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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帆 上 訴 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林育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林尚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若凡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江垂勇 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0日生)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並為上訴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03年12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後開第二至二十八項之訴部分,及該部份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三、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六項關於命 林清和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一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部分,如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其中 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五、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六、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應連帶給付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七、本判決主文第五、六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 文、彭馨齡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 八、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九、被上訴人蔣國樑應給付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 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本判決主文第八、九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 文、蔣國樑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 付義務。 十一、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應連帶給付附表7所示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 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二、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 產之範圍內,與被上訴人蘇郁嵐,應連帶給付附表7所示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 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三、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 產之範圍內,及被上訴人蘇郁嵐,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 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四、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 產之範圍內,與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 護中心受領。 十五、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 產之範圍內,及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前 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六、本判決主文第十一至十五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 三項關於命陳明昕、江垂勇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七法定賠償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本院一00年度金上字第 三五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陳明昕與蔣國樑給付部分;如 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及被上訴人關心 、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 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七、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 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八、本判決主文第十七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二、三 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八 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 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其中一人已為給付 ,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九、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連帶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 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 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一、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 遺產之範圍內,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 帶給付責任。 二十二、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關心、關 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 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三、本判決主文第十九至二十二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 文第二至四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 同被告吳重興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九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晶富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 同被告吳重興、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 四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 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十四、被上訴人詹尚德及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 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 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之。 二十五、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 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 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六、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 遺產之範圍內,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 帶給付責任。 二十七、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關心、關 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 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八、本判決主文第二十四至二十七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 主文第二至四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 共同被告吳重興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十法定賠償金額欄之 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晶富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 被告吳重興、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 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 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十九、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其 餘上訴駁回。 三 十、上訴人林清和上訴駁回。 三十一、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 、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及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 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 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擔。 三十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 文、蔣國樑、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分別以附表11 所示金額,為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上訴人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經合法通知,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下稱證期中心)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上訴人關弘鈞(原名關恒君)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 日死亡,關心、關愛、關義、蔣雅淇4人(以下合稱關心等4 人)於103年3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165 -166頁),應予准許。 ㈢被上訴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經刑案通緝中( 見本院卷㈣第2-5頁通緝資料)。方俊文、彭馨齡分別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委任狀(見本 院卷㈢第319頁、第272-274頁認證文件),先予說明。 ㈣按於第二審,原告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係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證期中心於原審以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 文、彭馨齡、關弘鈞、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富 公司)、蘇郁嵐、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為被 告(以下合稱林清和等11人,分別時各稱其名。原審共同 被告吳重興已判決確定),起訴聲明如附件1所示。 ⑵原審判決結果如附件2所示。證期中心就敗訴一部提起上 訴,上訴聲明如附件3所示;林清和亦就敗訴部分上訴。 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5號(下稱本院前審)判決如附件4 所示(註1、2、3)。證期中心各項請求已判決確定部分 如附表12所示。 註1:本院前審判決所稱附表係前審程序所製做附表;另 將原審判決附表列為其「附件附表」。本院前審判 決附表A欄係指「一倍求償金額」(即原審判決附 表所載「法定賠償金額」)、B欄係指「二倍求償 金額」、C欄係指「三倍求償金額」。 註2:原審判決附表六係指95年9月21日及22日與林清和等 11人從事相反買賣股票之人所請求損害賠償金額, 一倍賠償金額係3923萬5683元、三倍賠償金額為1億 1770萬7049元。該表編號23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所請求法定賠償金額(指一倍賠償金額),其中68 萬2000元、135萬4000元、181萬4360元之交易日期 為95年9月22日,但是該表誤載為95年9月21日;嗣 經原法院100年7月4日裁定更正。本院前審判決將95 年9月21日交易損害金額列為該件判決附表6-1(即 本件判決附表6-1,已包含前述3筆交易),95年9月 22日交易損害賠償列為該判決附表6-2(未繫屬本院 );二者加總為3923萬5683元,三倍為1億1770萬 7049元(後者即原審判決附表六所載總求償金額) 註3:以下所稱附表,除附件1至4以外,均指本判決附表 ⑶證期中心對林清和等11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減縮上訴聲 明,僅按定賠償金額(即一倍賠償金額)請求給付,並由 證期中心受領。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㈠詹尚德 、方俊文、林清和連帶給付如附表1,㈡詹尚德、方俊文 連帶給付如附表3,㈢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 連帶給付如附表4,㈣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 連帶給付如附表5,㈤陳明昕、江垂勇連帶給付如附表6-1 (即最高法院判決所稱附表六),㈥詹尚德、彭馨齡、黃 作義、關弘鈞、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如附表7,㈦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連帶給付如附表8, ㈧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關弘鈞、晶富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9,㈨詹尚德、方俊文、關 弘鈞、晶富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10,㈩林清和給付如附表 2所示求償金額,與各項請求利息,與均由證期中心受領 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茲證期中心於更審程序援用前述減縮後聲明,僅請求林清 和等11人按法定賠償金額(即一倍賠償金額,本件判決附 表均係指一倍賠償金額)賠付,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且對 關心等4人之請求金額減縮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 」(見本院卷㈥第121-122頁)。 二、上訴人證期中心聲明求為判決:(見本院卷㈥第121-122頁 。關於陳明昕、江垂勇及吳重興已判決確定部分,證期中心 聲明並未記載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⒈原審判決關於駁回證期中心後開第⒉至⒑之訴部分廢棄 ⒉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與林清和給付附表1所示訴訟實 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 受領之。 ⒊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授 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⒋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應連帶給付如附表4 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附表5所 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證期中心受領之。 ⒍陳明昕、江垂勇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附表6-1所示訴訟 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 心受領。 ⒎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公司,及關心 等4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 付如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 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⒏詹尚德、方俊文,及關心等4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 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 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⒐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於 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 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⒑詹尚德、方俊文、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於繼承關弘 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10所示訴 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 中心受領之。 ⒒林清和上訴駁回。 ⒓請准宣告假執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6條)。如不能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林清和與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上訴人林清和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審判決不利於林清和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證期中心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⒋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證期中心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黃作 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陳明昕曾於101年6月13日在本 院前審程序提出書狀,江垂勇曾於100年4月13日在原審提 出書狀,黃作義於103年7月28日及11月27日提出書狀) ㈠證期中心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證 期中心負擔。 三、證期中心主張:詹尚德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竹商銀)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德欣投資公司)、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德欣創投公司)董事長,以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竹建經)董事。訴外人富邦金控集團董事長蔡明忠 ,指示該集團轄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 壽公司)執行副總蔣國樑,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 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嗣因95年3月起,新竹商銀與訴外人 英商渣打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接洽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 事宜。林清和等11人知悉此一重大消息(下稱系爭重大消息 )後,竟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從事下列內線 交易: ㈠林清和部分: 新竹建經係新竹商銀轉投資之企業,但是渣打銀行無意承接 此部分業務。新竹商銀董事長即訴外人詹宣勇於95年8月31 日,要求新竹建經總經理林清和評估該關係企業存續價值, 並告知公開收購消息,以及洽詢其繼續經營新竹建經意願、 要求其認購當比例股權。林清和於公開收購消息尚未公開 前,連續在95年9月4日至7日,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周淑琴 以林清和本人名義,以及陳燕倫、林妮穎、林芷因、林之婷 之人頭帳戶,為其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1380張。新竹商銀 於95年9月29日下午1時52分公告渣打銀行以每股新台幣(下 同)24.5元價格收購股票,新竹商銀股票於次一交易日(95 年10月2日)起連續5日漲停作收,同年10月5日每股上漲至 24.3元,林清和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獲利1415萬5500元 ㈡詹尚德與方俊文部分: 訴外人即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偉及副總經理胡貴凌2人,與 訴外人即渣打銀行代表黃麗心、David Stileman,在95年8 月23日就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乙事進行第一次協商, 新竹商銀出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29元,渣打銀行出價為 每股20元。談判破局後,次日(24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 董監事會議結束後,吳志偉將前揭渣打銀行擬以每股20元公 開收購消息轉告董事詹尚德。詹尚德竟於95年8月25日,將 此一重大消息告知方俊文(德欣創投公司投資部兼管理部經 理)。同年8月30日,吳志偉、胡貴凌與黃麗心進行第二次 協商,雙方同意以不低於24元之價格作為收購價,吳志偉遂 於翌日(即8月31日)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會議結束後,將 前揭訊息轉知詹尚德,並取得出席常務董監事之允諾。詹尚 德則在隔日(9月1日)再度將重大消息告知方俊文,方俊文 指示訴外人即胞兄方俊欽與方淑華,於同年月4日至29日, 大量買進新竹商銀之股票共計2245張。迨95年9月29日下午 公告重大消息後,陸續將前開帳戶內股票全數賣出,方俊文 不法獲利達1522萬8700元。 ㈢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 彭馨齡係詹尚德父親詹紹華之乾女兒,擔任德欣投資公司副 董事長、德欣創投公司等公司董事。詹尚德於95年9月15日 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議之際,將渣打銀行以每股不低於24元 收購新竹商銀之消息告知彭馨齡,彭馨齡即指示黃作義自同 年9月18日至28日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2917張,於消息公開 後全數賣出,獲利2064萬7600元。黃作義亦在同年月25、26 日購買新竹商銀60張,於系爭重大消息公告後出清獲利。 ㈣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部分: 蔣國樑於95年9月19日至20日上午間,基於職務關係,自蔡 明忠處獲悉渣打銀行或其他外資銀行將以高價公開收購新竹 商銀股權之訊息,即於同年月20日將此訊息告知富邦人壽公 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陳明昕,並指示陳明昕利用國票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經理江垂勇提供之人頭帳戶 為其買入新竹商銀股票。同年月21日,蔡明忠電話告知蔣國 樑,新竹商銀董監事會議將討論公開收購案,要求蔣國樑表 達支持意見。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會議嗣於同年月22日,確 認公開收購價格為每股24.5元,蔣國樑又指示陳明昕大量買 入新竹商銀股票;總計蔣國樑指示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起 至29日止,以人頭莊秀琴等人名義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計 5510張。期間內,陳明昕並為自己買進3750張,均於收購消 息公開後賣出,蔣國樑、陳明昕分別獲利3628萬1500元、 941萬2,695元。而江垂勇見陳明昕大量買入新竹商銀股票, 認有利可圖,亦於95年9月21日起至同年月29日間,利用他 人戶頭買進2404張,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獲利1557萬 1250元。 ㈤蔣國樑、關弘鈞(原名關恒君,即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 、蘇郁嵐及晶富公司部分: 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係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 磊公司)董事長,且係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 關俐麗)。蔣國樑在95年9月23、24日多次致電關弘鈞,告 知新竹商銀公開收購案之利多消息,關弘鈞即指示晶磊公司 財務協理兼發言人蘇郁嵐以晶富公司等名義買入新竹商銀股 票4238張,蘇郁嵐利用為關弘鈞下單而獲悉重大消息之機會 ,為自己買進新竹商銀股票200張,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 ,二人獲利2945萬2700元及138萬7500元。 ㈥詹尚德、蔣國樑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公 司內部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陳明昕、關弘鈞、江 垂勇、蘇郁嵐、林清和均屬同條項第5款從內部人獲悉重大 消息之人,其從事內線交易,破壞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於短短一個月間,不法獲利高達2億餘元,應依同條第2、3 項賠償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 人,屬公司法第8條之負責人,晶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及民法第28條之規定,與關弘鈞連帶負賠償責任。再 者,林清和等11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並應依民法第 184條第1、2項、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伊為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已依 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由附表1至 10所示吳榮輝等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等情,爰依民法第28條、 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訴請:㈠如第二段聲明所示⒈至⒔點 (關於陳明昕、江垂勇及吳重興已確定部分,證期中心於聲 明並未記載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㈡林清和應給付附表 1、2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 期中心受領等語(證期中心於原審聲明、原審判決結果、證 期中心上訴與減縮聲明均見第一、二段,林清和就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 未就敗訴部分上訴)。 四、林清和等11人辯以:(蔣國樑未曾出庭,且無書狀為聲明、 陳述) 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下稱95年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要件為「…獲悉發 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嗣在99 年6月2日修正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 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下稱99年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從而,本件內線交易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規定;確立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必須具備交 易對象確定、交易內容確定、以及確實交易履行之必然性等 三項要件。