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輝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聰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亞洲博格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峻亦律師
余天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致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