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隆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
被
上訴人 邵勝紅
邱月霜
張麗虹
張文聰
陳煥鵬
卓劉寶玉
童芳中
李金瀚(原名李金翰)
曹怡中
被 上訴人 捷恩寬頻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瑞恩
李秉濂(原名李重佑)
高嘉揚
邵勝路
沈玉蓮
王慶龍
邱美春
上17人共同 葉忠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唐嚴明
藍銘洋
許玲華
周介民
余重益
龎有情
余松泓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