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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楊鈊如       吳尚彥       蔡發仁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志清 訴訟代理人 詹玉芬 上 訴 人 楊永隆 訴訟代理人 溫夢蟬 上 訴 人 洪秀賢       王潤身(即王炳勛之承受訴訟人)       王潤國(即王炳勛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上 訴 人 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蘋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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