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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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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吉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 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上 訴人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 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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