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鉅鴻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堃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追加原告 潘斡權(原名潘清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
律師
被
上 訴人 翊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
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
追加之訴均
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追加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
之
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
同一,攻擊
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
行。
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
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
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
裁判兩歧,兼
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
980號
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
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3萬4,000元本息部分,因被上訴
人
抗辯與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上訴人
乃於本院審理
中就此項費用追加
民法第179條規定加以請求(本院卷第132
頁);潘斡權則追加為原告,提起主觀預備之訴,以上訴人
為先位請求之原告,另以潘斡權為備位原告(本院卷第59頁
),雖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
惟上訴人之所以追加新訴,係
因被上訴人為
前揭抗辯所致,且不甚礙被上訴人之防禦,與
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
可認為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
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
予以
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統一解決紛爭,揆之前揭說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情形,依同法第4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承攬訴外人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益邦公司)竹科竹南廠2期新建工程(下稱竹南廠2期工
程),因現場專業管理能力不足,致工程進度遲延,被上訴
人法定代理人李沛璇(下稱李沛璇)乃向具有多年工程專業
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潘斡權(下稱潘斡權)求助,潘斡權應
允協助後,並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簽
訂編號YC-000000-0號之「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
系爭契
約①)、編號YC-000000-0號之「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
系爭契約②,與系爭契約①合稱系爭契約),分別由上訴人
承攬施作竹南廠2期工程之「噴砂、研磨、地坪保護」工程
(含「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OP2地坪面噴砂含磨邊
」、「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料」、「地坪保護
」之工作項目,下合稱系爭工程①)及「Lion Hard地坪」
工程(含「表面清潔(洗地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塗」、「Permaguard SPS噴塗」之工作項目,下合稱
系爭工程②,與系爭工程①合稱系爭工程)。而系爭契約僅
就當時已存在且被上訴人明知無法完成之工程部分,以
例示
方式明列項目及單價,至於未來須施作之工程項目及備料,
即概括以「點工工資」每工2,500元、「食宿、交通補貼」
每工500元之工作項目含括(下稱未例示項目),而上訴人
已為被上訴人完成未例示項目之工程款為:㈠滲透硬化地坪
工程款: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1所示之此項工程,
總計出工47人次,依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號6、7之約定,上
訴人得請求此部分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之工程款,計
14萬1,000元(計算式:47×〈2500+500〉=141000)。㈡
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上訴人於101年6月21日、同年
月24日施作系爭工程①之地坪保護工程,因被上訴人提供之
夾板品質不良,致地坪鋪設後高低不平,上訴人即應被上訴
人要求,移除已施作部分工程共800平方公尺,再進行第2次
施工。然第1次施工部分,係因被上訴人提供之夾板品質不
良方移除,上訴人已依約施作工程,依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
號5約定,自得請求工程款4萬8,000元(計算式:800×60=
48000)。㈢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於竹南廠2期工
程竣工後,被上訴人乃委由上訴人進行復原工程,
參諸益邦
公司竹科竹南廠1期新建工程(下稱竹南廠1期工程)由被上
訴人出具之計價單所示,垃圾清運費用每平方公尺為1.6元
,然因該計價單清除之廢棄物重量每平方公尺僅約0.2公斤
,惟竹南廠2期工程之廢棄物,每平方公尺至少10公斤,則
以竹南廠1期工程垃圾清運費用之計價方式,清運費以每平
方公尺10元計算、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以每平方公尺40元
計算,應屬合理。是上訴人得請求垃圾清除費用3萬5,000元
元(計算式:3500×10=35000)、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
14萬元(計算式:3500×40=140000),計17萬5,000元。
㈣專案管理費:上訴人指派潘斡權,擔任系爭工程之施工管
理人,被上訴人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指揮
調度工程施工及管理、參與工程各項會議、處理外部廠商協
商等事宜,上訴人已完成項目如附表2所示,則依系爭契約
