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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楊家珍 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       陳東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喜生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務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 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對於財產權之訴訟,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萬4,615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3,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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