及補正
上訴聲明
關於應增加之分配額部分,且被上訴人黃美齡
參與分配之
執行名
義存否,現正由另案審理中,而該執行名義存否為
本件訴訟一部
裁判之先決問題,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