報價單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約定(下稱系爭專案管理
約定),上訴人得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計算式:
78×〈2500+500〉=234000)或依許稷祥(原名許騰元,
下稱許稷祥)於原審102年度建字第82號事件(下稱另案)
證述依被上訴人與業主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
遠近等因素計算,至少亦應有此金額。㈤上述㈠至㈣項工程
款之加值型
營業稅(下稱營業稅):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
,上訴人得請求上述㈠至㈣項工程款合計金額百分之5之營
業稅2萬9,900元(計算式:〈141000+48000+175000+234
000〉×5%=29900)。㈥地坪保護工程夾板購置費:關於
前述第㈡項系爭工程①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部分之夾板
,乃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上訴人於101年7月18日
經議價取得每平方公尺160元之板材,並支出56萬元之板材
費用,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33萬3,440元,依系爭契約①報
價單編號4約定,上訴人尚得請求夾板購置費22萬6,560元。
㈦施工耗材購置費:上訴人為施作系爭工程,乃依李沛璇囑
託,購置如附表3所示材料,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得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價金1萬200元。㈧無塵室清理費:被上訴人於10
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公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
月9日之無塵室清理作業,並應允給付上訴人每日
報酬3萬元
,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該2日報酬計6萬元(計算式:2×30000=60000
)。以上合計92萬4,660元,
詎被上訴人於上訴人101年11月
完工後,竟拒不給付,
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
項、第547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92萬4,6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
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2萬4,66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專案管理費
23萬4,000元本息部分,如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契約關係
存在,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
被上訴人係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因此受有
損害,自應返還相當於專案管理費之
不當得利予上訴人,故
就此項費用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另如認系爭專案管
理之
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爰追加備位
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潘斡權23萬4,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皆已約明上訴人應施作之工程項目
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而系爭工程完工後,被上訴人
均已估驗付款予上訴人。至上訴人於本件主張之未例示項目
、潘斡權專案管理部分,就
兩造是否有此等項目及費用約定
、上訴人及潘斡權為此部分施作之工程內容、支出款項為何
,均無法舉證
以實其說;而系爭契約營業稅5%約定,係僅
指契約報價單所明列之工項,上訴人於本件請求之未例示項
目,自無此約定之
適用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
訴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3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
㈠兩造於101年6月8日針對「噴砂、研磨、地坪保護」之系爭
工程①簽訂系爭契約①,報價單
所載工作名稱包含「地坪墊
平前噴砂含磨邊」、「OP2地坪面噴砂含磨邊」、「地坪墊
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料」、「地坪保護工資」、「點
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5項工作之數量均為350
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35元、35元、35元、160元、60元,
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119萬4,375元,後2
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元。
㈡兩造於101年6月8日針對「Lion Hard地坪」之系爭工程②簽
訂系爭契約②,報價單所載工作名稱包含「表面清潔(洗地
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漆」、「Permaguar
d SPS噴塗」、「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4項
工作之數量均為1萬30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15元、20元
、15元、15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88
萬7,250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
元。
㈢被上訴人業依系爭契約約定之總價給付上訴人工程款完畢。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契約確有約定未例示項目,係以「點
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等項目含括,而上訴人已完
成如附表1所示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工程款14萬1,000元、地
坪保護工程之工程款4萬8,000元、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
除之費用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費用3萬5,000元、無塵
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之
