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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優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優之良品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 ,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顯有未合。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2萬1502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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