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月意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
律師
張秀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亭均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張錫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