管理費23萬4,000元,此部分如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
契約關係存在,則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
管理工作,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
因此受有損害,自應返還相當於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
訴人、前述各項工程款合計金額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
;另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夾板費用,尚餘22萬6,56
0元未為給付、上訴人為系爭工程購置如附表3所示材料價金
1萬200元;又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
公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月9日無塵室清理作業之報酬6
萬元,以上合計92萬4,660元,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179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92萬4,660元本息。另如認系爭專案管理之合意係
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契約約定及
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費23萬4,000
元本息,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分述
如下:
㈠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滲透
硬化地坪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工程款4萬8,000元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就未例示項目已施作如附表1所示滲透硬
化地坪工程、出工47人次之工程款為14萬1,000元,另因被
上訴人提供夾板品質不良而拆除已施作之地坪保護第1次工
程之工程款4萬8,000元,又為復原地坪保護工程垃圾清除之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
云云,固
聲
請訊問證人潘清芳、李晶晶、陳映璇及函詢被上訴人業主麥
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士特公司)系
爭工程相關事宜為據。然查:
⑴依曾任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證人潘清芳證述:「(就益邦製
藥竹科竹南廠2期工程,是否參與?)有。…(你參與此工
程,你做了哪些工程項目?)除了1期做的水電、機電、地
坪噴砂保護之外,還有逆滲透及竹南辦公室冷氣安裝,施作
的時間沒有紀錄。…(之後有無請領費用?)與1期的請領
方式一樣。…(原告公司有沒有資料?)沒有。」等語(原
審卷第86頁反面),僅得認潘清芳曾就竹南廠2期工程施作
水電、機電、地坪噴砂保護、逆滲透及竹南辦公室冷氣安裝
等,並無法據以證明其所為前揭工作,係屬附表1所示即兩
造約定之未例示項目工程。
⑵再依證人李晶晶證述:「(原告是否在101年6月左右,請你
協助益邦製藥竹科竹南廠之工程?)有。…(當時原告請你
做哪些工作?做了幾天?)貼地板的塑膠紙片,印象中是兩
個晚上。…(當時是原告公司何人請你協助?)潘清芳先生
。…(做完之後有無給付你報酬?)有,一天1500元,直接
給我現金。…(當時在現場誰指揮你做工作?)潘清芳他哥
哥,我們在現場都叫他潘大哥。」等語(原審卷第124頁反
面),充其量僅能證明上訴人曾僱請李晶晶施作竹南廠2期
工程中關於貼地板塑膠紙片之工作2天,而系爭工程本即有
「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
保護工資」、「地坪補洞」等關於地坪部分之工項,是依李
晶晶前揭證述,並無法據以認定其施作內容為系爭契約報價
單所載以外即上訴人主張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或係地坪保
護第2次施工部分。
⑶又依曾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業務助理即證人陳映璇證述:「(
101年3月間上訴人公司有承包被上訴人公司的相關工作,有
關麥士特公司的工作內容為何?)他也是做地坪噴砂及保護
的承包。…(請確認潘清泉是否有做附表1、2的工作?)他
有做我用粉紅色螢光筆標示的部分,日期我不確定是不是那
天,但我也沒有辦法區別是他原來的工作,還是他所謂的另
案管理部分。」等語(本卷第74頁、第62頁至第71頁),雖
可認上訴人有施作如附表1除編號8至13關於「機械故障維修
」、17關於「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19、23關於「協助管
理、開會」外之工作,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日期及究否屬系
爭工程之範圍,顯無法憑以認定上訴人主張如附表1所示工
作確屬與被上訴人約定之未例示項目。至上訴人聲請函詢麥
士特公司關於系爭工程施工等相關資料,
業據麥士特公司於
104年1月15日以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檢附其與被上訴人
公司結算後變更合約書、末期估驗請款表(本院卷第95-1頁
至第104頁),惟細譯其內容並無任何關於上訴人或潘斡權
施作系爭工程之現場工作內容、項目及金額等載述,亦無法
據為有利上訴人主張之認定(此項證據於上訴人他項請求部
分,不再贅述)。
⑷是依上訴人所提證物及證人,均無法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間有施作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等約定存在,且上訴人自始至
終均未提出任何僱工單據、付款憑證、施工日報表、簽到簿
或照片以證其有僱工或自行施作
上開工程之事實;況依附表
1編號1至20工作日期為101年3月13日至101年6月2日,可知
該等工作內容均係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已完成,亦有明
確之點工數目可資計算,惟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之未例示項
目乃因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時尚未確定,而概括以「點工工
資」、「食宿、交通補貼」等項目含括云云,明顯與事實不
符,要難採信。此外,上訴人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被
上訴人間確有約定施作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地坪保護第2
次施工工程及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等工作,上訴人依
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滲透硬化地坪
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4萬8,000元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自不足
