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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鉅鴻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堃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追加原告 潘斡權(原名潘清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翊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 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追加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 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 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 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 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 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 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 9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 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3萬4,000元本息部分,因被上訴 人抗辯與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上訴人乃於本院審理 中就此項費用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加以請求(本院卷第132 頁);潘斡權則追加為原告,提起主觀預備之訴,以上訴人 為先位請求之原告,另以潘斡權為備位原告(本院卷第59頁 ),雖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惟上訴人之所以追加新訴,係 因被上訴人為前揭抗辯所致,且不甚礙被上訴人之防禦,與 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 可認為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 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予以 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統一解決紛爭,揆之前揭說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情形,依同法第4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攬訴外人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益邦公司)竹科竹南廠2期新建工程(下稱竹南廠2期工 程),因現場專業管理能力不足,致工程進度遲延,被上訴 人法定代理人李沛璇(下稱李沛璇)乃向具有多年工程專業 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潘斡權(下稱潘斡權)求助,潘斡權應 允協助後,並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簽 訂編號YC-000000-0號之「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系爭契 約①)、編號YC-000000-0號之「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 系爭契約②,與系爭契約①合稱系爭契約),分別由上訴人 承攬施作竹南廠2期工程之「噴砂、研磨、地坪保護」工程 (含「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OP2地坪面噴砂含磨邊 」、「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料」、「地坪保護 」之工作項目,下合稱系爭工程①)及「Lion Hard地坪」 工程(含「表面清潔(洗地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塗」、「Permaguard SPS噴塗」之工作項目,下合稱 系爭工程②,與系爭工程①合稱系爭工程)。而系爭契約僅 就當時已存在且被上訴人明知無法完成之工程部分,以例示 方式明列項目及單價,至於未來須施作之工程項目及備料, 即概括以「點工工資」每工2,500元、「食宿、交通補貼」 每工500元之工作項目含括(下稱未例示項目),而上訴人 已為被上訴人完成未例示項目之工程款為:㈠滲透硬化地坪 工程款: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1所示之此項工程, 總計出工47人次,依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號6、7之約定,上 訴人得請求此部分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之工程款,計 14萬1,000元(計算式:47×〈2500+500〉=141000)。㈡ 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上訴人於101年6月21日、同年 月24日施作系爭工程①之地坪保護工程,因被上訴人提供之 夾板品質不良,致地坪鋪設後高低不平,上訴人即應被上訴 人要求,移除已施作部分工程共800平方公尺,再進行第2次 施工。然第1次施工部分,係因被上訴人提供之夾板品質不 良方移除,上訴人已依約施作工程,依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 號5約定,自得請求工程款4萬8,000元(計算式:800×60= 48000)。㈢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於竹南廠2期工 程竣工後,被上訴人乃委由上訴人進行復原工程,參諸益邦 公司竹科竹南廠1期新建工程(下稱竹南廠1期工程)由被上 訴人出具之計價單所示,垃圾清運費用每平方公尺為1.6元 ,然因該計價單清除之廢棄物重量每平方公尺僅約0.2公斤 ,惟竹南廠2期工程之廢棄物,每平方公尺至少10公斤,則 以竹南廠1期工程垃圾清運費用之計價方式,清運費以每平 方公尺10元計算、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以每平方公尺40元 計算,應屬合理。