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大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複 代理人 潘俞樺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鈺嘉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黃振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