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輝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鴻儀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源峯
賴兆英
共 同 鄭仁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前列 一人
複 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u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前經受命法官宣示
準備程序終
結,因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