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青田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仁達
人
訴訟
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曹尚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徐祐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