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碧治
訴訟代理人 黃淑珠
被
上訴 人 鑫曄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德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