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輝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聰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亞洲博格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峻亦律師
余天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致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