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帆
上 訴 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林育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江垂勇
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
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0日生)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