再者,詹宣勇家族、吳志偉家族、陳國華家族( 以下合稱三大家族),持有新竹商銀股份逾15%,富邦集團 亦持股7%;95年9月20日,富邦集團始承諾出售股權,故渣 打銀行確定收購新竹商銀股票之時點,不可能早於9月20日 ;次日(21日),富邦集團向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表示支持 公開收購案,才確定渣打銀行係以公開收購方式購買新竹商 銀股權。再其次,渣打銀行要在三大家族將股票信託後,才 會進行公開收購;但是吳志偉家族在95年9月27日才簽訂信 託契約,在此之前,重大消息尚未確立。迨95年9月29日, 新竹商銀董監事會議決議同意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 每股收價格為24.5元;此時才具備交易履行之必然性,故重 大消息於95年9月29日方成立。在此之前,買賣新竹商銀股 票尚與內線交易無涉。林清和等11人另有下開辯詞: ㈠林清和:新竹建經公司為新竹商銀關係企業,致遠會計師事 務所於95年9月28日完成複核,新竹建經股權價值才確定。 此後,新竹商銀董事長詹宣勇請林清和認購新竹建經股權; 林清和先前所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並內線交易。自91年至 93年,伊曾經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獲利,參以95年8月間媒體 報導新竹商銀合併消息(對象並非渣打銀行),伊另參酌新 竹商銀財務等資訊,始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因為獲悉內 線消息而買入新竹商銀股票。 ㈡詹尚德:伊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未告知方俊文、彭馨 齡相關訊息。檢察官固然對伊提起公訴,但是本院100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伊無罪確定。 ㈢方俊文:詹尚德未告知伊系爭重大消息。 ㈣彭馨齡:詹尚德未將系爭重大消息告知伊。伊計畫重回新竹 商銀擔任董事,遂購入該公司股票;嗣因渣打銀行決定公開 收購新竹商銀股份,伊遂出脫持股。 ㈤黃作義:伊受聘彭馨齡處理股票投資。95年間,彭聲齡計畫 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伊判斷購買新竹商銀股票風險不高 ,且富邦集團先前有意入主新竹商銀,伊並參考各種消息, 才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內線交易。 ㈥陳明昕:伊主要係參考報紙資訊而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再者 ,伊於95年9月25日、26日買入部分,已於刑事偵查程序主 動繳回5577萬7999元;應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 項減輕賠償金額。 ㈦江垂勇:伊於刑案自白犯行,並繳交所得1557萬餘元,伊內 線交易並非情節重大。 ㈧關心等4人(關弘鈞之繼承人):證期中心僅提出關弘鈞與 蔣國樑通聯紀錄,並無相關通話內容,不足以證明蔣國樑將 利多消息轉告關弘鈞。關弘鈞也未指示蘇郁嵐等人購買新竹 商銀股票。晶富公司負責人為訴外人關俐麗,關弘鈞並非實 際負責人。對於被收購公司之董監事而言,公開收購屬外部 資訊;被收購公司股東係被收購對象,故重大消息明確成立 時間,應自公開收購者觀察而認定。其次,渣打銀行公開收 購新竹商銀股權之前提,係該公司取得新竹商銀股份51%以 上,否則公開收購無從開啟;但是,新竹商銀大股東遲至95 年9月28日以後,方陸續簽定信託契約並完成信託行為,渣 打銀行此後才可能進行公開收購。在此之前,重大消息尚屬 未定。 ㈨蘇郁嵐與晶富公司:晶富公司負責人為關俐麗,關弘鈞僅為 股東,並非實際負責人。蘇郁嵐為晶磊公司協理、晶富公司 投資顧問,為專業投資人員,經由蒐集報章雜誌資訊而建議 晶富公司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並非獲知重大消息而購買。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林清和等11人間職務或身分關係: ⑴詹尚德、林清和間: 詹尚德係新竹商銀之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投資公司、德 欣創投公司、德邦創投公司、德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以及新竹商銀轉投資之新竹建經公司董事。林 清和係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新竹建經公司 總經理。(見本院卷㈡第29頁背面筆錄) ⑵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與黃作義間; 詹尚德係德欣投資公司董事長,彭馨齡為副董事長,方俊 文為該公司投資部兼管理部經理。彭馨齡且係詹尚德父親 詹紹華之乾女兒,除擔任德欣投資公司副董事長職務,另 擔任德欣創投公司等公司董事。(見原審卷㈡第50、51頁 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第52-54頁之方俊文人事 資料) ⑶蔣國樑、陳明昕與江垂勇間: 富邦金控集團董事長蔡明忠,指示該集團轄下富邦人壽公 司執行副總蔣國樑,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新 竹商銀常務董事。陳明昕自94年8月起至96年4月止,擔任 富邦人壽公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江垂勇自90年起至 96年7月,擔任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經理。 ⑷蔣國樑、關弘鈞、蘇郁嵐與晶富公司間: 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晶磊公司董事長,蘇郁嵐則係該公 司財務協理兼發言人。晶富公司登記負責人則為關弘鈞胞 妹關俐麗。 ㈡新竹商銀於95年9月21日召開常務董監事會議,開會前,富 邦人壽公司負責人蔡明忠以電話表示,支持渣打銀行以每股 24.5元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之議案。 ㈢新竹商銀於95年9月29日下午1時52分許,公告渣打銀行以每 股24.5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見原審卷㈠第61頁重大訊息資料) ㈣林清和自95年9月4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以其本人、配偶陳 燕倫、女兒林妮穎、林芷因、林之婷之帳戶,買進新竹商銀 股票1380張。(見原審卷㈡第153頁影印筆錄) ㈤陳明昕自95年9月20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買進新竹商銀股 票900張,賣出200張,嗣於95年10月5日賣出剩餘700張。 ㈥江垂勇於95年9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00 張,復自95年9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9日止,買進新竹商銀股 票2104張,並於消息公開後,賣出全數持有之新竹商銀股票 2404張。 ㈦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於95年9月25日或同年月26日,經江垂 勇告知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消息後,於95年9月28 日及同年9月29日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計1萬800張,並於95 年9月29日賣出800張,95年10月5日賣出1萬張。 ㈧蘇郁嵐於95年9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 200張,並於95年10月5日賣出。 ㈨晶富公司於95年9月25日、26日、28日、29日買進新竹商銀 股票共3638張,並於95年10月5日全數賣出。 ㈩詹尚德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未獲有任何利益。 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 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 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 價格每股23.37元。(見原審卷㈠第62頁統計表) 林清和、詹尚德、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即關恒君)、 蘇郁嵐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558號等件提起公訴(方俊文 、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遭通緝,見第一段第㈢小段理由 );原法院100年9月1日9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對 林清和、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蘇郁嵐論罪科刑,另宣 告詹尚德無罪。檢察官、林清和、關弘鈞、蘇郁嵐提起上訴 ,本院101年11月30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撤銷 刑事一審判決關於關弘鈞教唆犯罪部分,就該部分判決關弘 鈞無罪;駁回關弘鈞其餘上訴及其餘各人上訴。詹尚德經判 決無罪確定;關弘鈞、蘇郁嵐、林清和提起第三審上訴,嗣 經最高法院103年9月11日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判決撤銷 刑事二審判決關於林清和、蘇郁嵐部分,並發回更審;另就 關弘鈞(已死亡)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發回部分現由本院 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4號事件審理(見本院卷㈥第31- 108頁一審判決書、卷㈠第75-105頁二審判決書、第106頁公 函、卷㈤第16-28頁三審判決書)。 六、證期中心主張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洽談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 權,在95年8月30日進行第二次協商,雙方同意以不低於24 元之價格作為收購價格,故重大消息於此日成立;林清和、 詹尚德、蔣國樑亦分別知悉前開重大消息。林清和竟以自己 及家人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詹尚德則告知方俊文、彭馨 齡,彭馨齡轉知黃作義,三人即分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 蔣國樑指示陳明昕利用江垂勇提供人頭帳戶買入新竹商銀股 票,陳明昕與江垂勇並同時為自身利益而購買該股票。蔣國 樑另告知妹婿關弘鈞前述重大消息,關弘鈞再委託蘇郁嵐以 晶富公司等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蘇郁嵐本人亦購買該股 票。95年9月29日,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後,前述諸人將股票 出清獲利,應就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應負賠償責任。伊經 由附表1至10所示各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爰訴請林清和等11 人應連帶、不真正連帶賠償附表1至10所示金錢本息等語。 為林清和等11人(關弘鈞由關心等4人繼承)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本件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抑或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㈡系爭 重大消息內容為何?成立時點為何?㈢林清和等11人有無內 線交易賠償責任? 七、本件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抑或應適用99年證 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㈠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規之 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內容如何,均應適用行 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 字第1411號判決意見參照,見本院卷㈡第162-163頁。同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 85年度台上字第2666號判決,亦採相近見解,見本院卷㈡第 164-169頁)。是以民事實體法修正時,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溯及適用,否則當事人關於民事實體法權利義務,仍應依行 為時法律以判斷,不受法律修正所溯及影響。 ㈡按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係規定「下列各款之人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買入或賣出:…」,嗣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修正要件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 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 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經核,證期中心主張林清 和等11人於95年9月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構成內線交易(見 附表1至10所示交易相對人賣出時間),應依該條第1至3項 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以林清和等11人民事賠償責任 ,於95年9月間即確定,參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於99年 修正為現行條文,但是並未規定溯及適用,依照首揭說明, 以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意旨 (見該判決第8頁),本件仍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採相近見 解)。 ㈢至於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判決固謂:「…又按99年6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修正為內部人 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 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限縮將「『 獲悉』改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必須『明確」(參最高 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565號刑事判決),即知修法之意旨為 重大消息限於『明確』始成立,新修正之條文雖於本件未可 直接適用,其修法之意旨仍可作為行為時法律規定文義有 爭議時解釋適用之參考」(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29-136頁) ,依該件判決意旨,發生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疑義時,可 參考99年修法內容而解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文義;林清 和等11人遽謂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應溯及適用,顯屬 誤解。 ㈣再其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固然表 示:「惟查:…就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其中與本案 有關者為:①將內部人就重大消息之主觀上認知程度,由『 獲悉』改為『實際知悉』(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一項參照) 。②將應予公布並禁止內部人於一定期間內交易之重大消息 形成階段,規定至『消息明確』之程度(該次修正公布條文 第一項參照)。③增加內部人無論以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均 不得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內買入或賣出規定(該次修 正公布條文第一項後段參照)。④將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重大消息,明定須有『具體內容』(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 五項參照)。上開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擴張(增加規定內 部人賣出股票之範圍)、限縮(『獲悉』改為『實際知悉』 、重大消息必須『明確』、重大消息必須要有『具體內容』 等),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 。上訴人等於本案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構 成要件既有上開擴張及限縮之變更,該變更對上訴人等於本 案行為究屬有利或不利,是否影響上訴人等犯罪之成立,自 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始稱適當」(見本院卷㈡第58-59 頁)。且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亦認為:「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正 前、後之規定,足見關於『內線交易』罪名之核心概念,應 在於『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價格之消息』存在為前 提,且修法後之規定更明白限定內部人須『實際知悉』發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內線消息必須 是『具體明確』。換言之,倘消息尚未發生,或消息已發生 但尚未具體明確,或未重大到足以影響其股票價格或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則根本不發生內線交易之問題」(見本院卷㈠ 第289-296頁判決書)。惟依前述刑事判決前後文,可知刑 事判決基於刑法第2條從輕從新規定,對於內線交易犯罪, 必須從輕從新而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但是 ,適用民事實體法時,並不受刑法第2條第1項從輕從新原則 所拘束。則林清和等人執前開刑事判決,主張本件內線交易 損害賠償責任亦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構成要件 云云,實係混淆民刑事之基本原則,故為本院所不採。 ㈤綜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雖於99年間修正公布,由於本 件內線交易爭議發生於00年0月間,故林清和等11人內線交 易損害賠償責任,仍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 以判斷。 八、系爭重大消息內容為何?成立時點為何? ㈠按「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 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 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 使職務之自然人。、…。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 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 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 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 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第一項第五款之人, 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 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第一 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 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 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95年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 ㈡又按前開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規 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主管機 關遂依法律授權,於95年5月30日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95年 重大消息管理辦法,見原審卷㈡第134頁。該辦法於99年12 月22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0000000 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依前段說明,本 件內線交易時間為95年9月,仍應適用95年重大消息管理辦 法),上述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157條之1第4項 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 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 一: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 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第4條亦規定「前二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 、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 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 者為準」(見原審卷㈡第134頁)。該條立法理由亦謂:「 …本條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係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 ,包含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議日)亦可能為重大消息認定 之時點」(見最高法院卷第214頁)。依前開95年重大消息 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及立法意旨,可知95年證 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 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之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 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 ㈢再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在某特定期間內有相當可能成為事 實之消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見原審卷㈣第83頁)。況且「我國證券交易法之制定係 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法規之立法例,該國就有關內線交易行為 禁止之規定中,對『內線消息』係以『inside information 』、『nonpublic information』一詞來表達,該詞依韋柏 特字典(Webster)之定義為…無論就『a message』或『 a collection of facts』或『knowledge』之定義,均可 知與『fact』並不相同,故『information』並無所謂成立 或確定之時點,因此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解釋 成該『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須成立或確定成立後、 在公開前,購入股票為構成要件』,不僅過於限縮該法條之 適用,而與文義不合…」、「…按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內線交易禁止罪之立法精神,係採取美國法例之『平等 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 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不 可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已如前述,故以合目的解釋性該法 條之構成要件,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 格之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應指內部人 於獲悉有『在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 即足構成該罪。不須待此訊息在某特定時點成立或確定為事 實後,方認內部人始有知悉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行為人 是否獲悉發行公司內部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以 作觀察,不應僅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 發生時點而已,否則將無法把握該立法精神…」(本院92年 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見原審卷㈢86頁背面 )。綜合前開規定、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可知95年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 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在某特定期間內勢必成為事實或有 相當可能成為事實之消息;而非機械性地限定於某種特定且 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例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決議接受公開 收購提案)做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㈣經查,自95年3月起,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就公開收購股權 事宜接觸,雙方於95年5月10日簽訂保密契約;渣打銀行另 在95年6月28日出具併購要約書;同年7月24日雙方則簽訂排 他協議書;至95年8月30日,渣打銀行及其財務顧問與瑞士 信貸公司、理律法律事務所討論向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程 及如何達到保密,且同日新竹商銀與Credit Suisse(Hong Kong)Limited簽署有關股權出售交易之委任契約;95年9月 1日渣打銀行再出具修改後之併購要約書予新竹商銀;同年 月4日雙方開始協商新竹商銀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擬簽署 之協議函及承諾書;95年9月5日雙方簽署排他協議書增補契 約,延長排他期間至95年12月31日止;95年9月13日,雙方 復協商是否將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所持股份轉入信託專戶 ;95年9月19日,渣打銀行再次出具修改後之併購要約書予 新竹商銀,表示將以每股至少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方式取得 新竹商銀51%以上之股權,同日,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偉告 知富邦集團,關於渣打銀行擬對新竹商銀進行公開收購與收 購價格之情事,並向銀行局長面呈本案架構;95年9月21日 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事會,雙方另在當日協商公開收購時程 及新竹商銀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擬簽署之協議函、承諾書 及信託契約等相關事宜;同年月22日,渣打銀行及新竹商銀 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包括其法人代表)、董事即訴外人 吳志揚與大股東等共12人簽署協議函及承諾書;95年9月27 日,新竹商銀接獲渣打銀行擬持有新竹商銀超過25%股權之 申請書並轉呈銀行局,雙方更協商公開收購公告時程,且協 商簽署協議函及承諾書之董監名單,新竹商銀董事即訴外人 吳伯雄、吳志揚及大股東在同日簽署信託契約;同年月29日 渣打銀行便公告擬以每股24.5元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 通股等情。此有有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案大事紀、渣 打銀行公司95年9月29日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㈡第47-49頁大事紀、卷㈠第61頁重大訊息資料 ),且為證期中心、林清和、詹尚德、彭馨齡、陳明昕、關 弘鈞(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蘇郁嵐、晶富公司於本院 前審所不爭執(見本院前審卷㈡第56背面筆錄、第142頁背 面筆錄)。認渣打銀行有意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新竹商銀 股權,早在95年3月即與新竹商銀洽談,至95年9月29日始對 外公告以每股24.5元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通股之重大 消息。在證券市場上,前開訊息對於投資人買賣新竹商銀股 票意願、新竹商銀股票價格,均會產生重大影響;故系爭重 大消息即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定「重大 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相關人士買賣新竹商銀股票,不得 違反該條規定,否則即應負擔內線交易賠償責任。 ㈤次查,新竹商銀總理理吳志偉於95年11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 陳稱:「(問:95年10月23日你於證券期貨局接受談話時另 表示『95年8月30日第二次再談,確定價格至少24元』,請 問該第二次協商過程情形為何?新竹商銀可否提供協商時的 紀錄過程?)第一次協商破局後,瑞士信貸銀行為撮合交易 完成,即出面與渣打銀行的財務顧問洽商,經雙方各自協調 買賣方後,才又安排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於95年8月30日進 行第二次協商,當時是在瑞士信貸銀行的辦公室進行,新竹 商銀仍是由我及胡貴凌代表出席,而渣打銀行則是由黃麗心 及南凱英(係以電話參與協商,人並不在現場)代表,經協 商後,雙方決定交易價格為每股24元,當時我表達希望價格 可以提高至24.5元,但南凱英在電話裡表示該價格已超過他 的授權,並暗示我,若能協助使富邦集團配合出售持股,則 可以協助向渣打銀行高層爭取提高交易價格至每股24.5元, 有關第二次洽談的經過,新竹商銀亦未製作紀錄」、「(問 :你前述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前 ,事先有無向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成員報告?)在95年8月 30日上午,我有先向常務董監事報告,並取得共識每股交易 價格最少必須為24元,當天除了吳伯雄、被告詹尚德及富邦 人壽公司的代表被告蔣國樑不在場外,其餘的成員均在場會 商,但我有以電話徵詢吳伯雄的意見,吳伯雄也同意前述每 股至少24元的共識」、「(問:你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 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並取得共識後,有無再向新竹商銀的 常務董監事報告?)有的,在隔(31)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 董監事會之前,我逐一向出席的常務董監事報告,但亦把富 邦人壽公司的代表被告蔣國樑排除,所有出席的常務董監事 都願意以每股24或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103、105頁影印筆錄)。吳志偉係新竹商銀 總經理,代表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洽談公開收購股權事宜, 其於95年8月30日第二次協商時,已達成初步協議─渣打銀 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故渣打 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份,在95年8月30日已相當可能實 現。 ㈥再其次,吳志偉於本院前審101年2月22日期日到庭結證稱: 「(問: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是否由你代表新竹商銀與 渣打銀行執行董事南凱英、董事黃麗心洽談?…)是,最早 接觸是在95年3月」、「(問:95年5月10日新竹商銀與渣打 銀行是否有簽訂本件併購案的保密契約?…)有,但是沒有 陳報董事會,有告知除富邦以外的常務董事跟常務監察人, 但是沒有告知併購的對象,只說有在談併購案」、「(問: 該併購要約書由何人代表渣打銀行簽署?)南凱英」、「( 依95年6月28日渣打銀行首次出具予新竹商銀之併購要約書 內容,是有關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的架構,是指渣打銀行 要順利併購新竹商銀,必須先認購新竹商銀所發行的CB,以 取得25%的新竹商銀股權,之後渣打銀行要取得51%以上的股 權,在公告公開收購報價前,主要家族及大股東須與渣打銀 行先簽約,約定依渣打銀行提出的公開收購報價,將持股出 售給渣打銀行?)沒有錯」、「(問:95年7月17日至28日 ,渣打銀有是否有對新竹商銀進行實地查核?…)該時間有 就新竹商銀進行實地查核,但不是去新竹商銀,而是新竹商 銀將渣打銀行所需要查核的資料,送到渣打銀行所指定的地 方供渣打銀行查核。但沒有就新竹建經公司進行查核。查核 的資料有包括總行、分行的資料,當時只有新竹商銀的副總 經理胡貴凌知道,其他人應該都不清楚。後來實際查核的結 果也沒有陳報給新竹商銀的董事會,而且我也不知道查核的 結果,這個查核結果不會公開,新竹商銀自始至終都不知道 該查核結果」、「(問:95年7月24日新竹商銀是否與渣打 銀行簽訂排他協議書,約定雙方僅能與對方簽訂併購事宜, 不得再洽詢其他交易對象?)是的」、「(問:簽訂前開排 他協議書之前或之後,你有無陳報董事會,或告知董事長、 董事、常務董事或大股東等人?)沒有」、「(問:95年8 月23日上午你有無向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報告渣打銀行有意收 購新竹商銀?)我在95年8月23日上午有報告,當天下午我 與渣打銀行代表即全球策略及併購的主管商談,當天是要去 談新竹商銀每股價格,但是沒有談成。當時新竹商銀有授權 我去談,收購的價格大概每股在28-30元。95年8月30日我又 代表新竹商銀去和渣打銀行協商收購價格,當天我是跟南凱 英在電話中協商,原則上同意收購價格以每股24元計價,但 縱然談好了還是要經過雙方的董事會通過」、「(問:兩次 的商談黃麗心在場?)第一次有在場,第二次因為是在電話 協商,對話是南凱英」、「〔問:提示95年11月29日台北市 調處黃麗心調查筆錄第18頁,她曾稱『…他(指吳志偉)覺 得三大家族可以接受每股24元、或24.5元的價格,但因為我 沒有受到本行的授權,可以接受超過23元的價格,所以我必 須回公司請示董事會作最後決定』。『(所以在95年8月30 日你們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是的』…,有無意見?〕這段 過程我記得很清楚,我當天(指95年8月30日)主談的對象 就是南凱英,我不記得當天有無跟黃麗心交談過,而且以黃 麗心的職級無法決定收購價格」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 198-200頁筆錄)。益徵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自95年3月開始 洽談公開收購股權事宜,渣打銀行於95年7月17至28日進行 查核程序,且在同月24日與新竹商銀簽訂排他協議書,迨95 年8月30日,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與渣打銀行代表南凱英達 成初步協議─渣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收購新竹商銀 之股份。堪認此一初步協議確係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案關鍵事 項,此外別無重大障礙足以影響公開收購進展。 ㈦對照渣打銀行協商代表之一黃麗心雖於95年11月29日臺北市 調處詢問時陳稱:「…8月30日那次,對方還是由吳志偉單 獨出席,吳志偉提出in the middle的價格,雙方都提出一 些數字後,逐步接近共識,最後吳志偉在現場表示,他覺得 三大家族可以接受每股24元、或24.5元的價格,但因為我沒 有受到本行的授權,可以接受超過23元的價格,所以我必須 回公司請示董事會作最後決定。」「(所以在95年8月30日 你們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是的」等情(見原審卷㈠第182 -183頁影印筆錄),以及黃麗心在該次訊問所稱:「(問: 據你上稱,95年8月30日因為吳志偉的開的價格,超過貴公 司對你的授權,你後續如何處理?)當天我將該訊息代回本 公司,我、Peter Sands、KAI NAGOLWALA(指南凱英)、 David Stileman等人及財務顧問有共同進行討論,討論該24 元至24.5元的價格,是否在我方可以接受的價格…我們決定 可以接受,並將相關資料提送給既定將於9月12日召開的董 事會討論。當天本行同意以最高收購上限為24.5元,不過當 時該價格底限是我們內部知道,沒有透露給吳志偉,對外我 方堅持每股24元」(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2頁影印筆錄)。黃 麗心供詞雖與吳志偉前述證詞稍有出入,惟黃麗心並非主要 談判代表,況且依照黃麗心上述供詞,吳志偉在95年8月30 日提議每股最低收購格24元,渣打銀行並未排斥,是以此一 價格確有可能成為渣打銀行公開收購底價。故95年8月30日 確已達成公開收購案之重要進展。 ㈧吳志偉雖於本院前審上述庭期結證稱:「(問:若渣打銀行 無法取得新竹商銀51%的股權,渣打銀行就不要併購新竹商 銀?)這是公開市場收購的條件,如果沒有達到51%以上就 是收購失敗,併購案就破局,本件就是如此」等語(見本院 前審卷㈡第199頁),「(問:如果富邦集團如果不同意出 讓股權,本併購案是否會成功?)不會成功,外商銀行的習 慣不會在股票交易市場跟另外一個集團進行爭奪」、「如果 富邦當時不同意,渣打銀行根本就不會啟動本件的併購案」 、「〔問:新竹商銀在95年間有無準備發行ECB(海外可 轉債)?〕有。且當時已經經過董事會通過,也已經和證券 商接觸,但是有無跟證券商簽約我不記得了,並經主管機關 通過」「(問:95年間新竹商銀準備發行ECB的時候,有 無潛在的認購象?)初期沒有,後來跟渣打談併購案時,就 準備讓渣打銀行認購,我也還有跟其他的私募基金洽談,如 摩根史坦利、匯豐銀行投資銀行部門他有帶他們英國的客戶 來跟我洽談」、「(問:…竹商銀95年要發行ECB的目的 之一,有無包括防止富邦金控敵意併購新竹商銀?…)是的 ,這就是我們發行ECB的目的之一」、「(問:95年9月 20日竹商銀就ECB的發行,仍然是竹商銀未來公司發展的 選項或備案之一?)對」「(問:…渣打銀行有無表示需要 新竹商銀大股東的支持,渣打銀行才有可能進行公開收購? )有。大股東是指三大家族〔詹宣勇家族、我的家族、陳國 華家族(竹商銀副董事長)〕及富邦銀行」、「(問:渣打 銀行有無要求三大家族要如何的支持?)後來三大家族及富 邦銀行就新竹商銀持有都有將股權信託給第三人,合計為20 幾%,但實際對象我不記得。信託的內容有提及日後渣打銀 行公開收購時,該信託持股須出售。我們吳家部分是在95年 9月27日,其餘部分我已經不記得了」、「(問:如果竹商 銀的大股東有任何一人沒有去簽信託契約,渣打銀行是否還 會進行併購?)除了陳國華家族外,其他任一大股東沒有簽 信託的話,依我的判斷,渣打銀行就會豫」、「(問:上 開所說的大股東,渣打銀行有無要求這些大股東都要簽信託 契約?)有」、「(問:渣打銀行如公開收購未達51%以上 而導致失敗時,是否會對於新竹商銀的打資人造成何種風險 ?),竹商銀的股票會下跌,且渣打銀行在一年內不能再與 新竹商銀洽談購併,也不能再向新竹商銀股東收購持股」等 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00頁背面-201頁筆錄)。然而,新 竹商銀與渣打銀行在95年8月30日既達成每股公開收購價最 低24元之初步共識,關於新竹商銀所發行ECB(海外可轉 讓公司債)是否取消、大股東富邦集團是否同意出售持股、 渣打銀行預定收購新竹商銀股權目標(51%)是否達到等情 ,其重要性遠不及每股最低收購價格24元;故渣打銀行與新 竹商銀達成最低收購價格共識後,自有充分餘力排除此等輕 度阻礙。是以前開細節問題,尚不影響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案 在95年8月30日達到初步協議成果之成效,且渣打銀行完成 公開收購目標,亦屬可期待之事。 ㈨富邦人壽公司負責人蔡明忠於調查局96年9月13日訊問時陳 稱:「(問:…95年9月19日新竹商銀前總經理吳志偉與你 於中午會面,並告知渣打銀行願以每股24元價格收購全數新 竹商銀股票乙事,是否實在?)實在」、「〔問:吳志偉… 當時他告訴你富邦集團願意應賣的話,渣打行可以將收購價 格提高為每股24.5元,向表示你須要回去開會討論,二天 後(即95年9月21日)給他答案,是否實在?〕實在」「( 問:你在跟吳志偉會面後有跟集團內哪些人討論過這件事? 有做過哪些準備動作?)因為收購價24元已經超乎我的預期 之外,所以我立刻打電話給蔡明興及龔天行,告知前述渣打 銀行準備購併新竹商銀訊息,討論應該如何因應,我們在次 (20)日共同做出的決議是認為,24元已經超出原來的目標 價格,所以決定由我出面跟渣打銀行方面洽談,爭取更高的 價格,我即在20日晚上與渣打銀行方面以電話聯繫,確定富 邦集團同意以每股24.5元的價格,將新竹商銀股票應賣給渣 打銀行」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232頁影印筆錄)。經核 ,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既在95年8月30日達成初步協議,渣 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故渣 打銀行公開收購案已達成重要進展,客觀上亦可預期公開收 購案成功,是以重大消息成立時點應為95年8月30日。則渣 打銀行或新竹商銀徵求大股東富邦集團同意前開方案,僅屬 後續作業。是以,富邦集團(持股7%)在95年9月20日同意 出售股權,次日(21日)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表示支持收購 案,至於吳志偉家族在95年9月27日簽訂信託契約,新竹 商銀董監事會議於95年9月29日決議同意渣打銀行公開收購 新竹商銀股票,每股收價格為24.5元;嗣在同日下午1時52 分公告此一重大消息,均屬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 之後續作業;尚不得僅以後續作業做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採用公開收購程序,不必徵詢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 同意,較公司合併程序更為簡便) ㈩系爭重大消息既於95年8月30日成立,故新竹商銀內部人、 獲悉消息之人,若是在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前,即先行買入新 竹商銀股票,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3等規定 負內線交易賠償責任。 九、關於林清和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㈠林清和係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新竹建經公司 總經理(見不爭執事項㈠)。經查,新竹商銀董事長即訴外 人詹宣勇於96年2月14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你 是在何時才確定吳志偉說的歐洲銀行是渣打銀行?)應該是 在第二次協商,對方出價每股24元時,吳志偉才向我等常董 會成員(除了蔣國樑)說對方就是渣打銀行,我們才知道前 稱的歐洲銀行是渣打銀行」、「(經查,渣打銀行最後的每 股收購價格是每股24.5元,請問你何時知情?)在95年8月 30日渣打銀行開價每股24元的隔幾天,日期我忘記了,吳志 偉又與渣打銀行洽談價格後敲定,每股提高到24.5元」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43頁正反面影印筆錄)。參酌新竹商銀總經 理吳志偉於95年11月29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你 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並取得共識 後,有無再向新竹商銀的常務董監事報告?)有的,在隔( 31)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監事會之前,我逐一向出席的常 務董監事報告…所有出席的常務董監事都願意以每股24或 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105頁影印筆錄即原審卷㈡45頁背面影印筆錄)。可知詹宣 勇於95年8月31日即獲悉系爭重大消息──渣打銀行將以每 股24元為公開收購新竹商銀底價。 ㈡又詹宣勇於97年1月29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新 竹商銀與新竹建經公司有何關係?)原本新竹商銀轉投資新 竹建經公司,後來是因為渣打銀行認為新竹建經公司非屬金 融業,渣打銀行部不想經營這一部份業務,所以要求新竹商 銀把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賣掉,後來新竹商銀把新竹建經公 司的股權賣給華婉投資公司、林清和及陳金堯等」、「(問 :何時找林清和、陳清堯認購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我是 在新竹建經的資產重估價值確定後,也跟渣打銀行確認這個 價錢後,才去找他們認購」、「(問:你是否有跟林清和說 新竹商銀要處分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有的,他是新竹建 經公司的總經理,自己有營造公司,他對建築方面有專長, 我本身對建築不是很內行,所以當初是林清和跟我說建築這 個行業可以投資,我也考量到相關員工有6、700人,所以我 才不顧家人反對,決定要承接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 問:你是否有跟林清和說新竹商銀為何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 的股權?)有的,就是說渣打銀行不想經營金融業以外的行 業,所以新竹商銀才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問 :林清和是否有問為何渣打銀行不想經營金融業以外的行業 ,新竹商銀就得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我有跟林清和 說新竹商銀以後的經營權都在渣打銀行」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反面影印筆錄)。詹宣勇並於97年3 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58號案 件中證稱:「(問:你要接新竹建經的時候,有請林清和以 專業角度去評估新竹建經是否有繼續經營?)林清和說可以 」、「(問:你當時也有跟他提到說渣打銀行不要金融業以 外的行業?)有」、「(問:所以他當時是否知道你們要進 來新竹建經?)他知道」、「(問:你請林清和評估是何時 ?)應該是渣打確定不要其他行業的時候,當時我記得是歐 洲的一個銀行要來買我們新竹商銀,渣打這名稱是很後來才 出現」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5頁反面影印筆錄)。依詹宣勇 刑案供述,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洽談公開收購時,該公司表 明無意承接新竹建經業務;詹宣勇遂將此一訊息轉告新竹建 經總經理林清和,並請其評估新竹建經公司之存續價值。 ㈢況且,吳志偉於97年3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亦陳稱:「(問 :據查,新竹商銀在95年10月間出售轉投資公司新竹建經公 司的股份,請問此是你是否知情,過程為何?)知道,我跟 渣打銀行大致決定併購價格為24元以後,就跟該行的代表洽 談比較深入的購併內容,因為新竹商銀有轉投資新竹建經公 司,而新竹建經公司又是類似控股公司性質,另外再投資竹 企室內裝修工程公司……等子公司,對方認為這些事業都不 是金融本業,而且員工總人數也超過400人,所以渣打銀行 也希望在購併之前,新竹商銀就可以先將新竹建經公司的股 權處分掉,所以我們才會請證券專家及會計師來評估出售價 格,再出售予董事長詹宣勇及其友人」、「〔問:(提示新 竹建經公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結論乙份),提示報告是否就 是當時你們去找證券專家評估的報告?〕是的,當時我們是 找證券分析師侯友杉來評估的報告…」、「(問:前述提示 評估報告是否專為出售新竹建經公司股權而做的?)是的」 、「(問:事前詹宣勇是否知道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知 道,因為要先徵得詹宣勇的投資意願,才能進行出售的評估 作業」、「(問:所以詹宣勇最遲在8月31日以前就知道新 竹商銀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是的」、「(問:你 是在8月31日前,已經與詹宣勇達成以專家評估的價格,為 出售新竹建經的股權?)是的,當時就已經先說好是由公正 的第3者來評估,至於詳細的價格就等評估價格出來後,再 盡量去跟渣打銀行爭取優惠價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9 頁至第130頁影印筆錄)。並有證券分析師侯友杉於95年8月 31日所製做新竹建經公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在卷可憑(見原 審卷㈣第40至41頁)。足證新竹商銀95年9月29日公開系爭 重大消息以前,由於渣打銀行無意承接新竹商銀關係企業新 竹建經,新竹商銀董事長詹宣勇遂要求林清和評估新竹建經 價值,在同年8月31日以前,林清和即知悉新竹建經初步評 估結果(詹宣勇於該日知悉林清和委託製做之初步估價結果 ,足見林清和此時已知悉估價結果),故林清和至遲在95年 8月31日知悉渣打銀行即將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之重大訊 息,成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獲悉消 息之人。 ㈣再者,林清和前於96年7月11日調查局詢問自承:「〔問: 經查,你於95年9月4日(期間僅隔1個交易日)起,以本人 名義買入950張,以老婆陳燕倫設於群益證券新竹分公司名 義149420號帳戶買入130張,及女兒林妮穎、林芷因及林之 婷設於群益證券新竹分公司149433、151340、149640號帳戶 各買入100張,共計買入1380張,至渣打銀行以每股24.5元 百分之百收購股權賣出後,共計獲利1415萬5000元,是否屬 實?〕是的」等語;足證林清和自95年9月4日至同年月7日 止,共計買入新竹商銀股票1380張(見原審卷㈡第153頁影 印筆錄、不爭執事項㈣)。其次,自94年9月1日95年9月3 日,林清和未曾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新 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 142- 143頁列印資料),其自詹宣勇明確告知新竹商銀出售 新竹建經股權之原諉,表明新竹商銀以後的經營權都在渣打 銀行,而渣打銀行不想經營新竹建經,以及證券分析師候友 杉於95年8月31日已完成新竹建經股權價值評估報告之後, 林清和即自95年9月4日起,忽然以自己或家人名義大量購買 新竹商銀股票,總數達1380張;自可推論林清和係基於詹宣 勇交辦評估新竹建經價值而自詹宣勇(內部人)獲悉系爭重 大消息,自屬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清 息之人;其在95年9月29日公開訊息以前,先行購買新竹商 銀股票1380張,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 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 ㈤再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 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 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 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⑴林清和進行內線交易,先在95年9月4、5、6、7日、購入新 竹商銀股票1380張,重大消息公布後即出售獲利1415萬5000 元,既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再者,系爭重 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10月2日 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 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 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1(9月4、7日 )、附表2(9月5、6日)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 人,得請求林清和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 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 ,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 本)。則證期中心請求林清和賠償附表1、2所示投資人(訴 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 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⑵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林清和賠償附表1、2所示款項,與 其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 ,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 ,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 十、關於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與黃作義損害賠償責任: ㈠詹尚德部分: ⑴詹尚德係新竹商銀之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投資公司、德欣 創投公司董事長,方俊文為其經理,彭馨齡為其父親詹紹華 乾女兒,且係德欣投資公司副董事長、德欣創投公司董事( 見不爭執事項㈠)。再者,95年8月30日,新竹商銀與渣打 銀行達成公開收購價格每股最低24元之重大進展,新竹商銀 總經理吳志志偉在次日(31日),逐一向新竹商銀出席常務 董監事報告此一消息,已如前述(見第八段第㈤小段理由) 。參以詹尚德於96年7月11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亦陳稱:「( 問:95年8月30日進行第2次協商,事前你是否知情?)我沒 有印象」、「(問:(95年8月30日吳志偉與渣打銀行代表 協商並取得共識後,於95年8月31日在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 監事會,之前是否已向常務董監事會取得共識以每股24或 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是否屬實?)是的,應 該有這回事,在開會當時我們就有取得共識同意這件事」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40頁背面至第41頁影印筆錄)。足見新竹 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在95年8月31日獲悉重大消息─渣打銀 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從而 ,詹尚德屬於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款內部人。 ⑵再者,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6月28日、同年9月15日開 會時,均由投資部兼管理部經理方俊文擔任紀錄(見原審卷 ㈡50、51頁會議紀錄),足見方俊文係董事長詹尚德得力助 手。彭馨齡不僅係詹尚德父親乾女兒,尚且為德欣創投公司 與德欣投資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亦如前述;其與詹尚德均曾 出席95年9月15日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見上述會議紀錄) ;而有接觸碰面之事實。由於渣打銀行即將公開收購新竹商 銀股票,實屬新竹商銀重要經營成果,則新竹商銀常務董事 詹尚德在95年9月1日私下透露此一訊息予得力助手方俊文, 同年月15日在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之際透露消息予彭馨齡, 使方俊文、彭馨齡儘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以便日後出售獲利 ,尚符合常情。故詹尚德就方俊文、彭馨齡內線交易行為, 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⑶又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 不受其拘束,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訴,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 立之民事訴訟,則原審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 ,即無違法之可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例意旨 參照,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採相同見解)。詹尚德所涉 內線交易罪嫌雖經判決無罪確定(見不爭執事項),由於 詹尚德與方俊文、彭馨齡具有前述工作或類似親屬等密切關 係,且方俊文、彭馨齡接觸詹尚德後即大量購入新竹商銀股 票,故本院不採用刑事見解,仍應認定詹尚德將系爭重大消 息洩露予方俊文、彭馨齡(方俊文與彭馨齡實際從事內線交 易情形,詳後述)。 ㈡方俊文部分: ⑴詹尚德在95年8月31日獲知系爭重大消息─渣打銀行至少以 每股24元之價格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再者,方俊文兄長即 訴外人方俊欽於95年8月15日至9月3日均未購買新竹商銀股 票,卻於重大消息公開前之95年9月4日、7日、11日、12日 、13日、15日、18日、27日、28日、29日,連續密集購入新 竹商銀股票,合計達1775張;此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 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6頁背面)。而方俊文姊妹即 訴外人方淑華於95年8月15日至9月3日亦無未購買新竹商銀 股票紀錄,亦在95年9月4日、11日、14日、15日、20日、26 日、27日,連續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為470張,亦有特 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同頁背面)。方俊文 家人以往並無大量購入新竹商銀股票情事,嗣於95年9月4日 起,至同年月29日新竹商銀公告重大消息前,忽然大量購入 新竹商銀股票2245張(1,175+470= 2,245)。益徵方俊文確 係自詹尚德得知系爭重大消息,自屬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其為規避主管機關追查,遂以方 俊欽、方淑華名義購買前述股票,實際交易人仍係方俊文。 ⑵方俊文(通緝中)固然否認詹尚德曾在95年9月1日告知重大 消息云云。方俊文母親即訴外人方黃金花亦於96年7月11日 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這兩、三年都是用我大兒子方俊欽 、小兒子方俊文、女兒方淑華等人在元富證券公司的帳戶買 賣股票」、「我一直都是使用現股方式買賣股票」、「…我 在95年9月4日前幾天,連續3、4天作同一夢,夢中一間很像 銀行的房子內放很多錢,還放一個竹子盆栽,因為連續作夢 ,我就覺得是不是神明在指示我可以買竹商銀股票,就到頂 樓神明前擲筊,問神明是不是可以買竹商銀這支股票,結果 擲了兩、三次都是聖杯,我就請我兒子方俊欽去查該支股票 的線圖,看了之後我覺得該支股票股價正好處於低檔,我就 慢慢買進。當時我手頭上的其他股票都沒什麼獲利,我就想 跟它拼了,把手中所有其他股票賣掉,全數買進竹商銀股票 ,並請營業員朱先生幫我融資買進竹商銀股票。當時營業員 朱先生還打電話給我兒子方俊欽,問他我是不是腦筋不清楚 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189-196頁影印筆錄)。但是 ,方黃金花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其使用方俊欽、方淑華帳 戶買賣股票,尚難採信其說詞。