採。
㈡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1
79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潘斡權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上開專案管理費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其指派潘斡權,擔任系爭工程施工管理人,被上
訴人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指揮調度工程施
工及管理、參與工程各項會議、處理外部廠商協商等事宜,
被上訴人已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則依系爭契約
報價單「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約定,上訴人得
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依許稷祥於另案證述按被上
訴人與業主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遠近等因素
計算,至少亦應有此金額;又如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
契約關係存在,則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
管理工作,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應返還相
當於上開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另如認系爭專案
管理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
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用云云,固
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會議
記錄(日期分別為97年7
月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互助
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並聲請訊問證人許稷祥、陳映璇
,然查:
⑴依上訴人所提系爭契約報價單所示,其與被上訴人約定應施
作之系爭工程①工作為「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OP2
地坪面噴砂含磨邊」、「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
料」、「地坪保護工資」、「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
貼」,前5項工作之數量均為35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35
元、35元、35元、160元、60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
計契約總價為119萬4,375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
2,500元、每工500元;系爭工程②工作為「表面清潔(洗地
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漆」、「Permaguar
d SPS噴塗」、「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4項
工作之數量均為1萬30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15元、20元
、15元、15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88
萬7,250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
元,已如前述,其上並無任何關於「專案管理」、「工地管
理」或「工程管理」工作項目及計價之載述(原審卷第23頁
至第28頁),系爭契約自難據為兩造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
之依憑。再細繹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
97年7月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
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所載內容(原審卷第29頁、第
31頁至第34頁),可知係潘斡權參與被上訴人承攬互助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所施作之益邦公司竹南廠1期工程,要與本件
竹南廠2期工程
無涉,自無從憑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
上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存在。
⑵而依時任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即證人許稷祥證稱:益邦公司
竹南廠1期工程係由伊負責,但2期工程係由李沛璇負責,伊
並不清楚2期的狀況等語(原審卷第87頁反面),顯無從證
明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有系爭專案管理之約定。另依
證人陳映璇前揭證述,雖可認潘斡權有施作如附表2編號1、
5、8及2至6、10至12、15至16、21至34、36、39、40、44、
51、56、66、67、74加註「」部分之工作(本院卷第64頁至
第71頁),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日期及究否屬系爭工程或系
爭專案管理之範圍,亦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
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上訴人或潘斡權確有施作
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
⒉則依上訴人、潘斡權於本件所提證物及證人,均無法證明上
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其等確有
施作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再如上訴人或潘斡權
確為被上訴人施作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
期間長
達5個月,則此期間依附表2所示幾乎每日均有工作,上訴人
或潘斡權於此期間竟均未曾與被上訴人磋商專案管理報酬為
何,顯已有悖於常情,況於工程實務為工程管理人當備有工
程管理紀錄,以作為將來向業主結案報告及請求報酬之依據
,惟上訴人及潘斡權於本件均未提出此等紀錄或報告,以證
明上訴人或潘斡權確有承攬或受被上訴人委任施作附表2專
案管理工作,
足徵上訴人或潘斡權主張,難以採信。此外,
上訴人、潘斡權均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間確有
