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章榮
上 訴 人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凱娟律師
被 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蕭偉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