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吉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鄭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
複代 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
上 訴人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 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