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興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玉婷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柯政廷律師
上 訴 人 影響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9樓
法定代理人 許玉碧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經銷合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