是上訴人得請求垃圾清除費用3萬5,000元 元(計算式:3500×10=35000)、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 14萬元(計算式:3500×40=140000),計17萬5,000元。 ㈣專案管理費:上訴人指派潘斡權,擔任系爭工程之施工管 理人,被上訴人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指揮 調度工程施工及管理、參與工程各項會議、處理外部廠商協 商等事宜,上訴人已完成項目如附表2所示,則依系爭契約 報價單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約定(下稱系爭專案管理 約定),上訴人得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計算式: 78×〈2500+500〉=234000)或依許稷祥(原名許騰元, 下稱許稷祥)於原審102年度建字第82號事件(下稱另案) 證述依被上訴人與業主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 遠近等因素計算,至少亦應有此金額。㈤上述㈠至㈣項工程 款之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 ,上訴人得請求上述㈠至㈣項工程款合計金額百分之5之營 業稅2萬9,900元(計算式:〈141000+48000+175000+234 000〉×5%=29900)。㈥地坪保護工程夾板購置費:關於 前述第㈡項系爭工程①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部分之夾板 ,乃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上訴人於101年7月18日 經議價取得每平方公尺160元之板材,並支出56萬元之板材 費用,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33萬3,440元,依系爭契約①報 價單編號4約定,上訴人尚得請求夾板購置費22萬6,560元。 ㈦施工耗材購置費:上訴人為施作系爭工程,乃依李沛璇囑 託,購置如附表3所示材料,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得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價金1萬200元。㈧無塵室清理費:被上訴人於10 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公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 月9日之無塵室清理作業,並應允給付上訴人每日報酬3萬元 ,上訴人已依約完成,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該2日報酬計6萬元(計算式:2×30000=60000 )。以上合計92萬4,660元,詎被上訴人於上訴人101年11月 完工後,竟拒不給付,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 項、第547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92萬4,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2萬4,66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專案管理費 23萬4,000元本息部分,如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契約關係 存在,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 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因此受有 損害,自應返還相當於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故 就此項費用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另如認系爭專案管 理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爰追加備位 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潘斡權23萬4,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皆已約明上訴人應施作之工程項目 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而系爭工程完工後,被上訴人 均已估驗付款予上訴人。至上訴人於本件主張之未例示項目 、潘斡權專案管理部分,就兩造是否有此等項目及費用約定 、上訴人及潘斡權為此部分施作之工程內容、支出款項為何 ,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而系爭契約營業稅5%約定,係僅 指契約報價單所明列之工項,上訴人於本件請求之未例示項 目,自無此約定之適用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 訴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3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 ㈠兩造於101年6月8日針對「噴砂、研磨、地坪保護」之系爭 工程①簽訂系爭契約①,報價單所載工作名稱包含「地坪墊 平前噴砂含磨邊」、「OP2地坪面噴砂含磨邊」、「地坪墊 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料」、「地坪保護工資」、「點 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5項工作之數量均為350 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35元、35元、35元、160元、60元, 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119萬4,375元,後2 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元。 ㈡兩造於101年6月8日針對「Lion Hard地坪」之系爭工程②簽 訂系爭契約②,報價單所載工作名稱包含「表面清潔(洗地 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漆」、「Permaguar d SPS噴塗」、「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4項 工作之數量均為1萬30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15元、20元 、15元、15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88 萬7,250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 元。 ㈢被上訴人業依系爭契約約定之總價給付上訴人工程款完畢。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契約確有約定未例示項目,係以「點 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等項目含括,而上訴人已完 成如附表1所示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工程款14萬1,000元、地 坪保護工程之工程款4萬8,000元、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 除之費用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費用3萬5,000元、無塵 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之 管理費23萬4,000元,此部分如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 契約關係存在,則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 管理工作,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 因此受有損害,自應返還相當於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 訴人、前述各項工程款合計金額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 ;另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夾板費用,尚餘22萬6,56 0元未為給付、上訴人為系爭工程購置如附表3所示材料價金 1萬200元;又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 公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月9日無塵室清理作業之報酬6 萬元,以上合計92萬4,660元,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179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92萬4,660元本息。另如認系爭專案管理之合意係 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契約約定及 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費23萬4,000 元本息,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分述 如下: ㈠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滲透 硬化地坪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工程款4萬8,000元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就未例示項目已施作如附表1所示滲透硬 化地坪工程、出工47人次之工程款為14萬1,000元,另因被 上訴人提供夾板品質不良而拆除已施作之地坪保護第1次工 程之工程款4萬8,000元,又為復原地坪保護工程垃圾清除之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云云,固聲 請訊問證人潘清芳、李晶晶、陳映璇及函詢被上訴人業主麥 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士特公司)系 爭工程相關事宜為據。然查: ⑴依曾任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證人潘清芳證述:「(就益邦製 藥竹科竹南廠2期工程,是否參與?)有。…(你參與此工 程,你做了哪些工程項目?)除了1期做的水電、機電、地 坪噴砂保護之外,還有逆滲透及竹南辦公室冷氣安裝,施作 的時間沒有紀錄。…(之後有無請領費用?)與1期的請領 方式一樣。…(原告公司有沒有資料?)沒有。」等語(原 審卷第86頁反面),僅得認潘清芳曾就竹南廠2期工程施作 水電、機電、地坪噴砂保護、逆滲透及竹南辦公室冷氣安裝 等,並無法據以證明其所為前揭工作,係屬附表1所示即兩 造約定之未例示項目工程。 ⑵再依證人李晶晶證述:「(原告是否在101年6月左右,請你 協助益邦製藥竹科竹南廠之工程?)有。…(當時原告請你 做哪些工作?做了幾天?)貼地板的塑膠紙片,印象中是兩 個晚上。…(當時是原告公司何人請你協助?)潘清芳先生 。…(做完之後有無給付你報酬?)有,一天1500元,直接 給我現金。…(當時在現場誰指揮你做工作?)潘清芳他哥 哥,我們在現場都叫他潘大哥。」等語(原審卷第124頁反 面),充其量僅能證明上訴人曾僱請李晶晶施作竹南廠2期 工程中關於貼地板塑膠紙片之工作2天,而系爭工程本即有 「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 保護工資」、「地坪補洞」等關於地坪部分之工項,是依李 晶晶前揭證述,並無法據以認定其施作內容為系爭契約報價 單所載以外即上訴人主張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或係地坪保 護第2次施工部分。 ⑶又依曾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業務助理即證人陳映璇證述:「( 101年3月間上訴人公司有承包被上訴人公司的相關工作,有 關麥士特公司的工作內容為何?)他也是做地坪噴砂及保護 的承包。…(請確認潘清泉是否有做附表1、2的工作?)他 有做我用粉紅色螢光筆標示的部分,日期我不確定是不是那 天,但我也沒有辦法區別是他原來的工作,還是他所謂的另 案管理部分。」等語(本卷第74頁、第62頁至第71頁),雖 可認上訴人有施作如附表1除編號8至13關於「機械故障維修 」、17關於「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19、23關於「協助管 理、開會」外之工作,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日期及究否屬系 爭工程之範圍,顯無法憑以認定上訴人主張如附表1所示工 作確屬與被上訴人約定之未例示項目。至上訴人聲請函詢麥 士特公司關於系爭工程施工等相關資料,業據麥士特公司於 104年1月15日以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檢附其與被上訴人 公司結算後變更合約書、末期估驗請款表(本院卷第95-1頁 至第104頁),惟細譯其內容並無任何關於上訴人或潘斡權 施作系爭工程之現場工作內容、項目及金額等載述,亦無法 據為有利上訴人主張之認定(此項證據於上訴人他項請求部 分,不再贅述)。 ⑷是依上訴人所提證物及證人,均無法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間有施作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等約定存在,且上訴人自始至 終均未提出任何僱工單據、付款憑證、施工日報表、簽到簿 或照片以證其有僱工或自行施作上開工程之事實;況依附表 1編號1至20工作日期為101年3月13日至101年6月2日,可知 該等工作內容均係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已完成,亦有明 確之點工數目可資計算,惟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之未例示項 目乃因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時尚未確定,而概括以「點工工 資」、「食宿、交通補貼」等項目含括云云,明顯與事實不 符,要難採信。此外,上訴人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被 上訴人間確有約定施作如附表1之未例示項目、地坪保護第2 次施工工程及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等工作,上訴人依 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滲透硬化地坪 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4萬8,000元 、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除 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自不足 採。 ㈡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1 79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潘斡權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上開專案管理費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其指派潘斡權,擔任系爭工程施工管理人,被上 訴人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指揮調度工程施 工及管理、參與工程各項會議、處理外部廠商協商等事宜, 被上訴人已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管理工作,則依系爭契約 報價單「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約定,上訴人得 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依許稷祥於另案證述按被上 訴人與業主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遠近等因素 計算,至少亦應有此金額;又如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 契約關係存在,則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如附表2所示專案 管理工作,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自應返還相 當於上開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另如認系爭專案 管理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 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用云云,固 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97年7 月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互助 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並聲請訊問證人許稷祥、陳映璇 ,然查: ⑴依上訴人所提系爭契約報價單所示,其與被上訴人約定應施 作之系爭工程①工作為「地坪墊平前噴砂含磨邊」、「OP2 地坪面噴砂含磨邊」、「地坪墊平後研磨」、「地坪保護材 料」、「地坪保護工資」、「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 貼」,前5項工作之數量均為35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35 元、35元、35元、160元、60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 計契約總價為119萬4,375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 2,500元、每工500元;系爭工程②工作為「表面清潔(洗地 機)」、「地坪補洞」、「Lion Hard噴漆」、「Permaguar d SPS噴塗」、「點工工資」、「食宿、交通補貼」,前4項 工作之數量均為1萬3000平方公尺,單價分別為15元、20元 、15元、15元,加計百分之5營業稅後,合計契約總價為88 萬7,250元,後2項工作之單價分別為每工2,500元、每工500 元,已如前述,其上並無任何關於「專案管理」、「工地管 理」或「工程管理」工作項目及計價之載述(原審卷第23頁 至第28頁),系爭契約自難據為兩造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 之依憑。再細繹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 97年7月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 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所載內容(原審卷第29頁、第 31頁至第34頁),可知係潘斡權參與被上訴人承攬互助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所施作之益邦公司竹南廠1期工程,要與本件 竹南廠2期工程無涉,自無從憑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 上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存在。 ⑵而依時任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即證人許稷祥證稱:益邦公司 竹南廠1期工程係由伊負責,但2期工程係由李沛璇負責,伊 並不清楚2期的狀況等語(原審卷第87頁反面),顯無從證 明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有系爭專案管理之約定。