況且方俊文本身即為德欣投 資公司投資部兼管理經理,具有充足投資理財專業知識,堪 認方俊文使用方俊欽、方淑華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 ⑶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 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 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 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 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方俊文進行內線交易,先在附表1( 95年9月4日、7日)、附表3(95年9月11至15日)、附表4( 9月18日)、附表5(9月20日)、附表8(9月27日)、附表 10(9月29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245張;嗣於同年月29 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賺得差價在1500萬元上(見原 審卷㈡第135頁紀錄表、第136頁背面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 券明細表);故方俊文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依第㈠小 段理由,詹尚德依同條第2項規定,與方俊文負連帶賠償責 任。 ⑷再者,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 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 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 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1 、3、4、5、8、10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 請求詹尚德、方俊文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 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 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一、 三、四、五、八、十,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 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詹尚德、方俊文 連帶賠償附表1、3、4、5、8、10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為有理 由,應屬可取。(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 ,詳後述第十三段) ⑸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詹尚德、方俊文連帶賠償附表1、3 、4、5、8、10所示款項,與其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 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 分毋庸再為論述。 ㈢彭馨齡與黃作義部分: ⑴詹尚德與彭馨齡原本熟識,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9月 15日開會時,詹尚德與彭馨齡均出席,並在會議之際透露系 爭重大消息予彭馨齡,已如第㈠小理由所示。彭馨齡自詹尚 德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故彭馨齡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5款之獲悉消息之人。 ⑵再者,系爭重大消息95年9月29日公告前,自94年9月1日迄 95年9月17日,彭馨齡未曾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有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新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 院卷㈤第143-146頁列印資料);卻於95年9月18日、25日、 26日、28日連續密集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達2637張;此 有紀錄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 ㈡第135、136頁)。再其次,彭馨齡女兒即訴外人彭湘雅於 95年8月15日至9月24日亦無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紀錄,亦在 95年9月25日密集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為280張,亦有紀 錄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 135、136頁)。益徵彭馨齡於95年9月15日自詹尚德知悉前 述重大消息後,其與彭湘雅帳戶始出現新竹商銀股票巨量交 易,合計達2917張(2637+280=2917),顯非一般投資人交 易。 ⑶再其次,證人江梨禎(任職於彭馨齡擔任負責人之萬明股份 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2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 你於93年進入萬明公司時,公司有哪些人員?)萬明公司負 責人是彭馨齡,員工只有副總經理被告黃作義1人,我進入 後便增加為3人…」、「(問:彭馨齡有無參與萬明公司的 營運?)彭馨齡會不定時看帳,公司平時的業務及投資都是 由被告黃作義在處理,我在處理會計及銀行匯款業務也都是 聽從被告黃作義指示」、「(問:被告彭馨齡或黃作義有無 投資股票?)有的,被告彭馨齡及彭湘雅均有投資股票,但 是他們的證券帳戶都是交由黃作義打理的,另外萬明公司的 投資證券帳戶也是由黃作義在進行買賣的」、「(問:據查 ,萬明公司於92年間曾經買過數千萬元之新竹商銀股票,對 此你是否清楚?)我不記得是使用萬明公司或彭馨齡的帳戶 ,只知道確實有買過不少的公司股票」、「(問:被告彭馨 齡及彭湘雅設於台證證券中壢分公司證券帳戶,於95年9月 18日起大量買進新竹商銀股票2917張,至95年9月29日渣打 銀行收購新竹商銀案公告後,以每股24.5元價格賣出,總獲 利逾2000萬元,請問該筆交易是由何人下單?)都是黃作義 下單」、「(問:黃作義前揭買入近3000張新竹商銀股票, 應付交割款超過3000萬元,請問該等款項來源為何?)大部 分都是在出脫彭馨齡帳戶內友達、奇美電、明碁、華映、開 發金、臺積電、中環及鴻海的股票,並將籌得的款項全數用 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問:彭馨齡帳戶過去有無使用 融資方式買入股票?)我在93年到萬明公司後,彭馨齡帳戶 未曾使用過融資方式買賣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㈡60-63頁 影印筆錄)。同日在檢訊時亦證稱:「(問:公司業務都是 誰在處理?)投資和公司業務都是黃作義在指示…」、「( 問:你怎麼知道彭馨齡和彭湘雅的證券帳戶都是黃作義在打 理?)因為他們是網路下單,有委託黃作義,都是由黃作義 在網路下單」、「(問:這些股票都是誰下單?)黃作義, 沒有彭馨齡自己下單過的」、「(問:上述所講的兩個證券 帳戶在95年9月18日買了新竹商銀2900多張股票?)對」、 「(問:這是誰下單的?)黃作義」、「(問:有用融資去 買嗎?)有」、「(問:也把上述證券帳戶內所有股票出清 後再買新竹商銀的股票?)對」等語(見原審卷卷㈡第66頁 影印筆錄)。可知前述2917張新竹商銀股票,係黃作義受彭 馨齡指示而購入,彭馨齡顯已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⑷再者,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獲悉消 息之人」,法條並未限定為「直接」自前4款之人獲悉消息 者始為消息受領人;解釋上,若是該款「獲悉消息之人」不 包括間接受領人,將出現規範上之漏洞。為貫徹立法目的及 維護市場健全,該款規定應包括間接受領消息之人。經查, 自95年9月18日至28日,黃作義為彭馨齡購入新竹商銀股票 2917張,既如前述,可推知黃作義經由彭馨齡得知系爭重大 消息,亦為上述條款所稱獲悉消息之人。次查,自94年9月1 日至95年9月中旬,黃作義並無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紀錄,但 是其得知前述消息後,竟於95年9月25日、26日(附表7所載 交易時間)為自己購入新竹商銀股票60張,並在95年10月5 日出售獲利,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 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新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 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47、148頁列印資料、第 153頁表格),可見黃作義知悉系爭重大消息始於上述二天 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亦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 項第5款規定。 ⑸彭馨齡(通緝中)固然辯稱詹尚德未告知伊系爭重大消息。 伊計畫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始購入股票;嗣因渣打銀行 決定收購新竹商銀股份,伊遂出脫持股云云(見本院卷㈣第 216-223頁)。黃作義(通緝中)亦辯稱伊受聘彭馨齡處理 股票投資。95年間,彭聲齡計畫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伊 判斷購買新竹商銀風險不高,且富邦集團先前有意入主新竹 商銀,伊參考各種消息,才會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內線 交易云云(見同上卷第50-55頁、本院卷㈥第26-30頁)。惟 查,彭馨齡、彭湘雅與黃作義前述證券帳戶,以往並無大量 股票交易,卻於95年9月18日至28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高達 2917張(彭馨齡部分),而且是將彭馨齡帳戶內所有股票出 脫,將所得之款項全數用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並且使用融 資方式買賣,與以往彭馨齡購買股票之方式顯然有別;益徵 前述交易異於常情,顯非投資人基於專業分析或長期持股所 購入。黃作義亦在彭馨齡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後,忽然購入60 張新竹商銀股票,也與以往交易模式不同,且無任何專業分 析資料,應可推論彭馨齡已將系爭重大消息轉知伊。故彭馨 齡與黃作義前述辯詞無足採。 ⑹再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 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 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 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彭馨齡與黃作義進行內線交易, 在附表4(9月18日,彭馨齡)、附表7(9月25、26日,彭馨 齡、黃作義)、附表9(9月28日,彭馨齡),購入新竹商銀 股票;嗣於同年月29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彭馨齡賺 得差價在2064萬元以上,黃作義亦出售股票獲利(見原審卷 ㈡第135頁紀錄表、第136頁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 、本院卷㈤第147、148頁交易資料、第153頁表格)。故彭 馨齡、黃作義在95年9月25、26日(即附表7)購買新竹商銀 股票,事後拋售,即屬共同行為;就附表7損害(違反95年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本質上為侵權行為之一種 ),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擔內線交易之連帶賠償責任。 再依第㈠小段說明,詹尚德應與彭馨齡、黃作義負連帶賠償 責任。至於黃作義於9月18日(即附表4交易日)、9月28日 (即附表9交易日),單純依照彭馨齡指示而下單購買新竹 商銀股票,且黃作義本人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此部分黃 作義作為並不涉及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 ⑺經查,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 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 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 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4 、9所示95年9月18日及28日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 ,得請求詹尚德、彭馨齡按法定賠償額連帶賠償其損失(消 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 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 附表四、九,以及外放之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 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附表7所示95年9月25日、26日善意賣 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請求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 按法定賠償額連帶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 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 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七,以及外放之授權人 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 心請求詹尚德、彭馨齡連帶賠償附表4、9所示投資人(訴訟 實施權授與人)如前述附表所示金額;詹尚德、彭馨齡與黃 作義連帶賠償附表7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 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均為有理由,應屬可取 。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詹尚德、彭馨齡 與黃作義所負賠償責任,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 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⑻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應予准許部分,與其另依民法第 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 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 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至於證期中心請求黃作義賠償 附表4、9部分,由於證期中心未證明黃作義構成侵權行為, 故證期中心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仍屬無 據,不應准許。 十一、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部分: ㈠蔣國樑部分: ⑴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每股價格不低於24元之重 大消息,係在95年8月30日成立,已如第八段理由所述。再 者,富邦人壽公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陳明昕於96年7月 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請你詳述當時買賣新竹 商銀股票詳細情形?)95年9月20日上午,富邦金控投資長 被告蔣國樑把我叫到他辦公室,並向我表示,新竹商銀這支 股票有利多消息,能讓股價上漲,請我幫他買一點股票,所 以我當天就幫他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但我忘記是用哪 一個帳戶,隔(21)日,我又幫被告蔣國樑買了一點新竹商 銀的股票,大概都是1、200張左右,……後來到了10月間, 我們就將新竹商銀的股票在市場上出清…但是因為併購案公 布後隔沒1、2天媒體報導新竹商銀併購案可能涉及內線交易 ,所以被告蔣國樑和我們都不敢動用買賣新竹商銀股票獲利 的錢…」、「(問:江垂德、莊秀琴…證券帳戶內所買的新 竹商銀股票,實際所有權人是何人?)除了吳永發的以外, 其他江垂德等人帳戶內的,…5500張是蔣國樑的」、「(問 :蔣國樑利用內線消息,以約1000萬元資金購買5500張新竹 商銀股票,實際獲利約3500萬元,是否正確?)是的」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71-74頁影印筆錄)。足見系爭重大消息於 95年8月30日成立後,蔣國樑至遲在95年9月20日,透過新竹 商銀不知名內部人士得知該重大消息,遂指示陳明昕為其操 盤,故蔣國樑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 消息之人。 ⑵至於蔣國樑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稱陳「(問:你是否有 出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有的,我是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 身分出任」、「(問:你在95年間是否仍以上述法人代表身 分擔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職務?)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69頁背面影印筆錄);以及詹宣勇於96年2月14日在調查 局陳述「(95年8月24日及8月31日都是星期四,新竹商銀有 無召開常務董事會?開會時,有無在常務董事會中報告與歐 洲某銀行的併購洽商狀況?)我們應該有開常務董事會,但 並沒有談到併購的事,反正如果被告蔣國樑有出席的場合, 我們都會避開不談併購的事」、「(95年8月24日及8月31日 的常務董事會,被告蔣國樑是否出席?)我不確定他有無出 席,不過他如果在場,我們都會避開不談併購的事,直到會 後他離開,我們才會討論併購的事」(見原審卷㈡第43頁影 印筆錄),以及蔡明忠96年9月13日於調查局陳稱:「(你 在95年9月19日與吳志偉會面前,你是否知道渣打銀行要購 併新竹商銀這件事?)當時市場上已經傳言很久,我曾不止 一次要求訴外人即富邦金控總經理龔天行透過被告蔣國樑向 吳志偉求證傳聞是否屬實,被告蔣國樑回報都說吳志偉否認 這件事」、「(你何時告知被告蔣國樑,富邦集團要將持有 的新竹商銀股票全數賣給渣打銀行,請他在新竹商銀的常董 會議上支持這個提案?)因為新竹商銀的常董會議是在每個 星期四召開,所以我是在21日(星期四)上午被告蔣國樑要 到新竹開會的途中告知他渣打銀行要收購新竹商銀,並要他 支持這個議案」、「(被告蔣國樑到新竹商銀開會時,是否 就會知道整個完整的收購狀況?)應該是的」等語(見原審 卷㈡第75頁背面影印筆錄)。前述供詞固然證明蔣國樑自詹 宣勇、蔡明忠獲得系爭重大消息時間為95年9月21日;但是 ,前述供詞尚不足以推論蔣國樑並無其他管道取得系爭重大 消息。依據陳明昕前述供詞,蔣國樑在95年9月20日經由不 明管道知悉系爭重大消息,遂指示陳明昕代為購入股票。參 以蔣國樑臨時以莊秀琴等人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實與正 常股市交易不符:尤可推測蔣國樑於95年9月20日已獲得系 爭重大消息,為避免遭受追查,遂要求陳明昕以人頭帳戶購 買新竹商銀股票,。是以蔣國樑、詹宣勇及蔡明忠上述供詞 ,尚無從為有利蔣國樑之認定。 ⑶蔣國樑於95月9月20日(即附表5所示交易日期),指示陳明 昕以莊秀琴帳戶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此有統計表、特 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 138、139頁);嗣於同年月29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 獲利664萬7000元(見同上卷㈡第138頁統計表、第139-140 頁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故蔣國樑違反95年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規定,進行內線交易,應負賠 償責任。再其次,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 營業日(即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 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 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 從而,附表5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依95 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請求蔣國樑按法定賠償額賠 償其損失即附表5所示321萬2990元(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 附表五,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 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蔣國樑賠償附表5所示投資人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分別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 心受領;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蔣國樑與其他內線交易行 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⑷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蔣國樑賠償附表5所示款項,與其 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 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 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 ㈡陳明昕與江垂勇部分: 證期中心固然主張蔣國樑於95年9月20日告知陳明昕系爭重 大消息,故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附表5交易日)、21日( 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之行為,已構成內線交 易。江垂勇於95年9月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 股票,亦構成內線交易。均應負賠償責任云云(見本院卷㈣ 第18-19頁)。惟查: ⑴證期中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陳明昕自95年9月20日起、江垂 勇自95年9月21日起,分別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況且,依陳 明昕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請你詳 述當時買賣新竹商銀股票詳細情形?)95年9月20日上午, 富邦金控投資長被告蔣國樑把我叫到他辦公室,並向我表示 ,新竹商銀這支股票有利多消息,能讓股價上漲,請我幫他 買一點股票,所以我當天就幫他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 但我忘記是用哪一個帳戶,隔(21)日,我又幫被告蔣國樑 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大概都是1、200張左右,第3天 (22日)上午,蔣國樑又叫我到他辦公室裡面,向我表示, 要我去想一件事情,如果有人要用超過淨值比2倍的價錢去 買新竹商銀的股票,你覺得會不會對整個金融市場有一個很 好的示範,之後蔣國樑問我已經買了多少新竹商銀的股票, 我回答不多,就幾百張。蔣國樑表示這樣不夠,要我幫他多 買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於是當天我又幫他買了1000多張新 竹商銀股票,因為我身邊資金不夠,所以我原本請江垂勇幫 我補足資金缺口,江垂勇也先允諾,…」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72頁影印筆錄)。參酌江垂勇於96年7月27日檢訊時供承 :「(問:你在何時知道渣打銀行要併購新竹商銀的事情? )95年9月22日」、「陳明昕告訴我的」、「他因為購買新 竹商銀的股票,拿了一張支票到我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要辦 理交割…我當時問他為何買那麼多新竹商銀的股票,他說有 故事,應該跟渣打銀行要併購有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4 頁影印筆錄)。可知蔣國樑在95年9月22日始將系爭重大消 息較為具體內容透露予陳明昕,江垂勇在95年9月22日才經 由陳明昕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是以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 附表5交易日)、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 ,江垂勇亦在95年9月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 股票;核其本質,僅係察覺蔣國樑下單購買新竹商銀股票, 因而跟隨下單,尚不得推論陳明昕與江垂勇在前述下單日期 已知悉重大消息。則證期中心空言陳明昕在95年9月20日、 江垂勇在95年9月21日,分別知悉系爭重大消息,尚無足採 。 ⑵至於江垂勇在原審99年11月22日辯論意旨狀雖記載不爭執事 項為:「被告因知悉重大消息而『出售』新竹商銀股票2404 張之事實」、「被告對原告起訴事實並無爭執,且自始坦認 不諱…」(見原審卷㈣第48、49頁)。惟綜觀該書狀所載, 江垂勇固然不爭執前開買賣股票行為,但是否認證期中心所 請求金額(見同上卷第48頁、第53至56頁)。故僅能認定江 垂勇自認其於95年9月21日確有買入新竹商銀股票之事實, 至該部分交易是否亦為內線交易、有無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江垂勇均未自認。證期中心斷章取義,遽認江垂勇已自認損 害賠償金額,尚無可探。 ⑶是以證期中心主張陳明昕就附表5所示投資人(即95年9月20 日訴訟實施權授與人),陳明昕與江垂勇應就附表6-1所示 投資人(即原審判決附表六關於95年9月21日訴訟實施權授 與人),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負擔內線交 易賠償責任,即無可採。證期中心另依民法第184條對陳明 昕、江垂勇為前開請求,亦屬無據,不應採取。 十二、蔣國樑、關弘鈞(原名關恒君,係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 )、蘇郁嵐及晶富公司部分: ㈠蔣國樑與關弘鈞間: ⑴經查,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見不爭執事項㈠)。再者,系 爭重大消息於95年8月30日成立後,蔣國樑至遲在95年9月20 日,透過新竹商銀不知名內部人士得知該重大消息(見第十 一段第㈠段理由)。其次,依蔣國樑所有手機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可知蔣國樑曾在95年9月23日下午2 時38分許、同日晚間7時32分許、95年9月24日下午4時32許 、下午4時34分許、下午5時40分許、晚間9時34分許、晚間9 時35分許,撥打關弘鈞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0000 000000號室內電話(見原審卷㈡第112頁通聯紀錄)。嗣關 弘鈞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承:「(問:你是否 認識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長蔣國樑?認識及交往 經過?)我認識蔣國樑,他是我太太蔣雅淇的哥哥,我在91 年結婚,結婚前曾和我太太交往半年,我是在與蔣雅淇交往 期間才認識蔣國樑,平常偶爾會聯繫,但不多」、「(問: 提示蔣國樑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乙張,據該通 聯紀錄發現,蔣國樑於95年9月19日至95年9月24日密集與你 及你太太蔣雅淇通聯,與你前述你與蔣國樑平常偶爾會聯繫 ,但不多之供述不符,原因為何?通話內容為何?)000000 0000是我家中電話,…我真正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 0000,記憶中我和我太太於95年9月20日一起去日本,到95 年9月23日回到臺灣,…此外在我印象中,貴處提示之95年9 月23日14:38:30通聯紀錄,確實是蔣國樑打給我的,我想 應是蔣國樑和我閒話家常,問我去日本的情形如何,同日19 :32:41通聯紀錄,我想可能是蔣國樑在他出國前夕,交代 我要幫忙照顧爸爸媽媽,其後於95年9月24日通聯紀錄中, 經我回想,由於當時中福紡織公司董事長黃安中因公司財務 狀況不佳,有向蔣國樑及宏達國際電子公司財務長鄭惠明借 錢,但均由蔣國樑先暫墊款項,其後,鄭惠明欲還款300萬 元給蔣國樑,但因當時蔣國樑要出國,所以希望先匯款到我 的戶頭,我想蔣國樑之所以會密集打6通電話給我,應該就 是要告知我如何和鄭惠明聯繫,如何匯款等情形」等語(見 同上卷第109-111頁影印筆錄),可知蔣國樑在95年9月20日 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曾在同年9月23日與24日,7度撥打電 話予關弘鈞,足見兩人在上述期間密切連絡。參酌蔣國樑在 95年9月20日即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嗣在95年9月22日 將訊息通露予屬下陳明昕及江垂勇(見第十一段理由);衡 諸常情,若是蔣國樑已將重大消息透露予親屬以外之陳明昕 、江垂勇,其在同一期間與妹婿關弘鈞密集通話,竟未告知 此一重大消息,殆屬不可能。參酌關弘鈞所掌控之晶富公司 隨即在95年9月25至29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638張(關弘鈞 與晶富公司關係詳第㈡小段理由),自應推論蔣國樑在前述 通話時,將系爭重大消息轉知關弘鈞,故關弘鈞為95年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間接獲悉消息之人 ,見第十段第㈢小段第⑷點)。 ⑵關心等4人固然辯稱通聯紀錄與通話內容有別,前述通聯紀 錄尚不足以證明蔣國樑將系爭重大消息告知關弘鈞;並舉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9號等判決為證(見本院卷㈣第 123-128頁)。惟查,關心等4人所舉案例,不利於當事人之 證據僅為通聯紀錄,並無其他資料佐證當事人曾洩露重大消 息。但是,蔣國樑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先於95年9月20日 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嗣在95年9月22日將訊息通露給屬 下陳明昕及江垂勇(見第十一段理由),可知蔣國樑對於親 密之妹婿關弘鈞應當不致於採取相反處理。故關心等4人所 辯,尚無足採。 ㈡關弘鈞與晶富公司關係: 關弘鈞為晶磊公司董事長,晶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妹關 俐麗;蘇郁嵐係晶磊公司之財務協理兼發言人(見不爭執事 項㈠)。然而: ⑴晶富公司資本額為2000萬元,股份總數為200萬股,關弘鈞 持股85萬股,係該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達42.5%,登記 負責人關俐麗持股僅22萬5000股,持股比例僅11.25%,此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㈡第92-94頁)。再者 ,關弘鈞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內勤字第2號案 件96年8月16日檢訊亦陳稱:「(問:你跟晶富之間有金錢 往來嗎?)有資金往來,從創立的前一、二年,很久之前, 我記憶中我父親、我妹妹關俐麗和我都會借錢給公司,晶富 是我們家族成立的公司」(見原審卷㈡第100頁影印筆錄) ,關弘鈞既為家族企業晶富公司最大股東,對於晶富公司應 當具有一定影響力。再其次,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 員於96年7月26日分別對晶富公司及晶磊公司進行搜索,並 未在晶富公司登記營業地址發現該公司營運資料,反而在晶 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關弘鈞)之蘇郁嵐辦公室內,扣得晶 富公司大小章及銀行存摺等物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可 證(見本院卷㈤第64-65頁)。足見晶富公司與晶磊公司關 係非比尋常,且晶磊公司人員對於晶富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之 控制,故晶富公司存摺與印章等重要資料均存放於晶磊公司 蘇郁嵐辦公室內。 ⑵嗣關弘鈞於96年7月26日調查局訊問時僅答稱:「(問:… 在晶磊公司副總蘇郁嵐辦公室查扣晶富公司…存摺、印章… 有何解釋?)…在我認知,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妹妹關 俐麗,因此該公司真正營運地點要問我妹妹才清楚…」(見 本院卷㈤第69-70頁影印筆錄);並未就晶富公司印章等物 存放晶磊公司一事提出合理說明。關俐麗固於96年8月16日 調查局訊問時答稱:「…因為晶富公司的業務我們全權委託 蘇郁嵐處理,所以貴處在蘇郁嵐辦公室查扣晶富公司的文件 是很合理的」(見本院卷㈤第73頁背面影印筆錄);嗣於同 日檢訊時進一步供稱:「(問:蘇郁嵐同時也是晶磊公司員 工?)他是晶磊公司的財務協理或副總」、「(問:他在晶 富公司是何職位?)他在晶富公司沒有職位,我只是委託他 幫我們當投資顧問」(見同上卷第78頁背面影印筆錄)。然 而,蘇郁嵐在晶磊公司職位為協理,遠高於其在晶富公司之 職務(投資顧問);可見蘇郁嵐以晶磊公司高階主管為其主 要職務,本無保管其他公司印鑑等重要資料之必要。參以關 弘鈞(晶磊公司負責人)為晶富公司最大股東,持股達42.5 %,若非關弘鈞實質掌握晶富公司,晶磊公司高階主管蘇郁 嵐殆無可能私下接受晶富公司委託而保管印章等重要資料。 自應認定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關心等4人與晶富 公司雖然否認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尚非可取。 ㈢蔣國樑、關弘鈞、蘇郁嵐及晶富公司之內線交易部分: ⑴晶富公司在9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4日間,並無新竹商銀股 票之交易紀錄,嗣於95年9月25至29日由蘇郁嵐下單,忽然 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638張,總金額達6311萬4200元;同年10 月5日出清,獲利為2502萬5200元,此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 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可稽(見原審卷㈡151頁)。再者, 自9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4日間,蘇郁嵐亦無購買新竹商銀 股紀錄,旋在95年9月25日、26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共200張 ,花費345萬2500元,嗣在同年10月5日全數出售,獲利138 萬7500元,亦有前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 表可稽(見原審卷㈡151頁、不爭執事項㈨)。然而,晶富 公司資本額僅2000萬元(見第㈡小段第⑴點理由),蘇郁嵐 僅為投資顧問,其在短時間內花費公司資金6000萬餘元以購 買新竹商銀股票,已逾晶富公司資本額3倍以上,並自費300 餘萬元購入同一股票;實與一般公司或個人經營或理財原則 不符,也與多數投資人買賣股票之習性不符;如非得知系爭 重大消息,蘇郁嵐殆無可能甘冒鉅額透支、甚至破產之風險 ,於短時間內為晶富公司及自己大量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並 於事後出清獲利。足見關弘鈞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成為95 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見第㈠ 小段理由);嗣通知蘇郁嵐以晶富公司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 票,蘇郁嵐因亦成為該款所列獲悉消息之人(間接獲悉消息 之人,見第十段第㈢小段第⑷點理由)。 ⑵蘇郁嵐固謂95年9月20日經濟日報報載新竹商銀將發行ECB之 消息,伊連日觀察新竹商銀股票價量變化與外資買進之情形 ,始判斷新竹商銀股票有上漲之空間,故而建議並為晶富公 司及自己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云云。並舉新竹商銀股票投資建 議報告為證(見本院卷㈣第154-159頁、卷㈡211-212頁)。 惟查,蘇郁嵐係晶磊公司財務協理,對於公司投資股市之交 易風險,應瞭然於胸;但是,前述建議僅2張A4紙張,也未 提及花費公司資本額3倍以上鉅資去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復 無晶富公司或晶磊公司負責人簽准前述鉅額投資之文件,難 認晶富公司係採用蘇郁嵐前述簡略分析而同意花費鉅資6000 餘萬元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何況,晶富公司及蘇郁嵐以往均 無此種巨額交易紀錄,自難採信蘇郁嵐與晶富公司前述辯詞 。至於關心等4人辯稱關弘鈞並未洩露系爭重大消息予蘇郁 嵐云云,晶富公司亦辯稱並非得知系爭重大消息而購買新竹 商銀股票云云;但是其卻無法說明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 關弘鈞)何以任由蘇郁嵐以超過公司資本額3倍之鉅資購買 新竹商銀股票,本院亦無從採信其說詞。 ⑶關弘鈞(關心等4人被繼承人)從事內線交易,先在附表7( 95年9月25、26日)、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 29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於重大消息公開後出清,獲利 2502萬5200元;蘇郁嵐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亦在附表7( 95年9月25、26日)時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於消息公開後 出清,獲利138萬7500元;均如前述。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第2項規定、民法第185條第1項,關弘鈞與蘇郁嵐 應就上述行為共同負擔內線交易賠償責任(內線交易屬於侵 權行為);其與蔣國樑(已判決確定)均為95年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次, 蘇郁嵐在附表9(95年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係 依照關弘鈞指示而下單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且自身並未購買 新竹商銀股票,故蘇郁嵐於附表9、10行為並未違反95年證 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 ⑷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 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 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 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 負賠償之責任。此係就法人侵權行為責任所作之特別規定。 所稱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包括雖未經登記為董事 ,但實際為該法人之負責人即有權代表法人之實質董事在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判決意旨參照)。關弘鈞 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利用晶富公司進行內線交易,已如 前述;從而,晶富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關弘鈞負連帶 賠償責任。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故關心等4人應依上述規定就關弘鈞債務負限定繼承責 任。是以: ①附表7(95年9月25、26日)部分: 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 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 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 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是以附表7 (95年9月25、26日)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 人,得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按 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 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 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七,暨外放授權人求償 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 請求蘇郁嵐、關心等4人(於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 連帶與應蔣國樑(已確定)連帶賠償附表7(95年9月25、 26日)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 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且晶富公司就關心等4人前開 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賠償義務 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②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所示善意賣 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亦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按法定賠 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 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 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九、十,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 、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 求關心等4人(於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 樑(已確定)賠償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 29日)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 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以及晶富公司就關心等4人上 述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均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賠償 義務人內部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關於附 表9、10部分,證期中心逾前述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⑸以關俐麗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部分:證期中心固謂關俐麗 於95年9月27日(附表8)購買新竹商銀股票150張,以及95 年9月28日(附表9)購買新竹商銀50張,實係關弘鈞指示蘇 郁嵐以關俐麗名義為人頭所購買云云;並舉特定人買賣特定 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㈡151頁、本院卷 ㈤第156頁)。但是,前述資料不足以認定此部分買賣股票 係關弘鈞之內線交易,亦無從認定構成侵權行為,故無從採 信證期中心此部分主張。是證期中心主張關心等4人(關弘 鈞之繼承人)應賠償附表8(95年9月27日)所示投資人(訴 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於法無據,不應准許。(關俐麗在95年9月28日購買新竹 商銀股票,雖與關弘鈞內線交易無涉;但是關弘鈞在該日另 以晶富公司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已如前述,故關弘鈞、 晶富公司關於附表9賠償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 十三、綜上所述: ㈠證期中心基於95年證券交易法157條之1第1至3項,民法 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185條、公司法23條、民法28條 規定,訴請林清和等11人就附表1至5、7至10所示本金,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11月5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分別按下列方式負清償責 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⑴附表1(9月4日、7日):詹尚德、方俊文負連帶清償責任 ;與林清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⑵附表2(9月5、6日):林清和個人負擔賠償責任。 ⑶附表3(9月11-15日:詹尚德、方俊文負連帶清償責任。 ⑷附表4(9月18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係,詹 尚德、彭馨齡為連帶債務關係。此間為不真正連帶 債務。 ⑸附表5(9月20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係,其 與蔣國樑(已確定)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⑹附表6-1(9月21日):(證期中心請求為無理由) ⑺附表7(9月25、26日):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為連帶 債務;關心等4人與蘇郁嵐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 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晶富公 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 、晶富公司,及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 償責任),與已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之間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⑻附表8(9月27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其與已 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之間,為不真正連帶 債務關係。 ⑼附表9(9月28日):詹尚德、彭馨齡為連帶債務。關心等 4人與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晶 富公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彭馨齡、晶富公司, 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償責任),與已 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 興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⑽附表10(9月29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心 等4人與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 晶富公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方俊文、晶富公司 ,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償責任),與 已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 重興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㈡是則原審就前揭應准許部分為證期中心敗訴之判決,尚有 未洽;證期中心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至28 項所示。再者,證期中心釋明其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 恐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參以蔣國樑、方俊文、彭 馨齡、黃作義仍在通緝中,陳明昕與江垂勇經刑事判決有 罪,關弘鈞已過世,林清和與蘇郁嵐刑案尚未確定(詹尚 德經判決無罪確定),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法第36條規定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被上訴人聲請及職權 ,為免予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審就證期中心前開不應准 許部分,所為證期中心敗訴判決,於法並無違誤;證期中 心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關於原審就前開應予准許部 分,所為林清和敗訴判決,並無不當;林清和上訴意旨指 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亦應 駁回。 十四、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證期中心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林清和上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2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法第3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 誠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1:(證期中心在原審起訴請求林清和等11人賠償金額) ⒈詹尚德、方俊文及林清和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求 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100年度金上 字第35號(下稱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 有關一倍賠償額、二倍賠償金額、三倍賠償金額之記載,見 本院判決第一段第㈣小段理由〕,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 期中心受領之。 ⒉林清和應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 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2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三「求償金額( 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3其中C欄 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鈴、黃作義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 表四所示「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 前審判決附表4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 表五「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 判決附表5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⒍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六「求 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6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木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 受領之。 ⒎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 鈞、蘇郁嵐、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七「求償 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7 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 受領之。 ⒏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應連帶 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八「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 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⒐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 鈞、晶富公司、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 附表九「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 審判決附表9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⒑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晶富 公司、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十「 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 表10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 中心受領之。 附件2:〔原審判決主文(不含假執行、訴訟費用)〕 ⒈蔣國樑應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1日部分訴訟實 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 心受領。 ⒉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2 日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原審判決附表八至附表十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 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陳明昕與江垂勇應連帶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2 日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七至附表十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 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江垂勇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九 、十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 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前開第2、3、4項,如其中一人於前項範圍內履行一部或全 部之給付者,其餘之人免為該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⒍林清和應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 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⒎證期中心其餘之訴駁回。 附件3:(證期中心於本院前審上訴聲明,不含假執行與訴訟費 用) ⒈原審判決對證期中心不利部分,除陳明昕、江垂勇及原審被 告吳重興應負之損害賠償數額毋庸提高至3倍外,均應予廢 棄 ⒉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應與林清和連帶給付如本 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 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之A欄)所示金額,及自98 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 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林清和除前項聲明外, 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 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就上⒈廢棄部分,林清和應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2所示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之。 ⒌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 決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所示金額,及自98 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 證期中心受領之。 ⒍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鈴、黃作義應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 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⒎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A欄 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⒏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除前項聲明外, 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 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⒐就上⒈廢棄部分,陳明昕、江垂勇應與蔣國樑連帶給付如本 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6之95年9月21日部分訴訟實施權授與人 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1之A欄)所 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受領之。 ⒑就上⒈廢棄部分,蔣國樑除前項聲明外,應再給付如本院前 審判決附表6-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 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⒒就上⒈廢棄部分,蔣國樑應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2所 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 領之。 ⒓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 昕、關弘鈞、蘇郁嵐、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 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 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 期中心受領之。 ⒔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關弘鈞、蘇郁 嵐、晶富公司除前項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 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 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 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⒕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應與蔣國樑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 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之A欄)所示金額 ,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⒖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關弘鈞除前項 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 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 之。 ⒗就上⒈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 樑、關弘鈞、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9所 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 中心受領之。 ⒘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晶富公司應與 蔣國樑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0之A 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⒙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關弘鈞、晶富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前項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 判決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 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附件4:本院前審判決主文(不含假執行、訴訟費用) ⒈原審判決關於㈠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㈡命林清和給付 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㈢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部分除外),均廢棄。 ⒉上開廢棄㈠部分,陳明昕、蔣國樑應再連帶給付如附表7( 指更㈠審判決附表7)所示之人分別如該表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前述⒉部分,與與原審判決第三項部分,如其中一人為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他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 務 ⒋上開廢棄㈡部分,證期中心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⒌證期中心其餘上訴駁回。 附表1: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9/4 、9/7賣出者)求償金額 新台幣元(下同)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 │ 新台幣元(下同) │ ├───┼────┼──────────┼──────────┤ │ 1 │ 29 │ 吳榮輝 │ 8,870│ ├───┼────┼──────────┼──────────┤ │ 2 │ 32 │ 黃金歐 │ 26,760│ ├───┼────┼──────────┼──────────┤ │ 3 │ 33 │ 林義成 │ 53,370│ ├───┼────┼──────────┼──────────┤ │ 4 │ 38 │ 柯蕙玲 │ 17,740│ ├───┼────┼──────────┼──────────┤ │ 5 │ 40 │ 李光星 │ 443,500│ ├───┼────┼──────────┼──────────┤ │ 6 │ 49 │ 蘇國榮 │ 28,110│ ├───┼────┼──────────┼──────────┤ │ 7 │ 54 │ 姚家祥 │ 17,740│ ├───┼────┼──────────┼──────────┤ │ 8 │ 98 │ 王張枝梅 │ 9,020│ ├───┼────┼──────────┼──────────┤ │ 9 │ 107 │ 洪 六 │ 44,600│ ├───┼────┼──────────┼──────────┤ │ 10 │ 112 │ 何梅嬌 │ 17,840│ ├───┼────┼──────────┼──────────┤ │ 11 │ 119 │ 許錦煌 │ 93,700│ ├───┼────┼──────────┼──────────┤ │ 12 │ 121 │ 林榮元 │ 1,084,400│ ├───┼────┼──────────┼──────────┤ │ 13 │ 138 │ 蔡呈雍 │ 8,920│ ├───┼────┼──────────┼──────────┤ │ 14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6,342,800│ ├───┼────┼──────────┼──────────┤ │ 15 │ 161 │ 譚文英 │ 281,100│ ├───┼────┼──────────┼──────────┤ │ 16 │ 178 │ 張子光 │ 182,400│ ├───┼────┼──────────┼──────────┤ │ 17 │ 185 │ 黃裕民 │ 89,200│ ├───┼────┼──────────┼──────────┤ │ 18 │ 236 │ 林瑤琴 │ 221,750│ ├───┼────┼──────────┼──────────┤ │ 19 │ 237 │ 呂俊賢 │ 221,750│ ├───┼────┼──────────┼──────────┤ │ 20 │ 256 │ 游芳村 │ 26,610│ ├───┼────┼──────────┼──────────┤ │ 21 │ 266 │ 徐伍慶 │ 443,500│ ├───┼────┼──────────┼──────────┤ │ 22 │ 280 │ 徐楊淑美 │ 345,930│ ├───┼────┼──────────┼──────────┤ │ 23 │ 282 │ 陳昌文 │ 18,340│ ├───┼────┼──────────┼──────────┤ │ 24 │ 283 │ 楊翌廉 │ 88,700│ ├───┼────┼──────────┼──────────┤ │ 25 │ 306 │ 邱王阿換 │ 17,740│ ├───┼────┼──────────┼──────────┤ │ 26 │ 307 │ 林漢茹 │ 8,870│ ├───┼────┼──────────┼──────────┤ │ 27 │ 312 │ 蔡朱昭錦 │ 26,760│ ├───┼────┼──────────┼──────────┤ │ 28 │ 347 │ 胡美鳳 │ 90,200│ ├───┼────┼──────────┼──────────┤ │ 29 │ 358 │ 周淑瑛 │ 9,070│ ├───┼────┼──────────┼──────────┤ │ 30 │ 368 │ 謝淑紋 │ 9,070│ ├───┴────┴──────────┴──────────┤ │ 合計: 10,278,360 │ └──────────────────────────────┘ 附表2: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9/5 、9/6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5 │ 施翠英 │ 72,560│ ├───┼────┼──────────┼──────────┤ │ 2 │ 22 │ 吳竹陽 │ 18,140│ ├───┼────┼──────────┼──────────┤ │ 3 │ 62 │ 蔡忠男 │ 183,400│ ├───┼────┼──────────┼──────────┤ │ 4 │ 95 │ 吳培元 │ 91,700│ ├───┼────┼──────────┼──────────┤ │ 5 │ 121 │ 林榮元 │ 181,400│ ├───┼────┼──────────┼──────────┤ │ 6 │ 131 │ 湯蕭運源 │ 366,800│ ├───┼────┼──────────┼──────────┤ │ 7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5,297,900│ ├───┼────┼──────────┼──────────┤ │ 8 │ 170 │ 葉淵南 │ 73,210│ ├───┼────┼──────────┼──────────┤ │ 9 │ 179 │ 洪錦雄 │ 56,314│ ├───┼────┼──────────┼──────────┤ │ 10 │ 243 │ 莊秀芳 │ 18,340│ ├───┼────┼──────────┼──────────┤ │ 11 │ 249 │ 林 鳳 │ 28,110│ ├───┼────┼──────────┼──────────┤ │ 12 │ 252 │ 王建忠 │ 92,700│ ├───┼────┼──────────┼──────────┤ │ 13 │ 262 │ 潘林瑞菊 │ 55,020│ ├───┼────┼──────────┼──────────┤ │ 14 │ 307 │ 林漢茹 │ 9,020│ ├───┼────┼──────────┼──────────┤ │ 15 │ 312 │ 蔡朱昭錦 │ 18,140│ ├───┼────┼──────────┼──────────┤ │ 16 │ 329 │ 吳采玲 │ 45,100│ ├───┼────┼──────────┼──────────┤ │ 17 │ 344 │ 辜淑姬 │ 18,340│ ├───┼────┼──────────┼──────────┤ │ 18 │ 347 │ 胡美鳳 │ 90,200│ ├───┼────┼──────────┼──────────┤ │ 19 │ 367 │ 劉金鐘 │ 91,700│ ├───┼────┼──────────┼──────────┤ │ 20 │ 374 │ 陳韓慧 │ 110,040│ ├───┴────┴──────────┴──────────┤ │ 合計: 6,918,134 │ └──────────────────────────────┘ 附表3: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11、9/12、9/13、9/14、9/15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 │ 周主祝 │ 83,700│ ├───┼────┼──────────┼──────────┤ │ 2 │ 3 │ 蔡喬安 │ 8,220│ ├───┼────┼──────────┼──────────┤ │ 3 │ 4 │ 蔡尚樺 │ 16,440│ ├───┼────┼──────────┼──────────┤ │ 4 │ 7 │ 郭王春連 │ 18,240│ ├───┼────┼──────────┼──────────┤ │ 5 │ 8 │ 劉金圓 │ 837,000│ ├───┼────┼──────────┼──────────┤ │ 6 │ 11 │ 孔玉娥 │ 25,110│ ├───┼────┼──────────┼──────────┤ │ 7 │ 13 │ 鄧琴勳 │ 32,380│ ├───┼────┼──────────┼──────────┤ │ 8 │ 15 │ 劉志龍 │ 24,210│ ├───┼────┼──────────┼──────────┤ │ 9 │ 19 │ 林琢榮 │ 248,100│ ├───┼────┼──────────┼──────────┤ │ 10 │ 27 │ 朱水深 │ 41,850│ ├───┼────┼──────────┼──────────┤ │ 11 │ 29 │ 吳榮輝 │ 9,070│ ├───┼────┼──────────┼──────────┤ │ 12 │ 33 │ 林義成 │ 68,010│ ├───┼────┼──────────┼──────────┤ │ 13 │ 34 │ 劉月娥 │ 8,420│ ├───┼────┼──────────┼──────────┤ │ 14 │ 38 │ 柯蕙玲 │ 15,740│ ├───┼────┼──────────┼──────────┤ │ 15 │ 40 │ 李光星 │ 434,500│ ├───┼────┼──────────┼──────────┤ │ 16 │ 47 │ 蔡奇澤 │ 55,654│ ├───┼────┼──────────┼──────────┤ │ 17 │ 48 │ 蔡 淑 │ 8,420│ ├───┼────┼──────────┼──────────┤ │ 18 │ 50 │ 林殿楷 │ 159,400│ ├───┼────┼──────────┼──────────┤ │ 19 │ 54 │ 姚家祥 │ 17,040│ ├───┼────┼──────────┼──────────┤ │ 20 │ 69 │ 余芝誼 │ 77,950│ ├───┼────┼──────────┼──────────┤ │ 21 │ 75 │ 吳楊金釵 │ 705,000│ ├───┼────┼──────────┼──────────┤ │ 22 │ 78 │ 劉金美 │ 2,866,000│ ├───┼────┼──────────┼──────────┤ │ 23 │ 79 │ 溫鎮東 │ 157,400│ ├───┼────┼──────────┼──────────┤ │ 24 │ 87 │ 蔡光輝 │ 822,000│ ├───┼────┼──────────┼──────────┤ │ 25 │ 92 │ 彭正平 │ 83,700│ ├───┼────┼──────────┼──────────┤ │ 26 │ 98 │ 王張枝梅 │ 8,420│ ├───┼────┼──────────┼──────────┤ │ 27 │ 101 │ 何姜琴香 │ 8,370│ ├───┼────┼──────────┼──────────┤ │ 28 │ 103 │ 張清池 │ 58,590│ ├───┼────┼──────────┼──────────┤ │ 29 │ 105 │ 王明珠 │ 15,540│ ├───┼────┼──────────┼──────────┤ │ 30 │ 108 │ 周信介 │ 82,200│ ├───┼────┼──────────┼──────────┤ │ 31 │ 112 │ 何梅嬌 │ 43,450│ ├───┼────┼──────────┼──────────┤ │ 32 │ 114 │ 徐張素月 │ 7,770│ ├───┼────┼──────────┼──────────┤ │ 33 │ 115 │ 吳美娟 │ 460,320│ ├───┼────┼──────────┼──────────┤ │ 34 │ 116 │ 周鴻淇 │ 782,000│ ├───┼────┼──────────┼──────────┤ │ 35 │ 119 │ 許錦煌 │ 263,600│ ├───┼────┼──────────┼──────────┤ │ 36 │ 121 │ 林榮元 │ 3,586,050│ ├───┼────┼──────────┼──────────┤ │ 37 │ 122 │ 黃蘇越 │ 16,140│ ├───┼────┼──────────┼──────────┤ │ 38 │ 123 │ 楊黃淑琴 │ 9,070│ ├───┼────┼──────────┼──────────┤ │ 39 │ 126 │ 李淑蕙 │ 252,600│ ├───┼────┼──────────┼──────────┤ │ 40 │ 127 │ 陳麗珊 │ 1,004,400│ ├───┼────┼──────────┼──────────┤ │ 41 │ 132 │ 劉關任 │ 167,400│ ├───┼────┼──────────┼──────────┤ │ 42 │ 133 │ 陳冠琦 │ 16,840│ ├───┼────┼──────────┼──────────┤ │ 43 │ 135 │ 黃興宗 │ 175,400│ ├───┼────┼──────────┼──────────┤ │ 44 │ 137 │ 賴傳喜 │ 15,740│ ├───┼────┼──────────┼──────────┤ │ 45 │ 138 │ 蔡呈雍 │ 23,460│ ├───┼────┼──────────┼──────────┤ │ 46 │ 146 │ 陳明珠 │ 162,400│ ├───┼────┼──────────┼──────────┤ │ 47 │ 148 │ 鄭武德 │ 1,518,100│ ├───┼────┼──────────┼──────────┤ │ 48 │ 154 │ 林周秀戀 │ 45,200│ ├───┼────┼──────────┼──────────┤ │ 49 │ 155 │ 許淥洲 │ 362,800│ ├───┼────┼──────────┼──────────┤ │ 50 │ 158 │ 廖翊君 │ 34,030│ ├───┼────┼──────────┼──────────┤ │ 51 │ 160 │ 林軒宇 │ 8,420│ ├───┼────┼──────────┼──────────┤ │ 52 │ 165 │ 黃琭瑛 │ 7,720│ ├───┼────┼──────────┼──────────┤ │ 53 │ 167 │ 賴啟民 │ 8,370│ ├───┼────┼──────────┼──────────┤ │ 54 │ 168 │ 黎鴻光 │ 7,770│ ├───┼────┼──────────┼──────────┤ │ 55 │ 169 │ 劉柏如 │ 15,540│ ├───┼────┼──────────┼──────────┤ │ 56 │ 170 │ 葉淵南 │ 706,100│ ├───┼────┼──────────┼──────────┤ │ 57 │ 172 │ 傅學齡 │ 83,700│ ├───┼────┼──────────┼──────────┤ │ 58 │ 175 │ 劉秀幸 │ 84,200│ ├───┼────┼──────────┼──────────┤ │ 59 │ 182 │ 鄭仁珠 │ 16,140│ ├───┼────┼──────────┼──────────┤ │ 60 │ 190 │ 邱顯銘 │ 167,400│ ├───┼────┼──────────┼──────────┤ │ 61 │ 191 │ 李麗娟 │ 9,170│ ├───┼────┼──────────┼──────────┤ │ 62 │ 194 │ 賴昭烈 │ 104,860│ ├───┼────┼──────────┼──────────┤ │ 63 │ 198 │ 黃美華 │ 12,290│ ├───┼────┼──────────┼──────────┤ │ 64 │ 199 │ 謝杰霖 │ 39,100│ ├───┼────┼──────────┼──────────┤ │ 65 │ 200 │ 謝璧雅 │ 15,640│ ├───┼────┼──────────┼──────────┤ │ 66 │ 203 │ 許賢貴 │ 4,344│ ├───┼────┼──────────┼──────────┤ │ 67 │ 205 │ 張楊國粹 │ 25,110│ ├───┼────┼──────────┼──────────┤ │ 68 │ 206 │ 李金玉 │ 58,240│ ├───┼────┼──────────┼──────────┤ │ 69 │ 207 │ 孫于清 │ 118,800│ ├───┼────┼──────────┼──────────┤ │ 70 │ 210 │ 葉乙澤 │ 16,740│ ├───┼────┼──────────┼──────────┤ │ 71 │ 214 │ 林秀娟 │ 8,770│ ├───┼────┼──────────┼──────────┤ │ 72 │ 215 │ 林益生 │ 7,670│ ├───┼────┼──────────┼──────────┤ │ 73 │ 216 │ 黃政煜 │ 87,700│ ├───┼────┼──────────┼──────────┤ │ 74 │ 218 │ 黃蔡香蘭 │ 83,700│ ├───┼────┼──────────┼──────────┤ │ 75 │ 222 │ 鄒年發 │ 84,700│ ├───┼────┼──────────┼──────────┤ │ 76 │ 225 │ 黃文賢 │ 83,700│ ├───┼────┼──────────┼──────────┤ │ 77 │ 227 │ 陳淑貞 │ 38,850│ ├───┼────┼──────────┼──────────┤ │ 78 │ 231 │ 陳林秀鄉 │ 867,000│ ├───┼────┼──────────┼──────────┤ │ 79 │ 236 │ 林瑤琴 │ 218,000│ ├───┼────┼──────────┼──────────┤ │ 80 │ 241 │ 吳美玉 │ 254,100│ ├───┼────┼──────────┼──────────┤ │ 81 │ 243 │ 莊秀芳 │ 8,520│ ├───┼────┼──────────┼──────────┤ │ 82 │ 255 │ 江秋雪 │ 16,540│ ├───┼────┼──────────┼──────────┤ │ 83 │ 256 │ 游芳村 │ 40,950│ ├───┼────┼──────────┼──────────┤ │ 84 │ 263 │ 林正梅 │ 16,940│ ├───┼────┼──────────┼──────────┤ │ 85 │ 265 │ 徐榮鴻 │ 418,500│ ├───┼────┼──────────┼──────────┤ │ 86 │ 270 │ 陳婉芬 │ 84,200│ ├───┼────┼──────────┼──────────┤ │ 87 │ 271 │ 黃進乾 │ 49,320│ ├───┼────┼──────────┼──────────┤ │ 88 │ 289 │ 吳炳鏵 │ 16,540│ ├───┼────┼──────────┼──────────┤ │ 89 │ 291 │ 王淑芬 │ 79,450│ ├───┼────┼──────────┼──────────┤ │ 90 │ 297 │ 張亞男 │ 15,940│ ├───┼────┼──────────┼──────────┤ │ 91 │ 302 │ 劉秋妹 │ 38,850│ ├───┼────┼──────────┼──────────┤ │ 92 │ 304 │ 陳芳蘭 │ 8,520│ ├───┼────┼──────────┼──────────┤ │ 93 │ 305 │ 曾瓊瑤 │ 34,280│ ├───┼────┼──────────┼──────────┤ │ 94 │ 307 │ 林漢茹 │ 8,620│ ├───┼────┼──────────┼──────────┤ │ 95 │ 310 │ 吳國淦 │ 56,588│ ├───┼────┼──────────┼──────────┤ │ 96 │ 312 │ 蔡朱昭錦 │ 18,140│ ├───┼────┼──────────┼──────────┤ │ 97 │ 315 │ 王美惠 │ 8,420│ ├───┼────┼──────────┼──────────┤ │ 98 │ 316 │ 施嘉昇 │ 38,600│ ├───┼────┼──────────┼──────────┤ │ 99 │ 317 │ 施徐淑珍 │ 231,600│ ├───┼────┼──────────┼──────────┤ │ 100 │ 319 │ 朱秉義 │ 27,060│ ├───┼────┼──────────┼──────────┤ │ 101 │ 322 │ 徐西丕 │ 105,403│ ├───┼────┼──────────┼──────────┤ │ 102 │ 331 │ 周昱伶 │ 41,600│ ├───┼────┼──────────┼──────────┤ │ 103 │ 333 │ 蔣郭秋霞 │ 15,540│ ├───┼────┼──────────┼──────────┤ │ 104 │ 342 │ 卓玉枝 │ 130,050│ ├───┼────┼──────────┼──────────┤ │ 105 │ 343 │ 楊錦樑 │ 168,400│ ├───┼────┼──────────┼──────────┤ │ 106 │ 345 │ 李 諓 │ 8,420│ ├───┼────┼──────────┼──────────┤ │ 107 │ 347 │ 胡美鳳 │ 70,210│ ├───┼────┼──────────┼──────────┤ │ 108 │ 356 │ 黃滄渭 │ 8,170│ ├───┼────┼──────────┼──────────┤ │ 109 │ 358 │ 周淑瑛 │ 24,310│ ├───┼────┼──────────┼──────────┤ │ 110 │ 359 │ 林木地 │ 16,040│ ├───┼────┼──────────┼──────────┤ │ 111 │ 360 │ 吳文瑞 │ 49,770│ ├───┼────┼──────────┼──────────┤ │ 112 │ 362 │ 李麗香 │ 7,970│ ├───┼────┼──────────┼──────────┤ │ 113 │ 367 │ 劉金鐘 │ 257,100│ ├───┼────┼──────────┼──────────┤ │ 114 │ 371 │ 呂東贊 │ 41,600│ ├───┼────┼──────────┼──────────┤ │ 115 │ 375 │ 蘇吳素香 │ 8,270│ ├───┼────┼──────────┼──────────┤ │ 116 │ 377 │ 陳居發 │ 23,310│ ├───┼────┼──────────┼──────────┤ │ 117 │ 379 │ 游陳錦娌 │ 50,720│ ├───┼────┼──────────┼──────────┤ │ 118 │ 381 │ 藍清發 │ 54,420│ ├───┼────┼──────────┼──────────┤ │ 119 │ 382 │ 陳玉梅 │ 181,400│ ├───┼────┼──────────┼──────────┤ │ 120 │ 383 │ 藍靖翔 │ 90,700│ ├───┼────┼──────────┼──────────┤ │ 121 │ 394 │ 黃瑋琪 │ 23,460│ ├───┼────┼──────────┼──────────┤ │ 122 │ 395 │ 翁春發 │ 306,800│ ├───┼────┼──────────┼──────────┤ │ 123 │ 398 │ 陳彥安 │ 77,950│ ├───┼────┼──────────┼──────────┤ │ 124 │ 399 │ 林育德 │ 7,670│ ├───┴────┴──────────┴──────────┤ │ 合計: 22,174,149 │ └──────────────────────────────┘ 附表4: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18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2 │ 蔡培信 │ 286,800│ ├───┼────┼──────────┼──────────┤ │ 2 │ 13 │ 鄧琴勳 │ 14,240│ ├───┼────┼──────────┼──────────┤ │ 3 │ 37 │ 劉月雲 │ 737,000│ ├───┼────┼──────────┼──────────┤ │ 4 │ 41 │ 王新嘉 │ 218,100│ ├───┼────┼──────────┼──────────┤ │ 5 │ 45 │ 劉月鳳 │ 1,105,500│ ├───┼────┼──────────┼──────────┤ │ 6 │ 52 │ 石淑卿 │ 36,850│ ├───┼────┼──────────┼──────────┤ │ 7 │ 53 │ 林妙憶 │ 35,850│ ├───┼────┼──────────┼──────────┤ │ 8 │ 77 │ 劉守標 │ 36,850│ ├───┼────┼──────────┼──────────┤ │ 9 │ 92 │ 彭正平 │ 35,850│ ├───┼────┼──────────┼──────────┤ │ 10 │ 96 │ 陳明德 │ 145,400│ ├───┼────┼──────────┼──────────┤ │ 11 │ 100 │ 李文志 │ 14,740│ ├───┼────┼──────────┼──────────┤ │ 12 │ 104 │ 劉珉良 │ 2,151,000│ ├───┼────┼──────────┼──────────┤ │ 13 │ 105 │ 王明珠 │ 7,170│ ├───┼────┼──────────┼──────────┤ │ 14 │ 112 │ 何梅嬌 │ 2,627│ ├───┼────┼──────────┼──────────┤ │ 15 │ 113 │ 李淑玲 │ 36,100│ ├───┼────┼──────────┼──────────┤ │ 16 │ 121 │ 林榮元 │ 429,200│ ├───┼────┼──────────┼──────────┤ │ 17 │ 124 │ 劉芳妏 │ 2,171,000│ ├───┼────┼──────────┼──────────┤ │ 18 │ 138 │ 蔡呈雍 │ 7,220│ ├───┼────┼──────────┼──────────┤ │ 19 │ 140 │ 謝金山 │ 45,120│ ├───┼────┼──────────┼──────────┤ │ 20 │ 144 │ 朱意華 │ 36,350│ ├───┼────┼──────────┼──────────┤ │ 21 │ 146 │ 陳明珠 │ 71,700│ ├───┼────┼──────────┼──────────┤ │ 22 │ 147 │ 李錦絨 │ 86,640│ ├───┼────┼──────────┼──────────┤ │ 23 │ 148 │ 鄭武德 │ 434,200│ ├───┼────┼──────────┼──────────┤ │ 24 │ 151 │ 徐春苑 │ 36,350│ ├───┼────┼──────────┼──────────┤ │ 25 │ 152 │ 周建華 │ 143,400│ ├───┼────┼──────────┼──────────┤ │ 26 │ 177 │ 江慶成 │ 72,200│ ├───┼────┼──────────┼──────────┤ │ 27 │ 189 │ 蘇麗淑 │ 36,350│ ├───┼────┼──────────┼──────────┤ │ 28 │ 195 │ 周聖鈞 │ 14,640│ ├───┼────┼──────────┼──────────┤ │ 29 │ 267 │ 林恒豐 │ 14,440│ ├───┼────┼──────────┼──────────┤ │ 30 │ 269 │ 陳碧雲 │ 7,120│ ├───┼────┼──────────┼──────────┤ │ 31 │ 279 │ 吳仙如 │ 36,350│ ├───┼────┼──────────┼──────────┤ │ 32 │ 284 │ 張玉蘭 │ 21,510│ ├───┼────┼──────────┼──────────┤ │ 33 │ 286 │ 呂悅鈴 │ 43,320│ ├───┼────┼──────────┼──────────┤ │ 34 │ 290 │ 林家興 │ 36,350│ ├───┼────┼──────────┼──────────┤ │ 35 │ 291 │ 王淑芬 │ 36,350│ ├───┼────┼──────────┼──────────┤ │ 36 │ 305 │ 曾瓊瑤 │ 7,520│ ├───┼────┼──────────┼──────────┤ │ 37 │ 314 │ 王坤地 │ 21,660│ ├───┼────┼──────────┼──────────┤ │ 38 │ 337 │ 林榮謙 │ 5,314│ ├───┼────┼──────────┼──────────┤ │ 39 │ 367 │ 劉金鐘 │ 72,200│ ├───┼────┼──────────┼──────────┤ │ 40 │ 378 │ 郭壽峰 │ 7,220│ ├───┼────┼──────────┼──────────┤ │ 41 │ 394 │ 黃瑋琪 │ 14,540│ ├───┼────┼──────────┼──────────┤ │ 42 │ 398 │ 陳彥安 │ 71,700│ ├───┼────┼──────────┼──────────┤ │ 43 │ 399 │ 林育德 │ 21,760│ ├───┴────┴──────────┴──────────┤ │ 合計: 8,865,801 │ └──────────────────────────────┘ 附表5: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0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0 │ 蔡佳叡 │ 7,020│ ├───┼────┼──────────┼──────────┤ │ 2 │ 12 │ 蔡培信 │ 356,000│ ├───┼────┼──────────┼──────────┤ │ 3 │ 26 │ 黃溫新 │ 29,880│ ├───┼────┼──────────┼──────────┤ │ 4 │ 32 │ 黃金歐 │ 7,220│ ├───┼────┼──────────┼──────────┤ │ 5 │ 97 │ 曾文宏 │ 35,600│ ├───┼────┼──────────┼──────────┤ │ 6 │ 99 │ 曾莉娟 │ 35,600│ ├───┼────┼──────────┼──────────┤ │ 7 │ 148 │ 鄭武德 │ 597,600│ ├───┼────┼──────────┼──────────┤ │ 8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707,000│ ├───┼────┼──────────┼──────────┤ │ 9 │ 166 │ 劉金仁 │ 7,120│ ├───┼────┼──────────┼──────────┤ │ 10 │ 170 │ 葉淵南 │ 144,400│ ├───┼────┼──────────┼──────────┤ │ 11 │ 171 │ 葉舒萍 │ 29,480│ ├───┼────┼──────────┼──────────┤ │ 12 │ 188 │ 吳榮法 │ 268,450│ ├───┼────┼──────────┼──────────┤ │ 13 │ 190 │ 邱顯銘 │ 144,900│ ├───┼────┼──────────┼──────────┤ │ 14 │ 212 │ 林貞枝 │ 222,600│ ├───┼────┼──────────┼──────────┤ │ 15 │ 220 │ 李卓穎 │ 36,600│ ├───┼────┼──────────┼──────────┤ │ 16 │ 221 │ 詹美蘭 │ 21,510│ ├───┼────┼──────────┼──────────┤ │ 17 │ 227 │ 陳淑貞 │ 35,350│ ├───┼────┼──────────┼──────────┤ │ 18 │ 241 │ 吳美玉 │ 106,800│ ├───┼────┼──────────┼──────────┤ │ 19 │ 255 │ 江秋雪 │ 15,140│ ├───┼────┼──────────┼──────────┤ │ 20 │ 256 │ 游芳村 │ 14,040│ ├───┼────┼──────────┼──────────┤ │ 21 │ 261 │ 詹惠娟 │ 7,070│ ├───┼────┼──────────┼──────────┤ │ 22 │ 305 │ 曾瓊瑤 │ 7,120│ ├───┼────┼──────────┼──────────┤ │ 23 │ 308 │ 陳福熒 │ 28,280│ ├───┼────┼──────────┼──────────┤ │ 24 │ 316 │ 施嘉昇 │ 143,900│ ├───┼────┼──────────┼──────────┤ │ 25 │ 317 │ 施徐淑珍 │ 108,300│ ├───┼────┼──────────┼──────────┤ │ 26 │ 330 │ 簡秋玉 │ 37,350│ ├───┼────┼──────────┼──────────┤ │ 27 │ 359 │ 林木地 │ 14,240│ ├───┼────┼──────────┼──────────┤ │ 28 │ 364 │ 郭昀昇 │ 7,070│ ├───┼────┼──────────┼──────────┤ │ 29 │ 376 │ 陳秀絨 │ 37,350│ ├───┴────┴──────────┴──────────┤ │ 合計: 3,212,990 │ └──────────────────────────────┘ 附表6-1: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1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9 │ 林琢榮 │ 70,700│ ├───┼────┼──────────┼──────────┤ │ 2 │ 44 │ 王淑愛 │ 1,424,000│ ├───┼────┼──────────┼──────────┤ │ 3 │ 83 │ 林張玉秀 │ 7,120│ ├───┼────┼──────────┼──────────┤ │ 4 │ 96 │ 陳明德 │ 213,600│ ├───┼────┼──────────┼──────────┤ │ 5 │ 102 │ 張意和 │ 7,020│ ├───┼────┼──────────┼──────────┤ │ 6 │ 114 │ 徐張素月 │ 7,020│ ├───┼────┼──────────┼──────────┤ │ 7 │ 121 │ 林榮元 │ 627,300│ ├───┼────┼──────────┼──────────┤ │ 8 │ 127 │ 陳麗珊 │ 141,400│ ├───┼────┼──────────┼──────────┤ │ 9 │ 129 │ 胡淑真 │ 141,400│ ├───┼────┼──────────┼──────────┤ │ 10 │ 138 │ 蔡呈雍 │ 14,040│ ├───┼────┼──────────┼──────────┤ │ 11 │ 146 │ 陳明珠 │ 35,350│ ├───┼────┼──────────┼──────────┤ │ 12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10,592,500│ ├───┼────┼──────────┼──────────┤ │ 13 │ 177 │ 江慶成 │ 70,700│ ├───┼────┼──────────┼──────────┤ │ 14 │ 208 │ 戴秀玲 │ 1,132,080│ ├───┼────┼──────────┼──────────┤ │ 15 │ 224 │ 李蘇玉枝 │ 35,350│ ├───┼────┼──────────┼──────────┤ │ 16 │ 233 │ 楊美智 │ 7,070│ ├───┼────┼──────────┼──────────┤ │ 17 │ 256 │ 游芳村 │ 13,740│ ├───┼────┼──────────┼──────────┤ │ 18 │ 258 │ 張幼和 │ 14,140│ ├───┼────┼──────────┼──────────┤ │ 19 │ 269 │ 陳碧雲 │ 6,970│ ├───┼────┼──────────┼──────────┤ │ 20 │ 272 │ 周曉薇 │ 69,700│ ├───┼────┼──────────┼──────────┤ │ 21 │ 285 │ 錢文惠 │ 35,350│ ├───┼────┼──────────┼──────────┤ │ 22 │ 288 │ 謝奇男 │ 70,700│ ├───┼────┼──────────┼──────────┤ │ 23 │ 291 │ 王淑芬 │ 70,200│ ├───┼────┼──────────┼──────────┤ │ 24 │ 292 │ 劉純如 │ 14,040│ ├───┼────┼──────────┼──────────┤ │ 25 │ 293 │ 劉純宜 │ 14,040│ ├───┼────┼──────────┼──────────┤ │ 26 │ 294 │ 劉怡君 │ 14,040│ ├───┼────┼──────────┼──────────┤ │ 27 │ 297 │ 張亞男 │ 6,870│ ├───┼────┼──────────┼──────────┤ │ 28 │ 304 │ 陳芳蘭 │ 7,020│ ├───┼────┼──────────┼──────────┤ │ 29 │ 305 │ 曾瓊瑤 │ 6,870│ ├───┼────┼──────────┼──────────┤ │ 30 │ 320 │ 黃廣華 │ 69,700│ ├───┼────┼──────────┼──────────┤ │ 31 │ 360 │ 吳文瑞 │ 7,070│ ├───┼────┼──────────┼──────────┤ │ 32 │ 367 │ 劉金鐘 │ 70,200│ ├───┴────┴──────────┴──────────┤ │ 合計: 15,017,300 │ ├──────────────────────────────┤ │註:本判決附表6-1(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 │ 上字第123號判決附表六)、附表6-2,與原判決附表六關連,見│ │ 本判決第一段理由第㈣小段註2。 │ └──────────────────────────────┘ 附表6-2: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2賣出者)求償金額:(未繫屬本院) ┌──┬────┬─────────┬─────────┐ │編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略 │ 略 │ 略 │ 略 │ ├──┴────┴─────────┴─────────┤ │ 合計:8,071,250 │ └───────────────────────────┘ 附表7: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5、9/26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2 │ 蔡培信 │ 242,800│ ├───┼────┼──────────┼──────────┤ │ 2 │ 16 │ 林尚達 │ 29,350│ ├───┼────┼──────────┼──────────┤ │ 3 │ 19 │ 林琢榮 │ 60,200│ ├───┼────┼──────────┼──────────┤ │ 4 │ 25 │ 郭芳和 │ 185,100│ ├───┼────┼──────────┼──────────┤ │ 5 │ 30 │ 陳金瓶 │ 18,810│ ├───┼────┼──────────┼──────────┤ │ 6 │ 31 │ 王榮源 │ 12,940│ ├───┼────┼──────────┼──────────┤ │ 7 │ 38 │ 柯蕙玲 │ 5,870│ ├───┼────┼──────────┼──────────┤ │ 8 │ 41 │ 王新嘉 │ 270,150│ ├───┼────┼──────────┼──────────┤ │ 9 │ 43 │ 王揚忠 │ 1,355,190│ ├───┼────┼──────────┼──────────┤ │ 10 │ 44 │ 王淑愛 │ 1,194,000│ ├───┼────┼──────────┼──────────┤ │ 11 │ 45 │ 劉月鳳 │ 1,194,000│ ├───┼────┼──────────┼──────────┤ │ 12 │ 55 │ 廖淑美 │ 296,000│ ├───┼────┼──────────┼──────────┤ │ 13 │ 57 │ 劉信雄 │ 592,000│ ├───┼────┼──────────┼──────────┤ │ 14 │ 58 │ 楊江祜 │ 30,850│ ├───┼────┼──────────┼──────────┤ │ 15 │ 61 │ 蔡林美梨 │ 296,000│ ├───┼────┼──────────┼──────────┤ │ 16 │ 62 │ 蔡忠男 │ 269,220│ ├───┼────┼──────────┼──────────┤ │ 17 │ 63 │ 蔡宏梅 │ 120,400│ ├───┼────┼──────────┼──────────┤ │ 18 │ 67 │ 陳玟君 │ 176,100│ ├───┼────┼──────────┼──────────┤ │ 19 │ 68 │ 林芳如 │ 293,500│ ├───┼────┼──────────┼──────────┤ │ 20 │ 70 │ 蔡瑩燕 │ 88,050│ ├───┼────┼──────────┼──────────┤ │ 21 │ 71 │ 蔡枚桂 │ 88,050│ ├───┼────┼──────────┼──────────┤ │ 22 │ 86 │ 陳貴美 │ 24,847│ ├───┼────┼──────────┼──────────┤ │ 23 │ 88 │ 張仁智 │ 404,000│ ├───┼────┼──────────┼──────────┤ │ 24 │ 90 │ 林彰義 │ 11,740│ ├───┼────┼──────────┼──────────┤ │ 25 │ 91 │ 范秀妃 │ 11,940│ ├───┼────┼──────────┼──────────┤ │ 26 │ 92 │ 彭正平 │ 30,350│ ├───┼────┼──────────┼──────────┤ │ 27 │ 106 │ 徐清貴 │ 24,680│ ├───┼────┼──────────┼──────────┤ │ 28 │ 113 │ 李淑玲 │ 6,170│ ├───┼────┼──────────┼──────────┤ │ 29 │ 118 │ 林文昌 │ 607,000│ ├───┼────┼──────────┼──────────┤ │ 30 │ 121 │ 林榮元 │ 713,400│ ├───┼────┼──────────┼──────────┤ │ 31 │ 126 │ 李淑蕙 │ 3,421│ ├───┼────┼──────────┼──────────┤ │ 32 │ 127 │ 陳麗珊 │ 611,000│ ├───┼────┼──────────┼──────────┤ │ 33 │ 130 │ 謝吳秀蘭 │ 6,070│ ├───┼────┼──────────┼──────────┤ │ 34 │ 146 │ 陳明珠 │ 90,000│ ├───┼────┼──────────┼──────────┤ │ 35 │ 149 │ 林淑娟 │ 14,574│ ├───┼────┼──────────┼──────────┤ │ 36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5,998,480│ ├───┼────┼──────────┼──────────┤ │ 37 │ 156 │ 黃堯欽 │ 19,260│ ├───┼────┼──────────┼──────────┤ │ 38 │ 159 │ 楊士賢 │ 6,170│ ├───┼────┼──────────┼──────────┤ │ 39 │ 162 │ 黃清檍 │ 2,203,510│ ├───┼────┼──────────┼──────────┤ │ 40 │ 165 │ 黃琭媖 │ 5,870│ ├───┼────┼──────────┼──────────┤ │ 41 │ 167 │ 賴啟民 │ 6,120│ ├───┼────┼──────────┼──────────┤ │ 42 │ 168 │ 黎鴻光 │ 58,230│ ├───┼────┼──────────┼──────────┤ │ 43 │ 169 │ 賴柏如 │ 25,180│ ├───┼────┼──────────┼──────────┤ │ 44 │ 171 │ 葉舒萍 │ 3,825│ ├───┼────┼──────────┼──────────┤ │ 45 │ 174 │ 楊文雄 │ 94,050│ ├───┼────┼──────────┼──────────┤ │ 46 │ 175 │ 劉秀幸 │ 59,200│ ├───┼────┼──────────┼──────────┤ │ 47 │ 176 │ 林惠靖 │ 40,490│ ├───┼────┼──────────┼──────────┤ │ 48 │ 181 │ 李文夫 │ 30,350│ ├───┼────┼──────────┼──────────┤ │ 49 │ 182 │ 鄭仁珠 │ 6,120│ ├───┼────┼──────────┼──────────┤ │ 50 │ 186 │ 黃俊雄 │ 117,400│ ├───┼────┼──────────┼──────────┤ │ 51 │ 190 │ 邱顯銘 │ 66,820│ ├───┼────┼──────────┼──────────┤ │ 52 │ 195 │ 周聖鈞 │ 5,870│ ├───┼────┼──────────┼──────────┤ │ 53 │ 196 │ 吳盛財 │ 18,560│ ├───┼────┼──────────┼──────────┤ │ 54 │ 201 │ 莊蔡沁梅 │ 60,200│ ├───┼────┼──────────┼──────────┤ │ 55 │ 204 │ 陳億明 │ 224,160│ ├───┼────┼──────────┼──────────┤ │ 56 │ 219 │ 黃錦雲 │ 29,100│ ├───┼────┼──────────┼──────────┤ │ 57 │ 220 │ 李卓穎 │ 18,360│ ├───┼────┼──────────┼──────────┤ │ 58 │ 230 │ 金玉芬 │ 242,800│ ├───┼────┼──────────┼──────────┤ │ 59 │ 235 │ 梁雙柱 │ 30,350│ ├───┼────┼──────────┼──────────┤ │ 60 │ 240 │ 許碧珠 │ 12,240│ ├───┼────┼──────────┼──────────┤ │ 61 │ 241 │ 吳美玉 │ 124,650│ ├───┼────┼──────────┼──────────┤ │ 62 │ 242 │ 黃徐貴絹 │ 122,400│ ├───┼────┼──────────┼──────────┤ │ 63 │ 246 │ 趙元芝 │ 281,000│ ├───┼────┼──────────┼──────────┤ │ 64 │ 253 │ 陳震鈐 │ 144,250│ ├───┼────┼──────────┼──────────┤ │ 65 │ 254 │ 陳睿智 │ 51,930│ ├───┼────┼──────────┼──────────┤ │ 66 │ 257 │ 楊美惠 │ 51,930│ ├───┼────┼──────────┼──────────┤ │ 67 │ 260 │ 洪淑文 │ 60,700│ ├───┼────┼──────────┼──────────┤ │ 68 │ 261 │ 詹惠娟 │ 5,970│ ├───┼────┼──────────┼──────────┤ │ 69 │ 267 │ 林恒豐 │ 12,040│ ├───┼────┼──────────┼──────────┤ │ 70 │ 268 │ 陳碧玉 │ 7,376│ ├───┼────┼──────────┼──────────┤ │ 71 │ 277 │ 黃慧瑛 │ 587,000│ ├───┼────┼──────────┼──────────┤ │ 72 │ 278 │ 賴勝治 │ 5,870│ ├───┼────┼──────────┼──────────┤ │ 73 │ 284 │ 張玉蘭 │ 6,070│ ├───┼────┼──────────┼──────────┤ │ 74 │ 286 │ 呂悅鈴 │ 29,850│ ├───┼────┼──────────┼──────────┤ │ 75 │ 288 │ 謝奇男 │ 60,700│ ├───┼────┼──────────┼──────────┤ │ 76 │ 291 │ 王淑芬 │ 60,700│ ├───┼────┼──────────┼──────────┤ │ 77 │ 292 │ 劉純如 │ 6,070│ ├───┼────┼──────────┼──────────┤ │ 78 │ 293 │ 劉純宜 │ 12,140│ ├───┼────┼──────────┼──────────┤ │ 79 │ 294 │ 劉怡君 │ 6,070│ ├───┼────┼──────────┼──────────┤ │ 80 │ 295 │ 邱豐華 │ 17,610│ ├───┼────┼──────────┼──────────┤ │ 81 │ 297 │ 張亞男 │ 5,870│ ├───┼────┼──────────┼──────────┤ │ 82 │ 301 │ 林木波 │ 32,100│ ├───┼────┼──────────┼──────────┤ │ 83 │ 303 │ 潘粉妹 │ 25,080│ ├───┼────┼──────────┼──────────┤ │ 84 │ 304 │ 陳芬蘭 │ 5,820│ ├───┼────┼──────────┼──────────┤ │ 85 │ 305 │ 曾瓊瑤 │ 12,090│ ├───┼────┼──────────┼──────────┤ │ 86 │ 307 │ 林漢茹 │ 6,070│ ├───┼────┼──────────┼──────────┤ │ 87 │ 308 │ 陳福熒 │ 18,360│ ├───┼────┼──────────┼──────────┤ │ 88 │ 309 │ 李素芬 │ 19,110│ ├───┼────┼──────────┼──────────┤ │ 89 │ 311 │ 吳惠勇 │ 301,000│ ├───┼────┼──────────┼──────────┤ │ 90 │ 316 │ 施嘉昇 │ 57,450│ ├───┼────┼──────────┼──────────┤ │ 91 │ 317 │ 施徐淑珍 │ 86,550│ ├───┼────┼──────────┼──────────┤ │ 92 │ 323 │ 簡誠信 │ 117,400│ ├───┼────┼──────────┼──────────┤ │ 93 │ 330 │ 簡秋玉 │ 31,100│ ├───┼────┼──────────┼──────────┤ │ 94 │ 335 │ 曹玉枝 │ 120,400│ ├───┼────┼──────────┼──────────┤ │ 95 │ 336 │ 黃香如 │ 902,000│ ├───┼────┼──────────┼──────────┤ │ 96 │ 339 │ 葉益誠 │ 59,700│ ├───┼────┼──────────┼──────────┤ │ 97 │ 341 │ 姜蘭 │ 118,900│ ├───┼────┼──────────┼──────────┤ │ 98 │ 347 │ 胡美鳳 │ 29,600│ ├───┼────┼──────────┼──────────┤ │ 99 │ 348 │ 彭玉琴 │ 1,897,200│ ├───┼────┼──────────┼──────────┤ │ 100 │ 349 │ 葉玉美 │ 68,057│ ├───┼────┼──────────┼──────────┤ │ 101 │ 359 │ 林木地 │ 11,640│ ├───┼────┼──────────┼──────────┤ │ 102 │ 360 │ 吳文瑞 │ 11,690│ ├───┼────┼──────────┼──────────┤ │ 103 │ 366 │ 黃弘孟 │ 419,855│ ├───┼────┼──────────┼──────────┤ │ 104 │ 373 │ 吳孟珊 │ 55,700│ ├───┼────┼──────────┼──────────┤ │ 105 │ 375 │ 蘇吳素香 │ 5,820│ ├───┼────┼──────────┼──────────┤ │ 016 │ 382 │ 陳玉梅 │ 57,200│ ├───┼────┼──────────┼──────────┤ │ 107 │ 383 │ 藍靖翔 │ 121,400│ ├───┼────┼──────────┼──────────┤ │ 108 │ 384 │ 鐘美滿 │ 88,800│ ├───┼────┼──────────┼──────────┤ │ 109 │ 386 │ 林家誠 │ 29,350│ ├───┼────┼──────────┼──────────┤ │ 110 │ 387 │ 林家緯 │ 29,350│ ├───┼────┼──────────┼──────────┤ │ 111 │ 389 │ 羅時光 │ 118,400│ ├───┼────┼──────────┼──────────┤ │ 112 │ 394 │ 黃瑋琪 │ 5,870│ ├───┼────┼──────────┼──────────┤ │ 113 │ 397 │TA IDEX Neuberger Be│ 6,826,452│ │ │ │rman International │ │ ├───┼────┼──────────┼──────────┤ │ 114 │ 398 │ 陳彥安 │ 58,200│ ├───┼────┼──────────┼──────────┤ │ 115 │ 399 │ 林育德 │ 6,070│ ├───┴────┴──────────┴──────────┤ │ 合計: 32,174,467 │ └──────────────────────────────┘ 附表8: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7賣出者)求償金額 ┌───┬────┬──────────┬──────────┐ │ 編號 │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 │ 周主祝 │ 4,487│ ├───┼────┼──────────┼──────────┤ │ 2 │ 7 │ 郭王春連 │ 6,170│ ├───┼────┼──────────┼──────────┤ │ 3 │ 12 │ 蔡培信 │ 234,460│ ├───┼────┼──────────┼──────────┤ │ 4 │ 19 │ 林琢榮 │ 123,900│ ├───┼────┼──────────┼──────────┤ │ 5 │ 46 │ 沈陳幸 │ 61,200│ ├───┼────┼──────────┼──────────┤ │ 6 │ 51 │ 莊木隆 │ 59,200│ ├───┼────┼──────────┼──────────┤ │ 7 │ 82 │ 戴煒生 │ 61,700│ ├───┼────┼──────────┼──────────┤ │ 8 │ 88 │ 張仁智 │ 118,400│ ├───┼────┼──────────┼──────────┤ │ 9 │ 92 │ 彭正平 │ 31,100│ ├───┼────┼──────────┼──────────┤ │ 10 │ 100 │ 李文志 │ 5,970│ ├───┼────┼──────────┼──────────┤ │ 11 │ 127 │ 陳麗珊 │ 61,200│ ├───┼────┼──────────┼──────────┤ │ 12 │ 128 │ 陳麗曲 │ 309,000│ ├───┼────┼──────────┼──────────┤ │ 13 │ 130 │ 謝吳秀蘭 │ 6,120│ ├───┼────┼──────────┼──────────┤ │ 14 │ 134 │ 白新傳 │ 6,220│ ├───┼────┼──────────┼──────────┤ │ 15 │ 153 │ 李海南 │ 29,850│ ├───┼────┼──────────┼──────────┤ │ 16 │ 163 │ 陳碧珠 │ 135,740│ ├───┼────┼──────────┼──────────┤ │ 17 │ 183 │ 黃劉鳳嬌 │ 30,350│ ├───┼────┼──────────┼──────────┤ │ 18 │ 202 │ 陳范牡丹 │ 6,320│ ├───┼────┼──────────┼──────────┤ │ 19 │ 228 │ 曾國俊 │ 22,492│ ├───┼────┼──────────┼──────────┤ │ 20 │ 229 │ 林秋琴 │ 1,662│ ├───┼────┼──────────┼──────────┤ │ 21 │ 234 │ 陳少玲 │ 18,360│ ├───┼────┼──────────┼──────────┤ │ 22 │ 248 │ 蔡宜直 │ 30,350│ ├───┼────┼──────────┼──────────┤ │ 23 │ 255 │ 江秋雪 │ 12,240│ ├───┼────┼──────────┼──────────┤ │ 24 │ 256 │ 游芳村 │ 12,240│ ├───┼────┼──────────┼──────────┤ │ 25 │ 261 │ 詹惠娟 │ 6,070│ ├───┼────┼──────────┼──────────┤ │ 26 │ 305 │ 曾瓊瑤 │ 6,170│ ├───┼────┼──────────┼──────────┤ │ 27 │ 324 │ 林永昌 │ 6,170│ ├───┼────┼──────────┼──────────┤ │ 28 │ 326 │ 魏玉庭 │ 246,800│ ├───┼────┼──────────┼──────────┤ │ 29 │ 327 │ 劉峻秀 │ 633,740│ ├───┼────┼──────────┼──────────┤ │ 30 │ 335 │ 曹玉枝 │ 119,400│ ├───┼────┼──────────┼──────────┤ │ 31 │ 346 │ 黃陳秀葉 │ 61,700│ ├───┼────┼──────────┼──────────┤ │ 32 │ 378 │ 郭壽峰 │ 632│ ├───┼────┼──────────┼──────────┤ │ 33 │ 397 │TA IDEX Neuberger │ │ │ │ │Berman International│ 6,777,589│ ├───┼────┼──────────┼──────────┤ │ 34 │ 399 │ 林育德 │ 6,070│ ├───┴────┴──────────┴──────────┤ │ 合計: 9,253,072 │ └──────────────────────────────┘ 附表9: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8賣出者)求償金額 ┌───┬────┬──────────┬──────────┐ │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14 │ 郭柏宏 │ 17,610│ ├───┼────┼──────────┼──────────┤ │ 2 │ 16 │ 林尚達 │ 29,850│ ├───┼────┼──────────┼──────────┤ │ 3 │ 18 │ 許劉足妹 │ 90,300│ ├───┼────┼──────────┼──────────┤ │ 4 │ 19 │ 林琢榮 │ 162,740│ ├───┼────┼──────────┼──────────┤ │ 5 │ 21 │ 許坤龍 │ 60,700│ ├───┼────┼──────────┼──────────┤ │ 6 │ 35 │ 許銀文 │ 17,910│ ├───┼────┼──────────┼──────────┤ │ 7 │ 46 │ 沈陳幸 │ 54,630│ ├───┼────┼──────────┼──────────┤ │ 8 │ 54 │ 姚家祥 │ 5,920│ ├───┼────┼──────────┼──────────┤ │ 9 │ 60 │ 蔡順銘 │ 1,684,360│ ├───┼────┼──────────┼──────────┤ │ 10 │ 62 │ 蔡忠男 │ 1,707,200│ ├───┼────┼──────────┼──────────┤ │ 11 │ 64 │ 蔡憲政 │ 1,786,960│ ├───┼────┼──────────┼──────────┤ │ 12 │ 65 │ 蔡瑞庭 │ 553,840│ ├───┼────┼──────────┼──────────┤ │ 13 │ 66 │ 蔡瑞峰 │ 876,140│ ├───┼────┼──────────┼──────────┤ │ 14 │ 73 │ 蔡文欽 │ 1,050,110│ ├───┼────┼──────────┼──────────┤ │ 15 │ 74 │ 蔡進福 │ 1,459,300│ ├───┼────┼──────────┼──────────┤ │ 16 │ 92 │ 彭正平 │ 30,100│ ├───┼────┼──────────┼──────────┤ │ 17 │ 139 │ 張明光 │ 59,700│ ├───┼────┼──────────┼──────────┤ │ 18 │ 142 │ 羅博倫 │ 30,100│ ├───┼────┼──────────┼──────────┤ │ 19 │ 143 │ 呂慧君 │ 18,060│ ├───┼────┼──────────┼──────────┤ │ 20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18,295,840│ ├───┼────┼──────────┼──────────┤ │ 21 │ 165 │ 黃琭媖 │ 12,090│ ├───┼────┼──────────┼──────────┤ │ 22 │ 169 │ 賴柏如 │ 12,340│ ├───┼────┼──────────┼──────────┤ │ 23 │ 174 │ 楊文雄 │ 108,460│ ├───┼────┼──────────┼──────────┤ │ 24 │ 176 │ 林惠靖 │ 5,870│ ├───┼────┼──────────┼──────────┤ │ 25 │ 180 │ 郭炳榮 │ 59,200│ ├───┼────┼──────────┼──────────┤ │ 26 │ 184 │ 徐陳素珠 │ 60,200│ ├───┼────┼──────────┼──────────┤ │ 27 │ 190 │ 邱顯銘 │ 60,700│ ├───┼────┼──────────┼──────────┤ │ 28 │ 197 │ 官黃貴鸞 │ 58,700│ ├───┼────┼──────────┼──────────┤ │ 29 │ 204 │ 陳億明 │ 71,590│ ├───┼────┼──────────┼──────────┤ │ 30 │ 211 │ 廖玉祥 │ 6,070│ ├───┼────┼──────────┼──────────┤ │ 31 │ 232 │ 賴泰宏 │ 11,740│ ├───┼────┼──────────┼──────────┤ │ 32 │ 244 │ 蔡和錦 │ 1,351,230│ ├───┼────┼──────────┼──────────┤ │ 33 │ 245 │ 蔡育霖 │ 2,241,560│ ├───┼────┼──────────┼──────────┤ │ 34 │ 250 │ 賴秀足 │ 59,200│ ├───┼────┼──────────┼──────────┤ │ 35 │ 256 │ 游芬村 │ 59,200│ ├───┼────┼──────────┼──────────┤ │ 36 │ 261 │ 詹惠娟 │ 17,760│ ├───┼────┼──────────┼──────────┤ │ 37 │ 271 │ 黃進乾 │ 17,610│ ├───┼────┼──────────┼──────────┤ │ 38 │ 277 │ 黃慧瑛 │ 528,300│ ├───┼────┼──────────┼──────────┤ │ 39 │ 284 │ 張玉蘭 │ 11,990│ ├───┼────┼──────────┼──────────┤ │ 40 │ 290 │ 林家興 │ 30,350│ ├───┼────┼──────────┼──────────┤ │ 41 │ 291 │ 王淑芬 │ 59,700│ ├───┼────┼──────────┼──────────┤ │ 42 │ 292 │ 劉純如 │ 5,970│ ├───┼────┼──────────┼──────────┤ │ 43 │ 293 │ 劉純宜 │ 11,940│ ├───┼────┼──────────┼──────────┤ │ 44 │ 294 │ 劉怡君 │ 5,970│ ├───┼────┼──────────┼──────────┤ │ 45 │ 297 │ 張亞男 │ 5,920│ ├───┼────┼──────────┼──────────┤ │ 46 │ 302 │ 劉秋妹 │ 30,600│ ├───┼────┼──────────┼──────────┤ │ 47 │ 304 │ 陳芬蘭 │ 6,070│ ├───┼────┼──────────┼──────────┤ │ 48 │ 313 │ 王牡丹 │ 120,400│ ├───┼────┼──────────┼──────────┤ │ 49 │ 314 │ 王坤地 │ 18,060│ ├───┼────┼──────────┼──────────┤ │ 50 │ 320 │ 黃廣華 │ 356,200│ ├───┼────┼──────────┼──────────┤ │ 51 │ 325 │ 劉邦一 │ 739,400│ ├───┼────┼──────────┼──────────┤ │ 52 │ 326 │ 魏玉庭 │ 111,530│ ├───┼────┼──────────┼──────────┤ │ 53 │ 327 │ 劉峻秀 │ 690,160│ ├───┼────┼──────────┼──────────┤ │ 54 │ 328 │ 莊富雄 │ 73,440│ ├───┼────┼──────────┼──────────┤ │ 55 │ 334 │ 許黎玉 │ 29,350│ ├───┼────┼──────────┼──────────┤ │ 56 │ 335 │ 曹玉枝 │ 61,200│ ├───┼────┼──────────┼──────────┤ │ 57 │ 337 │ 林榮謙 │ 18,060│ ├───┼────┼──────────┼──────────┤ │ 58 │ 359 │ 林木地 │ 5,820│ ├───┼────┼──────────┼──────────┤ │ 59 │ 368 │ 謝淑紋 │ 6,270│ ├───┼────┼──────────┼──────────┤ │ 60 │ 370 │ 李勝賢 │ 884,800│ ├───┼────┼──────────┼──────────┤ │ 61 │ 392 │ 藍正明 │ 176,100│ ├───┼────┼──────────┼──────────┤ │ 62 │ 397 │TA IDEX Neuberger Be│ 6,751,130│ │ │ │rman International │ │ ├───┼────┼──────────┼──────────┤ │ 63 │ 398 │ 陳彥安 │ 17,610│ ├───┴────┴──────────┴──────────┤ │ 合計: 42,921,230 │ └──────────────────────────────┘ 附表10: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9賣出者)求償金額 ┌───┬────┬──────────┬──────────┐ │ 編號 │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1 │ 2 │ 王成宇 │ 94,400│ ├───┼────┼──────────┼──────────┤ │ 2 │ 6 │ 鄭英藏 │ 61,360│ ├───┼────┼──────────┼──────────┤ │ 3 │ 9 │ 鄭碧煌 │ 28,320│ ├───┼────┼──────────┼──────────┤ │ 4 │ 13 │ 鄧琴勳 │ 850│ ├───┼────┼──────────┼──────────┤ │ 5 │ 15 │ 劉志龍 │ 9,440│ ├───┼────┼──────────┼──────────┤ │ 6 │ 17 │ 曾華煒 │ 9,440│ ├───┼────┼──────────┼──────────┤ │ 7 │ 18 │ 許劉足妹 │ 178,490│ ├───┼────┼──────────┼──────────┤ │ 8 │ 19 │ 林琢榮 │ 167,797│ ├───┼────┼──────────┼──────────┤ │ 9 │ 20 │ 劉源英 │ 769│ ├───┼────┼──────────┼──────────┤ │ 10 │ 23 │ 林秀娃 │ 28,509│ ├───┼────┼──────────┼──────────┤ │ 11 │ 24 │ 楊蔡玉梅 │ 28,320│ ├───┼────┼──────────┼──────────┤ │ 12 │ 28 │ 王淑惠 │ 18,880│ ├───┼────┼──────────┼──────────┤ │ 13 │ 29 │ 吳榮輝 │ 9,740│ ├───┼────┼──────────┼──────────┤ │ 14 │ 32 │ 黃金歐 │ 10,240│ ├───┼────┼──────────┼──────────┤ │ 15 │ 33 │ 林義成 │ 10,890│ ├───┼────┼──────────┼──────────┤ │ 16 │ 36 │ 張足 │ 23,850│ ├───┼────┼──────────┼──────────┤ │ 17 │ 38 │ 柯蕙玲 │ 1,416│ ├───┼────┼──────────┼──────────┤ │ 18 │ 39 │ 王怡平 │ 11,951│ ├───┼────┼──────────┼──────────┤ │ 19 │ 41 │ 王新嘉 │ 283,200│ ├───┼────┼──────────┼──────────┤ │ 20 │ 46 │ 沈陳幸 │ 23,600│ ├───┼────┼──────────┼──────────┤ │ 21 │ 54 │ 姚家祥 │ 1,822│ ├───┼────┼──────────┼──────────┤ │ 22 │ 56 │ 周文欽 │ 9,540│ ├───┼────┼──────────┼──────────┤ │ 23 │ 59 │ 蔡林琴 │ 798,620│ ├───┼────┼──────────┼──────────┤ │ 24 │ 60 │ 蔡順銘 │ 38,160│ ├───┼────┼──────────┼──────────┤ │ 25 │ 61 │ 蔡林美梨 │ 329,860│ ├───┼────┼──────────┼──────────┤ │ 26 │ 62 │ 蔡忠男 │ 51,920│ ├───┼────┼──────────┼──────────┤ │ 27 │ 63 │ 蔡宏梅 │ 595,570│ ├───┼────┼──────────┼──────────┤ │ 28 │ 64 │ 蔡憲政 │ 39,760│ ├───┼────┼──────────┼──────────┤ │ 29 │ 65 │ 蔡瑞庭 │ 9,740│ ├───┼────┼──────────┼──────────┤ │ 30 │ 66 │ 蔡瑞峰 │ 20,280│ ├───┼────┼──────────┼──────────┤ │ 31 │ 67 │ 陳玟君 │ 182,920│ ├───┼────┼──────────┼──────────┤ │ 32 │ 68 │ 林芳如 │ 159,320│ ├───┼────┼──────────┼──────────┤ │ 33 │ 69 │ 余芝誼 │ 67,860│ ├───┼────┼──────────┼──────────┤ │ 34 │ 72 │ 楊麗芬 │ 28,350│ ├───┼────┼──────────┼──────────┤ │ 35 │ 73 │ 蔡文欽 │ 23,600│ ├───┼────┼──────────┼──────────┤ │ 36 │ 74 │ 蔡進福 │ 33,740│ ├───┼────┼──────────┼──────────┤ │ 37 │ 76 │ 游文乾 │ 23,600│ ├───┼────┼──────────┼──────────┤ │ 38 │ 79 │ 溫鎮東 │ 47,700│ ├───┼────┼──────────┼──────────┤ │ 39 │ 80 │ 杜榮鳳 │ 23,600│ ├───┼────┼──────────┼──────────┤ │ 40 │ 81 │ 李月英 │ 53,200│ ├───┼────┼──────────┼──────────┤ │ 41 │ 85 │ 毛希翼 │ 51,920│ ├───┼────┼──────────┼──────────┤ │ 42 │ 88 │ 張仁智 │ 77,550│ ├───┼────┼──────────┼──────────┤ │ 43 │ 89 │ 陳雪貞 │ 4,720│ ├───┼────┼──────────┼──────────┤ │ 44 │ 91 │ 范秀妃 │ 283│ ├───┼────┼──────────┼──────────┤ │ 45 │ 92 │ 彭正平 │ 53,700│ ├───┼────┼──────────┼──────────┤ │ 46 │ 93 │ 楊才逸 │ 94,400│ ├───┼────┼──────────┼──────────┤ │ 47 │ 94 │ 陳金堯 │ 1,898,000│ ├───┼────┼──────────┼──────────┤ │ 48 │ 106 │ 徐清貴 │ 4,770│ ├───┼────┼──────────┼──────────┤ │ 49 │ 109 │ 薛林教 │ 151,040│ ├───┼────┼──────────┼──────────┤ │ 50 │ 110 │ 張禮鑛 │ 115,400│ ├───┼────┼──────────┼──────────┤ │ 51 │ 111 │ 吳桂燕 │ 2,671│ ├───┼────┼──────────┼──────────┤ │ 52 │ 117 │ 吳德文 │ 4,720│ ├───┼────┼──────────┼──────────┤ │ 53 │ 120 │ 杜泳霆 │ 693,900│ ├───┼────┼──────────┼──────────┤ │ 54 │ 133 │ 陳冠琦 │ 9,440│ ├───┼────┼──────────┼──────────┤ │ 55 │ 136 │ 游敏惠 │ 95,400│ ├───┼────┼──────────┼──────────┤ │ 56 │ 138 │ 蔡呈雍 │ 18,880│ ├───┼────┼──────────┼──────────┤ │ 57 │ 139 │ 張明光 │ 47,200│ ├───┼────┼──────────┼──────────┤ │ 58 │ 142 │ 羅博倫 │ 147,170│ ├───┼────┼──────────┼──────────┤ │ 59 │ 145 │ 游李瓊秀 │ 4,720│ ├───┼────┼──────────┼──────────┤ │ 60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21,724,880│ ├───┼────┼──────────┼──────────┤ │ 61 │ 156 │ 黃堯欽 │ 14,160│ ├───┼────┼──────────┼──────────┤ │ 62 │ 157 │ 許陳美桂 │ 47,200│ ├───┼────┼──────────┼──────────┤ │ 63 │ 162 │ 黃清檍 │ 65,120│ ├───┼────┼──────────┼──────────┤ │ 64 │ 164 │ 陳誌誠 │ 10,740│ ├───┼────┼──────────┼──────────┤ │ 65 │ 165 │ 黃琭媖 │ 4,720│ ├───┼────┼──────────┼──────────┤ │ 66 │ 169 │ 賴柏如 │ 20,180│ ├───┼────┼──────────┼──────────┤ │ 67 │ 170 │ 葉淵南 │ 24,100│ ├───┼────┼──────────┼──────────┤ │ 68 │ 173 │ 張盛財 │ 85,020│ ├───┼────┼──────────┼──────────┤ │ 69 │ 176 │ 林惠靖 │ 15,960│ ├───┼────┼──────────┼──────────┤ │ 70 │ 180 │ 郭炳榮 │ 23,600│ ├───┼────┼──────────┼──────────┤ │ 71 │ 184 │ 徐陳素珠 │ 47,200│ ├───┼────┼──────────┼──────────┤ │ 72 │ 187 │ 詹大為 │ 23,600│ ├───┼────┼──────────┼──────────┤ │ 73 │ 192 │ 蘇美雲 │ 23,600│ ├───┼────┼──────────┼──────────┤ │ 74 │ 197 │ 官黃貴鸞 │ 23,600│ ├───┼────┼──────────┼──────────┤ │ 75 │ 198 │ 黃美華 │ 208│ ├───┼────┼──────────┼──────────┤ │ 76 │ 204 │ 陳億明 │ 7,180│ ├───┼────┼──────────┼──────────┤ │ 77 │ 205 │ 張楊國粹 │ 14,160│ ├───┼────┼──────────┼──────────┤ │ 78 │ 209 │ 陳收惠 │ 25,960│ ├───┼────┼──────────┼──────────┤ │ 79 │ 211 │ 廖玉祥 │ 5,570│ ├───┼────┼──────────┼──────────┤ │ 80 │ 213 │ 郭永芳 │ 9,540│ ├───┼────┼──────────┼──────────┤ │ 81 │ 215 │ 林益生 │ 4,720│ ├───┼────┼──────────┼──────────┤ │ 82 │ 217 │ 林春 │ 23,600│ ├───┼────┼──────────┼──────────┤ │ 83 │ 221 │ 詹美蘭 │ 14,160│ ├───┼────┼──────────┼──────────┤ │ 84 │ 223 │ 段崙 │ 4,820│ ├───┼────┼──────────┼──────────┤ │ 85 │ 226 │ 呂銘益 │ 14,160│ ├───┼────┼──────────┼──────────┤ │ 86 │ 232 │ 賴泰宏 │ 18,880│ ├───┼────┼──────────┼──────────┤ │ 87 │ 238 │ 彭麗姬 │ 37,760│ ├───┼────┼──────────┼──────────┤ │ 88 │ 239 │ 吳雪花 │ 9,440│ ├───┼────┼──────────┼──────────┤ │ 89 │ 240 │ 許碧珠 │ 4,720│ ├───┼────┼──────────┼──────────┤ │ 90 │ 241 │ 吳美玉 │ 59,200│ ├───┼────┼──────────┼──────────┤ │ 91 │ 243 │ 莊秀芳 │ 425│ ├───┼────┼──────────┼──────────┤ │ 92 │ 244 │ 蔡和錦 │ 28,320│ ├───┼────┼──────────┼──────────┤ │ 93 │ 245 │ 蔡育霖 │ 47,200│ ├───┼────┼──────────┼──────────┤ │ 94 │ 246 │ 趙元芝 │ 790,490│ ├───┼────┼──────────┼──────────┤ │ 95 │ 247 │ 林昭吟 │ 124,500│ ├───┼────┼──────────┼──────────┤ │ 96 │ 251 │ 林玉輝 │ 28,320│ ├───┼────┼──────────┼──────────┤ │ 97 │ 255 │ 江秋雪 │ 10,840│ ├───┼────┼──────────┼──────────┤ │ 98 │ 256 │ 游芳村 │ 48,500│ ├───┼────┼──────────┼──────────┤ │ 99 │ 260 │ 洪淑文 │ 1,416│ ├───┼────┼──────────┼──────────┤ │ 100 │ 261 │ 詹惠娟 │ 19,430│ ├───┼────┼──────────┼──────────┤ │ 101 │ 264 │ 劉文俊 │ 1,439│ ├───┼────┼──────────┼──────────┤ │ 102 │ 267 │ 林恒豐 │ 9,440│ ├───┼────┼──────────┼──────────┤ │ 103 │ 270 │ 陳婉芬 │ 2,832│ ├───┼────┼──────────┼──────────┤ │ 104 │ 271 │ 黃進乾 │ 16,110│ ├───┼────┼──────────┼──────────┤ │ 105 │ 273 │ 徐瑩鳳 │ 2,672│ ├───┼────┼──────────┼──────────┤ │ 106 │ 274 │ 王章 │ 56,700│ ├───┼────┼──────────┼──────────┤ │ 107 │ 275 │ 劉春美 │ 56,700│ ├───┼────┼──────────┼──────────┤ │ 108 │ 276 │ 藍愛惠 │ 56,700│ ├───┼────┼──────────┼──────────┤ │ 109 │ 281 │ 林瑞芳 │ 23,600│ ├───┼────┼──────────┼──────────┤ │ 110 │ 282 │ 陳昌文 │ 849│ ├───┼────┼──────────┼──────────┤ │ 111 │ 287 │ 林秀卿 │ 23,600│ ├───┼────┼──────────┼──────────┤ │ 112 │ 288 │ 謝奇男 │ 47,200│ ├───┼────┼──────────┼──────────┤ │ 113 │ 291 │ 王淑芬 │ 6,422│ ├───┼────┼──────────┼──────────┤ │ 114 │ 292 │ 劉純如 │ 566│ ├───┼────┼──────────┼──────────┤ │ 115 │ 293 │ 劉純宜 │ 849│ ├───┼────┼──────────┼──────────┤ │ 116 │ 294 │ 劉怡君 │ 566│ ├───┼────┼──────────┼──────────┤ │ 117 │ 296 │ 林重佑 │ 4,770│ ├───┼────┼──────────┼──────────┤ │ 118 │ 297 │ 張亞男 │ 9,440│ ├───┼────┼──────────┼──────────┤ │ 119 │ 299 │ 王笑 │ 9,440│ ├───┼────┼──────────┼──────────┤ │ 120 │ 300 │ 吳柯謙 │ 15,910│ ├───┼────┼──────────┼──────────┤ │ 121 │ 301 │ 林木波 │ 23,600│ ├───┼────┼──────────┼──────────┤ │ 122 │ 304 │ 陳芳蘭 │ 4,870│ ├───┼────┼──────────┼──────────┤ │ 123 │ 307 │ 林漢茹 │ 4,720│ ├───┼────┼──────────┼──────────┤ │ 124 │ 316 │ 施嘉昇 │ 95,900│ ├───┼────┼──────────┼──────────┤ │ 125 │ 317 │ 施徐淑珍 │ 95,400│ ├───┼────┼──────────┼──────────┤ │ 126 │ 318 │ 王佳惠 │ 14,310│ ├───┼────┼──────────┼──────────┤ │ 127 │ 319 │ 朱秉義 │ 9,440│ ├───┼────┼──────────┼──────────┤ │ 128 │ 320 │ 黃廣華 │ 141,600│ ├───┼────┼──────────┼──────────┤ │ 129 │ 321 │ 莊淑卿 │ 94,400│ ├───┼────┼──────────┼──────────┤ │ 130 │ 327 │ 劉峻秀 │ 47,200│ ├───┼────┼──────────┼──────────┤ │ 131 │ 331 │ 周昱伶 │ 708│ ├───┼────┼──────────┼──────────┤ │ 132 │ 332 │ 周錦霞 │ 405,901│ ├───┼────┼──────────┼──────────┤ │ 133 │ 336 │ 黃香如 │ 21,440│ ├───┼────┼──────────┼──────────┤ │ 134 │ 33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 20,827,330│ │ │ │際私募三號證券投資信│ │ │ │ │託基金專戶) │ │ ├───┼────┼──────────┼──────────┤ │ 135 │ 339 │ 葉益誠 │ 33,040│ ├───┼────┼──────────┼──────────┤ │ 136 │ 340 │ 翁劉秀華 │ 9,440│ ├───┼────┼──────────┼──────────┤ │ 137 │ 348 │ 彭玉琴 │ 515,896│ ├───┼────┼──────────┼──────────┤ │ 138 │ 350 │ 張陳月英 │ 94,400│ ├───┼────┼──────────┼──────────┤ │ 139 │ 351 │ 張立德 │ 94,400│ ├───┼────┼──────────┼──────────┤ │ 140 │ 352 │ 黃張淑雅 │ 14,160│ ├───┼────┼──────────┼──────────┤ │ 141 │ 353 │ 張立杰 │ 23,600│ ├───┼────┼──────────┼──────────┤ │ 142 │ 354 │ 吳張淑如 │ 94,400│ ├───┼────┼──────────┼──────────┤ │ 143 │ 355 │ 吳珮鈴 │ 94,400│ ├───┼────┼──────────┼──────────┤ │ 144 │ 357 │ 余秀梅 │ 14,160│ ├───┼────┼──────────┼──────────┤ │ 145 │ 359 │ 林木地 │ 9,540│ ├───┼────┼──────────┼──────────┤ │ 146 │ 360 │ 吳文瑞 │ 61,640│ ├───┼────┼──────────┼──────────┤ │ 147 │ 361 │ 林麗卿 │ 14,160│ ├───┼────┼──────────┼──────────┤ │ 148 │ 363 │ 蔡宜洵 │ 4,720│ ├───┼────┼──────────┼──────────┤ │ 149 │ 365 │ 吳紹逸 │ 24,850│ ├───┼────┼──────────┼──────────┤ │ 150 │ 367 │ 劉金鐘 │ 47,200│ ├───┼────┼──────────┼──────────┤ │ 151 │ 369 │ 王建然 │ 567,000│ ├───┼────┼──────────┼──────────┤ │ 152 │ 372 │ 陳足女 │ 23,850│ ├───┼────┼──────────┼──────────┤ │ 153 │ 380 │ 陳佩玉 │ 587,000│ ├───┼────┼──────────┼──────────┤ │ 154 │ 385 │ 林錫列 │ 23,850│ ├───┼────┼──────────┼──────────┤ │ 155 │ 388 │ 陳法章 │ 4,770│ ├───┼────┼──────────┼──────────┤ │ 156 │ 390 │ 林淑美 │ 18,210│ ├───┼────┼──────────┼──────────┤ │ 157 │ 391 │ 謝莉屏 │ 17,610│ ├───┼────┼──────────┼──────────┤ │ 158 │ 393 │ 周志昇 │ 101,400│ ├───┼────┼──────────┼──────────┤ │ 159 │ 394 │ 黃瑋琪 │ 10,740│ ├───┼────┼──────────┼──────────┤ │ 160 │ 396 │ 簡景輝 │ 21,380│ ├───┼────┼──────────┼──────────┤ │ 161 │ 397 │TA IDEX Neuberger │ │ │ │ │Berman International│ 6,410,430│ ├───┼────┼──────────┼──────────┤ │ 162 │ 398 │ 陳彥安 │ 9,740│ ├───┼────┼──────────┼──────────┤ │ 163 │ 399 │ 林育德 │ 4,720│ ├───┴────┴──────────┴──────────┤ │ 合計: 61,607,037 │ └──────────────────────────────┘ 附表11:各件表格總額、免假執行之擔保金數額與提供擔保之人 ┌─────┬──────┬───────┬────────┐ │ 附表編號 │ A 總額 │B 免假執行之 │C 供擔保之人 │ │ │ │ 擔保金數額 │ │ ├─────┼──────┼───────┼────────┤ │ 附表1 │ 10,278,360 │ 10,278,360 │ 詹尚德、方俊文 │ ├─────┼──────┼───────┼────────┤ │ 附表2 │ 6,918,134 │原審判決已知│ (略) │ ├─────┼──────┼───────┼────────┤ │ 附表3 │ 22,174,149 │ 22,174,149 │ 詹尚德、方俊文 │ ├─────┼──────┼───────┼────────┤ │ 附表4 │ 8,865,801 │ 8,865,801 │ 詹尚德、方俊文 │ │ │ │ │ 彭馨齡 │ ├─────┼──────┼───────┼────────┤ │ 附表5 │ 3,212,990 │ 3,212,990 │ 詹尚德、方俊文 │ │ │ │ │ 蔣國樑 │ ├─────┼──────┼───────┼────────┤ │ 附表6-1 │ 15,017,300 │(財團法人證券│ (略) │ │ │ │投資人及期貨交│ │ │ │ │易人保護中心上│ │ │ │ │訴遭駁回) │ │ ├─────┼──────┼───────┼────────┤ │ 附表7 │ 32,174,467 │ 32,174,467 │ 詹尚德、彭馨齡 │ │ │ │ │ 黃作義、蘇郁嵐 │ │ │ │ │關心、關義、關愛│ │ │ │ │、蔣雅淇、晶富投│ │ │ │ │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8 │ 9,253,072 │ 9,253,072 │ 詹尚德、方俊文 │ ├─────┼──────┼───────┼────────┤ │ 附表9 │ 42,921,230 │ 42,921,230 │ 詹尚德、彭馨齡 │ │ │ │ │、關心、關義、關│ │ │ │ │、愛、蔣雅淇、晶│ │ │ │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附表10 │ 61,607,037 │ 61,607,037 │詹尚德、方俊文 │ │ │ │ │關心、關義、關愛│ │ │ │ │、蔣雅淇四人、晶│ │ │ │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12:證期中心各項請求已判決確定情形 ┌─────┬──────┬───────┬────────┐ │ 附表編號 │ A 總額 │B 證期中心 │C 證期中心 │ │ │ │ 勝訴確定 │ 勝訴尚未確定 │ ├─────┼──────┼───────┼────────┤ │ 附表1 │ 10,278,360 │ 無 │ 林清和 │ │(9/20) │ │ │ │ ├─────┼──────┼───────┼────────┤ │ 附表2 │ 6,918,134 │ 無 │ 林清和 │ │ (9/5~6) │ │ │ │ ├─────┼──────┼───────┼────────┤ │ 附表3 │ 22,174,149 │ 無 │ 無 │ │(9/11~15) │ │ │ │ ├─────┼──────┼───────┼────────┤ │ 附表4 │ 8,865,801 │ 無 │ 無 │ │ (9/18) │ │ │ │ ├─────┼──────┼───────┼────────┤ │ 附表5 │ 3,212,990 │ 無 │ 無 │ │ (9/20) │ │ │ │ ├─────┼──────┼───────┼────────┤ │ 附表6-1 │ 15,017,300 │ 蔣國樑 │ 無 │ │ (9/21) │ │ │ │ ├─────┼──────┼───────┼────────┤ │ 附表6-2 │ 8,071,250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 (9/22) │ │江垂勇 │ │ ├─────┼──────┼───────┼────────┤ │ 附表7 │ 32,174,467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 (9/25~26)│ │江垂勇 │ │ ├─────┼──────┼───────┼────────┤ │ 附表8 │ 9,253,072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 (9/27) │ │江垂勇 │ │ ├─────┼──────┼───────┼────────┤ │ 附表9 │ 42,921,230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 (9/28) │ │江垂勇、吳重興│ │ ├─────┼──────┼───────┼────────┤ │ 附表10 │ 61,607,037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 (9/29) │ │江垂勇、吳重興│ │ ├─────┴──────┴───────┴────────┤ │註:附表1至10,交易相對人均按照一倍請求損害賠償,證期中心 │ │ 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係按三倍金額起訴、上訴;於更審程序則按│ │ 一倍請求損害賠償(即附表1至10所列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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