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盧柄善
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程凱
被
上訴人 賴月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
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載「其餘
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103年5月27日所為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01號判決,已
於理由中敘明
本件上訴人盧柄善、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之
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惟本院判決就上訴人上訴
無理由部分,漏未於主文第三項記載「其餘上訴駁回」,而
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