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嵩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卓仁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夏瑩律師
被
上訴人 孫秋貴
被上訴人 陳國飛
被上訴人 古李秋香
被上訴人 李讚治
被上訴人 許陳茶妹
被上訴人 葉麗華
被上訴人 張沛圓
被上訴人 邱麗秀(即邱黃明玉之
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