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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帆 上 訴 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林育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江垂勇 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0日生)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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