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有施作附表2其主張之之專案管理工作
,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
第179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潘斡權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
費23萬4,000元,均無可取。
㈢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請求營業稅2萬9,900元部分
:
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其關於
前述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工程款、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
款、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及專案管理費,合計金額
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云云。
惟查,上訴人請求滲透硬
化地坪工程款、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復原地坪保護
工程現場清除費及專案管理費均無理由,既如前述,則其以
該4筆金額為計算基礎而請求之營業稅2萬9,900元,即無所
據,不應准許。
㈣上訴人依系爭契約①約定請求購置地坪保護工程夾板費22萬
6,56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前述系爭工程①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部分之
夾板,乃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上訴人於101年7月
18日向木業公司議價取得每平方公尺160元之板材,並支出
56萬元之板材費用,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33萬3,440元,依
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號4約定,上訴人尚得請求夾板購置費
用22萬6,560元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為
此部分主張,即難遽信。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施工材料費1萬20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為施作系爭工程,乃依李沛璇囑託,購置如附表
3所示之材料,故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
金1萬200元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㈥上訴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清理無塵室報酬6萬元
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公
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月9日之無塵室清理作業,並應允
給付上訴人每日報酬3萬元,上訴人業已依約完成,故依民
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2日報酬計6萬元
云云,均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
難採信。
㈦綜前,上訴人、潘斡權就前揭主張,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則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
條、第179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滲透硬化地
坪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4萬8,000
元、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
除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如附
表2專案管理工作之管理費23萬4,000元、前述各項工程款合
計金額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購置地坪保護工程夾板
費22萬6,560元、購置附表3材料價金1萬200元、無塵室清理
作業報酬6萬元,以上合計92萬4,660元本息,均無理由,不
能准許。而潘斡權備位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本息,亦非有
據。
五、
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
、第547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2萬4,6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就其中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本息部分
,追加依民法第179規定請求,及潘斡權追加備位之訴依系
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潘斡權
23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
先位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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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明細(本院卷第62至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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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民國) │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
│ 1 │101 年3 月13日│至翊暢公司取工具,配合機座施作。│ 2 │
├──┼───────┼────────────────┼────┤
│ 2 │101 年3 月14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2 │
├──┼───────┼────────────────┼────┤
│ 3 │101 年3 月19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2 │
├──┼───────┼────────────────┼────┤
│ 4 │101 年3 月30日│配合第一區藥品間(材料試驗區)噴│ 2 │
│ │ │砂施工。 │ │
├──┼───────┼────────────────┼────┤
