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輝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鴻儀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源峯
賴兆英
共 同 鄭仁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前列 一人 王俊智律師
複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