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49號
再審原告 郭達義
黃臺清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6,752,726元(2,665,076元+ 11,190,000元+
2,897,650元) 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附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第6頁至31頁
可稽,應徵裁判費23萬9
,2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 ,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