│ 5 │101 年3 月30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3 │
├──┼───────┼────────────────┼────┤
│ 6 │101 年4 月11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配合洗地機到 │ 2 │
│ │ │位試車。 │ │
├──┼───────┼────────────────┼────┤
│ 7 │101 年4 月12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清洗地坪)。 │ 2 │
├──┼───────┼────────────────┼────┤
│ 8 │101 年4 月13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機械故障維修 │ 2 │
│ │ │。 │ │
├──┼───────┼────────────────┼────┤
│ 9 │101 年4 月14日│ 同上 │ 2 │
├──┼───────┼────────────────┼────┤
│ 10 │101 年4 月15日│ 同上 │ 2 │
├──┼───────┼────────────────┼────┤
│ 11 │101 年4 月16日│ 同上 │ 2 │
├──┼───────┼────────────────┼────┤
│ 12 │101 年4 月17日│ 同上 │ 2 │
├──┼───────┼────────────────┼────┤
│ 13 │101 年4 月18日│2樓未來區施工機械故障維修,配合 │ 2 │
│ │ │檢修。另因素地清除不完全致完全面│ │
│ │ │產生爭議,又因給水管路遭受破壞,│ │
│ │ │李佩璇表示先停工及協商。 │ │
├──┼───────┼────────────────┼────┤
│ 14 │101 年5 月4 日│配合進場(未來區),因未清除淨空│ 2 │
│ │ │而停工。 │ │
├──┼───────┼────────────────┼────┤
│ 15 │101 年5 月5 日│配合施工,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 │ 2 │
├──┼───────┼────────────────┼────┤
│ 16 │101 年5 月21日│進場因未清除場區淨空而停工。 │ 2 │
├──┼───────┼────────────────┼────┤
│ 17 │101 年5 月25日│配合施工,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 │ 2 │
├──┼───────┼────────────────┼────┤
│ 18 │101 年5 月26日│清洗地坪機房基座。 │ 2 │
├──┼───────┼────────────────┼────┤
│ 19 │101 年6 月1 日│因未清除場區淨空而停工。 │ 2 │
├──┼───────┼────────────────┼────┤
│ 20 │101 年6 月2 日│配合清洗地坪及機房基座。 │ 3 │
├──┼───────┼────────────────┼────┤
│ 21 │101 年11月1 日│配合施工。另地坪滲透硬化約50平方│ 2 │
│ │ │公尺,因協調不明及受電室工種重復│ │
│ │ │危險及未清理而停工。 │ │
├──┼───────┼────────────────┼────┤
│ 22 │101 年11月4 日│配合施工及地坪滲透硬化施工。 │ 2 │
├──┼───────┼────────────────┼────┤
│ 23 │101 年11月5 日│協助管理、開會、配合施工及地坪滲│ 1 │
│ │ │透硬化面材施工。 │ │
├──┼───────┼────────────────┼────┤
│總計│ │ │ 47 │
└──┴───────┴────────────────┴────┘
┌────────────────────────────────┐
│附表2:潘斡權完成專案管理明細(本院卷第64至71頁) │
├──┬───────┬────────────────┬────┤
│編號│ 日期(民國) │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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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6 月8 日│進行電源整理第1區研磨清理作業 │ 2 │
├──┼───────┼────────────────┼────┤
│ 2 │101 年6 月13日│「配合施工」、管理。防暴間墊平防│ 1 │
│ │ │護,「各室貼門牌號碼」。加班管制│ │
│ │ │通道及「防暴1間噴砂」。 │ │
├──┼───────┼────────────────┼────┤
│ 3 │101 年6 月14日│配合管理,工安尋檢,開會。 │ 1 │
├──┼───────┼────────────────┼────┤
│ 4 │101 年6 月16日│配合管理,「工地電源重整」,開會│ 2 │
│ │ │。辦公室裝冷氣(一般工、電工各一│ │
│ │ │)。 │ │
├──┼───────┼────────────────┼────┤
│ 5 │101 年6 月18日│第一分區上午墊平研磨完成。另臨時│ 1 │
│ │ │決定通道施工,要求下午加班噴砂完│ │
│ │ │成,配合明日工班進場。下午墊平區│ │
│ │ │裂縫因灌注殘料研磨清除。 │ │
├──┼───────┼────────────────┼────┤
│ 6 │101 年6 月19日│配合施工及管理。上午墊平研磨完成│ 1 │
│ │ │。底塗施工處理。 │ │
├──┼───────┼────────────────┼────┤
│ 7 │101 年6 月20日│配合施工管理。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8 │101 年6 月21日│第一區地坪防護指揮。防暴間墊平研│ 1 │
│ │ │磨清理底塗施工處理。 │ │
├──┼───────┼────────────────┼────┤
│ 9 │101 年6 月22日│配合管理、協議組織會議。防暴間墊│ 1 │
│ │ │平底塗施工處理。 │ │
├──┼───────┼────────────────┼────┤
│ 10 │101 年6 月24日│「配合施工」、管理及「防暴2間臨 │ 1 │
│ │ │時噴砂施工,一區地坪防護」。 │ │
├──┼───────┼────────────────┼────┤
│ 11 │101 年6 月25日│「第三前區墊平研磨清理」。底塗施│ 1 │
│ │ │工處理。 │ │
├──┼───────┼────────────────┼────┤
│ 12 │101 年6 月26日│配合施工。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13 │101 年6 月28日│配合施工。四區底塗施工處理(早上│ 1 │
│ │ │6 點加班研磨)。 │ │
├──┼───────┼────────────────┼────┤
│ 14 │101 年6 月29日│配合施工。4 區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15 │101 年6 月30日│「配合施工」、管理。「及協助OP2 │ 2 │
│ │ │施工」。 │ │
├──┼───────┼────────────────┼────┤
│ 16 │101 年7 月1 日│配合施工、管理。「防暴2間大通道 │ 1 │
│ │ │研磨清理施工」。底塗施工處理加班│ │
│ │ │至晚上7點。 │ │
