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郭重圻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被
上訴人 本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瑞竹
被 上訴人 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上訴人 皇茂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登皇
被 上訴人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郭
重圻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
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172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良文,於民
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前之同年5月31日變更為郭重圻,
有上訴人103年11月21日提出之富貴重劃區第四屆管理委員
會改選會議紀錄1份附卷
可稽,故本件訴訟程序於送達後當
然停止。而郭重圻為上訴人之新法定代理人,於103年11月
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並依法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上
訴
暨承受訴訟狀
可參,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准許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