另依 證人陳映璇前揭證述,雖可認潘斡權有施作如附表2編號1、 5、8及2至6、10至12、15至16、21至34、36、39、40、44、 51、56、66、67、74加註「」部分之工作(本院卷第64頁至 第71頁),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日期及究否屬系爭工程或系 爭專案管理之範圍,亦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 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上訴人或潘斡權確有施作 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 ⒉則依上訴人、潘斡權於本件所提證物及證人,均無法證明上 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其等確有 施作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再如上訴人或潘斡權 確為被上訴人施作如附表2其主張之專案管理工作,期間長 達5個月,則此期間依附表2所示幾乎每日均有工作,上訴人 或潘斡權於此期間竟均未曾與被上訴人磋商專案管理報酬為 何,顯已有悖於常情,況於工程實務為工程管理人當備有工 程管理紀錄,以作為將來向業主結案報告及請求報酬之依據 ,惟上訴人及潘斡權於本件均未提出此等紀錄或報告,以證 明上訴人或潘斡權確有承攬或受被上訴人委任施作附表2專 案管理工作,足徵上訴人或潘斡權主張,難以採信。此外, 上訴人、潘斡權均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間確有 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及有施作附表2其主張之之專案管理工作 ,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 第179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或潘斡權依系爭 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 費23萬4,000元,均無可取。 ㈢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請求營業稅2萬9,900元部分 : 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其關於 前述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工程款、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 款、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及專案管理費,合計金額 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云云。惟查,上訴人請求滲透硬 化地坪工程款、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復原地坪保護 工程現場清除費及專案管理費均無理由,既如前述,則其以 該4筆金額為計算基礎而請求之營業稅2萬9,900元,即無所 據,不應准許。 ㈣上訴人依系爭契約①約定請求購置地坪保護工程夾板費22萬 6,56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前述系爭工程①地坪保護工程第2次施工部分之 夾板,乃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為其購買,上訴人於101年7月 18日向木業公司議價取得每平方公尺160元之板材,並支出 56萬元之板材費用,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33萬3,440元,依 系爭契約①報價單編號4約定,上訴人尚得請求夾板購置費 用22萬6,560元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為 此部分主張,即難遽信。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施工材料費1萬20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為施作系爭工程,乃依李沛璇囑託,購置如附表 3所示之材料,故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 金1萬200元云云,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自無可採。 ㈥上訴人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清理無塵室報酬6萬元 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6日要求上訴人配合益邦公 司施作101年7月8日、同年月9日之無塵室清理作業,並應允 給付上訴人每日報酬3萬元,上訴人業已依約完成,故依民 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2日報酬計6萬元 云云,均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 難採信。 ㈦綜前,上訴人、潘斡權就前揭主張,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則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47 條、第179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滲透硬化地 坪工程款14萬1,000元、地坪保護第1次施工工程款4萬8,000 元、復原地坪保護工程現場清除費17萬5,000元(即垃圾清 除費用3萬5,000元、無塵室清除及復原費用14萬元)、如附 表2專案管理工作之管理費23萬4,000元、前述各項工程款合 計金額百分之5營業稅2萬9,900元、購置地坪保護工程夾板 費22萬6,560元、購置附表3材料價金1萬200元、無塵室清理 作業報酬6萬元,以上合計92萬4,660元本息,均無理由,不 能准許。而潘斡權備位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本息,亦非有 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 、第547條、第36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2萬4,6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就其中專案管理費23萬4,000元本息部分 ,追加依民法第179規定請求,及潘斡權追加備位之訴依系 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潘斡權 23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 先位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 │附表1:滲透硬化地坪工程之明細(本院卷第62至64頁) │ ├──┬───────┬────────────────┬────┤ │編號│ 日期(民國) │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 │ 1 │101 年3 月13日│至翊暢公司取工具,配合機座施作。