├──┼───────┼────────────────┼────┤
│ 17 │101 年7 月2 日│配合管理,及協助OP2 施工,品質缺│ 1 │
│ │ │點改善。 │ │
├──┼───────┼────────────────┼────┤
│ 18 │101 年7 月3 日│配合管理。協議組織會議。 │ 1 │
├──┼───────┼────────────────┼────┤
│ 19 │101 年7 月6 日│配合管理。為配合(衛生局)業主需│ 1 │
│ │ │要檢查,協議會主管勘察整理動線,│ │
│ │ │要領重點協商。 │ │
├──┼───────┼────────────────┼────┤
│ 20 │101 年7 月7 日│配合管理。為配合業主,李小姐與協│ 1 │
│ │ │議會主管商議。受命指揮管理無塵室│ │
│ │ │全面,清潔人員等施工。 │ │
├──┼───────┼────────────────┼────┤
│ 21 │101 年7 月8 日│配合管理,管理。續管理清潔人員等│ 1 │
│ │ │無塵室施工全部完成。「完成第一分│ │
│ │ │區地坪清除。」 │ │
├──┼───────┼────────────────┼────┤
│ 22 │101 年7 月17日│配合施工,管理。「維修通道OP2噴 │ 2 │
│ │ │砂施工」,底塗施工處理(一般工、│ │
│ │ │電工各一)。 │ │
├──┼───────┼────────────────┼────┤
│ 23 │101 年7 月18日│配合施工,「施作第5區噴砂」。 │ 1 │
│ │ │配合公司採購板材協商議價。 │ │
├──┼───────┼────────────────┼────┤
│ 24 │101 年7 月19日│配合施工,管理。「2區噴砂3間施工│ 1 │
│ │ │」。配合協議組織開會。 │ │
├──┼───────┼────────────────┼────┤
│ 25 │101 年7 月20日│「配合施工」,管理。「噴砂施工」│ 1 │
│ │ │。 │ │
├──┼───────┼────────────────┼────┤
│ 26 │101 年7 月21日│「配合施工」,管理。「2區噴砂施 │ 1 │
│ │ │工完成。配合採購保護板材協商出貨│ │
│ │ │問題及付款。」 │ │
├──┼───────┼────────────────┼────┤
│ 27 │101 年7 月23日│「配合施工」,管理。「中午配合臨│ 1 │
│ │ │時加班噴砂施工完成。配合採購①保│ │
│ │ │護板材協商確定明(24)出貨、及公│ │
│ │ │司匯款。②南亞PVC布出貨數量。配 │ │
│ │ │合協議開會。」 │ │
├──┼───────┼────────────────┼────┤
│ 28 │101 年7 月24日│「配合施工」,管理。「中午12點30│ 1 │
│ │ │分保護板材進場」。配合協議開會。│ │
│ │ │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29 │101 年7 月25日│「配合施工」,協議開會管理。「配│ 1 │
│ │ │合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30 │101 年7 月26日│「配合施工」,協議開會管理。「配│ 1 │
│ │ │合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31 │101 年7 月27日│「配合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配合施工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追加1262、1330及通道)。配合至│ │
│ │ │益邦1期實驗室勘察現場。」 │ │
├──┼───────┼────────────────┼────┤
│ 32 │101 年7 月30日│配合管理,暫存區預留孔勘察,配合│ 1 │
│ │ │施工,「2區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 │ │
├──┼───────┼────────────────┼────┤
│ 33 │101 年7 月31日│配合協助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1區地坪保護施工及2區地坪保護施工│ │
│ │ │加班完成」。 │ │
├──┼───────┼────────────────┼────┤
│ 34 │101 年8 月1 日│「配合協助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2區地坪保護施工加班完成。地 │ │
│ │ │坪保護整理,至益邦1期實驗室清理 │ │
│ │ │垃圾」。 │ │
├──┼───────┼────────────────┼────┤
│ 35 │101 年8 月2 日│配合管理。颱風,周文三施工3 區砂│ 1 │
│ │ │漿修補,協助至益邦一期實驗室底塗│ │
│ │ │施工。 │ │
├──┼───────┼────────────────┼────┤
│ 36 │101 年8 月3 日│配合協助管理。「至益邦1期實驗室 │ 1 │
│ │ │門壏施工」。 │ │
├──┼───────┼────────────────┼────┤
│ 37 │101 年8 月7 日│配合施工,下午5 點加班噴砂至晚上│ 1 │
│ │ │9 點20分工區調整停工。至11點確定│ │
│ │ │施工改變位置加班施工完成。 │ │
├──┼───────┼────────────────┼────┤
│ 38 │101 年8 月8 日│配合協助管理,底塗施工,協議開會│ 1 │
│ │ │。 │ │
├──┼───────┼────────────────┼────┤
│ 39 │101 年8 月11日│配合管理,開會及施工、晚「上3區 │ 1 │
│ │ │地坪保護施工加班完成」。 │ │
├──┼───────┼────────────────┼────┤
│ 40 │101 年8 月12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1 │101 年8 月13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2 │101 年8 月14日│配合協助管理及進料。 │ 1 │
├──┼───────┼────────────────┼────┤
│ 43 │101 年8 月15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配合施工,5 │ 1 │
│ │ │區前及管制區通道前半區地坪噴砂施│ │
│ │ │工加班完成。 │ │
├──┼───────┼────────────────┼────┤
│ 44 │101 年8 月17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上午配合完│ 1 │
│ │ │成地坪保護施工」。 │ │
├──┼───────┼────────────────┼────┤
│ 45 │101 年8 月18日│配合管理施工。 │ 1 │
├──┼───────┼────────────────┼────┤
│ 46 │101 年8 月19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上午配合地坪│ 1 │
│ │ │底塗施工,下午配合清理協管。 │ │
├──┼───────┼────────────────┼────┤
│ 47 │101 年8 月20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8 │101 年8 月21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9 │101 年8 月22日│配合協助管理。場區之垃圾清理。 │ 1 │
