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仁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