│ 2 │ ├──┼───────┼────────────────┼────┤ │ 2 │101 年3 月14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2 │ ├──┼───────┼────────────────┼────┤ │ 3 │101 年3 月19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2 │ ├──┼───────┼────────────────┼────┤ │ 4 │101 年3 月30日│配合第一區藥品間(材料試驗區)噴│ 2 │ │ │ │砂施工。 │ │ ├──┼───────┼────────────────┼────┤ │ 5 │101 年3 月30日│配合益邦施作2樓機座。 │ 3 │ ├──┼───────┼────────────────┼────┤ │ 6 │101 年4 月11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配合洗地機到 │ 2 │ │ │ │位試車。 │ │ ├──┼───────┼────────────────┼────┤ │ 7 │101 年4 月12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清洗地坪)。 │ 2 │ ├──┼───────┼────────────────┼────┤ │ 8 │101 年4 月13日│配合2樓未來區施工、機械故障維修 │ 2 │ │ │ │。 │ │ ├──┼───────┼────────────────┼────┤ │ 9 │101 年4 月14日│ 同上 │ 2 │ ├──┼───────┼────────────────┼────┤ │ 10 │101 年4 月15日│ 同上 │ 2 │ ├──┼───────┼────────────────┼────┤ │ 11 │101 年4 月16日│ 同上 │ 2 │ ├──┼───────┼────────────────┼────┤ │ 12 │101 年4 月17日│ 同上 │ 2 │ ├──┼───────┼────────────────┼────┤ │ 13 │101 年4 月18日│2樓未來區施工機械故障維修,配合 │ 2 │ │ │ │檢修。另因素地清除不完全致完全面│ │ │ │ │產生爭議,又因給水管路遭受破壞,│ │ │ │ │李佩璇表示先停工及協商。 │ │ ├──┼───────┼────────────────┼────┤ │ 14 │101 年5 月4 日│配合進場(未來區),因未清除淨空│ 2 │ │ │ │而停工。 │ │ ├──┼───────┼────────────────┼────┤ │ 15 │101 年5 月5 日│配合施工,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 │ 2 │ ├──┼───────┼────────────────┼────┤ │ 16 │101 年5 月21日│進場因未清除場區淨空而停工。 │ 2 │ ├──┼───────┼────────────────┼────┤ │ 17 │101 年5 月25日│配合施工,加班至晚上8點離場。 │ 2 │ ├──┼───────┼────────────────┼────┤ │ 18 │101 年5 月26日│清洗地坪機房基座。 │ 2 │ ├──┼───────┼────────────────┼────┤ │ 19 │101 年6 月1 日│因未清除場區淨空而停工。 │ 2 │ ├──┼───────┼────────────────┼────┤ │ 20 │101 年6 月2 日│配合清洗地坪及機房基座。 │ 3 │ ├──┼───────┼────────────────┼────┤ │ 21 │101 年11月1 日│配合施工。另地坪滲透硬化約50平方│ 2 │ │ │ │公尺,因協調不明及受電室工種重復│ │ │ │ │危險及未清理而停工。 │ │ ├──┼───────┼────────────────┼────┤ │ 22 │101 年11月4 日│配合施工及地坪滲透硬化施工。 │ 2 │ ├──┼───────┼────────────────┼────┤ │ 23 │101 年11月5 日│協助管理、開會、配合施工及地坪滲│ 1 │ │ │ │透硬化面材施工。 │ │ ├──┼───────┼────────────────┼────┤ │總計│ │ │ 47 │ └──┴───────┴────────────────┴────┘ ┌────────────────────────────────┐ │附表2:潘斡權完成專案管理明細(本院卷第64至71頁) │ ├──┬───────┬────────────────┬────┤ │編號│ 日期(民國) │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 │ 1 │101 年6 月8 日│進行電源整理第1區研磨清理作業 │ 2 │ ├──┼───────┼────────────────┼────┤ │ 2 │101 年6 月13日│「配合施工」、管理。防暴間墊平防│ 1 │ │ │ │護,「各室貼門牌號碼」。加班管制│ │ │ │ │通道及「防暴1間噴砂」。 │ │ ├──┼───────┼────────────────┼────┤ │ 3 │101 年6 月14日│配合管理,工安尋檢,開會。 │ 1 │ ├──┼───────┼────────────────┼────┤ │ 4 │101 年6 月16日│配合管理,「工地電源重整」,開會│ 2 │ │ │ │。辦公室裝冷氣(一般工、電工各一│ │ │ │ │)。 │ │ ├──┼───────┼────────────────┼────┤ │ 5 │101 年6 月18日│第一分區上午墊平研磨完成。另臨時│ 1 │ │ │ │決定通道施工,要求下午加班噴砂完│ │ │ │ │成,配合明日工班進場。下午墊平區│ │ │ │ │裂縫因灌注殘料研磨清除。 │ │ ├──┼───────┼────────────────┼────┤ │ 6 │101 年6 月19日│配合施工及管理。上午墊平研磨完成│ 1 │ │ │ │。底塗施工處理。 │ │ ├──┼───────┼────────────────┼────┤ │ 7 │101 年6 月20日│配合施工管理。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8 │101 年6 月21日│第一區地坪防護指揮。防暴間墊平研│ 1 │ │ │ │磨清理底塗施工處理。 │ │ ├──┼───────┼────────────────┼────┤ │ 9 │101 年6 月22日│配合管理、協議組織會議。