├──┼───────┼────────────────┼────┤
│ 50 │101 年8 月23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51 │101 年8 月24日│配合協助管理、開會。「原有地坪保│ 1 │
│ │ │護」與整理防暴區排水管等整理作業│ │
│ │ │。 │ │
├──┼───────┼────────────────┼────┤
│ 52 │101 年9 月3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施工,地│ 1 │
│ │ │坪加班噴砂施工 │ │
├──┼───────┼────────────────┼────┤
│ 53 │101 年9 月4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4 │101 年9 月7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5 │101 年9 月10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56 │101 年9 月12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地坪保│ 1 │
│ │ │護加班施工完成」。 │ │
├──┼───────┼────────────────┼────┤
│ 57 │101 年9 月13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8 │101 年9 月18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9 │101 年9 月19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0 │101 年9 月24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1 │101 年10月1 日│協助管理、開會。與李小姐談益邦地│ 1 │
│ │ │坪研磨問題及價格。 │ │
├──┼───────┼────────────────┼────┤
│ 62 │101 年10月4 日│協助管理、開會。 │ 1 │
├──┼───────┼────────────────┼────┤
│ 63 │101 年10月5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4 │101 年10月6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發現空調不穩│ 1 │
│ │ │,協商指示停工。 │ │
├──┼───────┼────────────────┼────┤
│ 65 │101 年10月7 日│協助管理、整理貨區。 │ 1 │
├──┼───────┼────────────────┼────┤
│ 66 │101 年10月8 日│協助管理、「配合地坪保護材加班清│ 1 │
│ │ │除」。 │ │
├──┼───────┼────────────────┼────┤
│ 67 │101 年10月9 日│協助管理、「配合地坪保護材清除加│ 1 │
│ │ │班整理」。 │ │
├──┼───────┼────────────────┼────┤
│ 68 │101 年10月11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9 │101 年10月15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0 │101 年10月16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1 │101 年10月17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保護材│ 1 │
│ │ │整理。 │ │
├──┼───────┼────────────────┼────┤
│ 72 │101 年10月18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73 │101 年10月19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4 │101 年11月5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及「地坪滲透硬│ 1 │
│ │ │化面材施工」。 │ │
├──┼───────┼────────────────┼────┤
│總計│ │ │ 78 │
└──┴───────┴────────────────┴────┘
┌───────────────────────────────────────┐
│附表3 :購料費用項目(原審卷第19至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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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購買日期 │ 項目 │ 用途 │ 金額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1 │101 年3 月12日│3M菜瓜布4 片 │基座施工於101 年3 月13│ 1000元 │
│ │ │ │日打蠟機下料等施工用。│ │
├──┼───────┼──────────┼───────────┼─────┤
│ 2 │101 年3 月13日│無塵拖布組滲透施工用│進場施工用於滲透材均勻│ 3550元 │
│ │ │計10組 │塗料,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
│ │ │ │人李沛璇要求代買於101 │ │
│ │ │ │年3 月13日進場施工用。│ │
├──┼───────┼──────────┼───────────┼─────┤
│ 3 │101 年3 月13日│伸縮拖把桿計5 支 │同上。 │ 600元 │
├──┼───────┼──────────┼───────────┼─────┤
│ 4 │101 年4 月12日│黃色警示帶計3 支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300元 │
│ │ │ │璇要求代買於101年3月11│ │
│ │ │ │日進場管制分區施工用。│ │
├──┼───────┼──────────┼───────────┼─────┤
│ 5 │101 年4 月17日│機械施工用10公斤瓦斯│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1,500元 │
│ │ │含桶壹桶 │璇於101年4月17日商請代│ │
│ │ │ │買,101年4月18日新購拋│ │
│ │ │ │光設備試機使用。 │ │
├──┼───────┼──────────┼───────────┼─────┤
│ 6 │101 年4 月18日│施工水管1 捆50米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3250元 │
│ │ │ │璇於101年4月18日因故停│ │
│ │ │ │工,另因接水管件損壞,│ │
│ │ │ │李沛璇同意新購返還。 │ │
├──┼───────┼──────────┼───────────┼─────┤
│總計│ │ │ │1萬 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