防暴間墊│ 1 │ │ │ │平底塗施工處理。 │ │ ├──┼───────┼────────────────┼────┤ │ 10 │101 年6 月24日│「配合施工」、管理及「防暴2間臨 │ 1 │ │ │ │時噴砂施工,一區地坪防護」。 │ │ ├──┼───────┼────────────────┼────┤ │ 11 │101 年6 月25日│「第三前區墊平研磨清理」。底塗施│ 1 │ │ │ │工處理。 │ │ ├──┼───────┼────────────────┼────┤ │ 12 │101 年6 月26日│配合施工。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13 │101 年6 月28日│配合施工。四區底塗施工處理(早上│ 1 │ │ │ │6 點加班研磨)。 │ │ ├──┼───────┼────────────────┼────┤ │ 14 │101 年6 月29日│配合施工。4 區底塗施工處理。 │ 1 │ ├──┼───────┼────────────────┼────┤ │ 15 │101 年6 月30日│「配合施工」、管理。「及協助OP2 │ 2 │ │ │ │施工」。 │ │ ├──┼───────┼────────────────┼────┤ │ 16 │101 年7 月1 日│配合施工、管理。「防暴2間大通道 │ 1 │ │ │ │研磨清理施工」。底塗施工處理加班│ │ │ │ │至晚上7點。 │ │ ├──┼───────┼────────────────┼────┤ │ 17 │101 年7 月2 日│配合管理,及協助OP2 施工,品質缺│ 1 │ │ │ │點改善。 │ │ ├──┼───────┼────────────────┼────┤ │ 18 │101 年7 月3 日│配合管理。協議組織會議。 │ 1 │ ├──┼───────┼────────────────┼────┤ │ 19 │101 年7 月6 日│配合管理。為配合(衛生局)業主需│ 1 │ │ │ │要檢查,協議會主管勘察整理動線,│ │ │ │ │要領重點協商。 │ │ ├──┼───────┼────────────────┼────┤ │ 20 │101 年7 月7 日│配合管理。為配合業主,李小姐與協│ 1 │ │ │ │議會主管商議。受命指揮管理無塵室│ │ │ │ │全面,清潔人員等施工。 │ │ ├──┼───────┼────────────────┼────┤ │ 21 │101 年7 月8 日│配合管理,管理。續管理清潔人員等│ 1 │ │ │ │無塵室施工全部完成。「完成第一分│ │ │ │ │區地坪清除。」 │ │ ├──┼───────┼────────────────┼────┤ │ 22 │101 年7 月17日│配合施工,管理。「維修通道OP2噴 │ 2 │ │ │ │砂施工」,底塗施工處理(一般工、│ │ │ │ │電工各一)。 │ │ ├──┼───────┼────────────────┼────┤ │ 23 │101 年7 月18日│配合施工,「施作第5區噴砂」。 │ 1 │ │ │ │配合公司採購板材協商議價。 │ │ ├──┼───────┼────────────────┼────┤ │ 24 │101 年7 月19日│配合施工,管理。「2區噴砂3間施工│ 1 │ │ │ │」。配合協議組織開會。 │ │ ├──┼───────┼────────────────┼────┤ │ 25 │101 年7 月20日│「配合施工」,管理。「噴砂施工」│ 1 │ │ │ │。 │ │ ├──┼───────┼────────────────┼────┤ │ 26 │101 年7 月21日│「配合施工」,管理。「2區噴砂施 │ 1 │ │ │ │工完成。配合採購保護板材協商出貨│ │ │ │ │問題及付款。」 │ │ ├──┼───────┼────────────────┼────┤ │ 27 │101 年7 月23日│「配合施工」,管理。「中午配合臨│ 1 │ │ │ │時加班噴砂施工完成。配合採購①保│ │ │ │ │護板材協商確定明(24)出貨、及公│ │ │ │ │司匯款。②南亞PVC布出貨數量。配 │ │ │ │ │合協議開會。」 │ │ ├──┼───────┼────────────────┼────┤ │ 28 │101 年7 月24日│「配合施工」,管理。「中午12點30│ 1 │ │ │ │分保護板材進場」。配合協議開會。│ │ │ │ │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29 │101 年7 月25日│「配合施工」,協議開會管理。「配│ 1 │ │ │ │合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30 │101 年7 月26日│「配合施工」,協議開會管理。「配│ 1 │ │ │ │合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31 │101 年7 月27日│「配合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配合施工晚上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追加1262、1330及通道)。配合至│ │ │ │ │益邦1期實驗室勘察現場。」 │ │ ├──┼───────┼────────────────┼────┤ │ 32 │101 年7 月30日│配合管理,暫存區預留孔勘察,配合│ 1 │ │ │ │施工,「2區加班施作地坪保護工程 │ │ │ │ │」。 │ │ ├──┼───────┼────────────────┼────┤ │ 33 │101 年7 月31日│配合協助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1區地坪保護施工及2區地坪保護施工│ │ │ │ │加班完成」。 │ │ ├──┼───────┼────────────────┼────┤ │ 34 │101 年8 月1 日│「配合協助施工」,管理、協議開會│ 1 │ │ │ │。「2區地坪保護施工加班完成。地 │ │ │ │ │坪保護整理,至益邦1期實驗室清理 │ │ │ │ │垃圾」。 │ │ ├──┼───────┼────────────────┼────┤ │ 35 │101 年8 月2 日│配合管理。颱風,周文三施工3 區砂│ 1 │ │ │ │漿修補,協助至益邦一期實驗室底塗│ │ │ │ │施工。 │ │ ├──┼───────┼────────────────┼────┤ │ 36 │101 年8 月3 日│配合協助管理。「至益邦1期實驗室 │ 1 │ │ │ │門壏施工」。 │ │ ├──┼───────┼────────────────┼────┤ │ 37 │101 年8 月7 日│配合施工,下午5 點加班噴砂至晚上│ 1 │ │ │ │9 點20分工區調整停工。至11點確定│ │ │ │ │施工改變位置加班施工完成。 │ │ ├──┼───────┼────────────────┼────┤ │ 38 │101 年8 月8 日│配合協助管理,底塗施工,協議開會│ 1 │ │ │ │。 │ │ ├──┼───────┼────────────────┼────┤ │ 39 │101 年8 月11日│配合管理,開會及施工、晚「上3區 │ 1 │ │ │ │地坪保護施工加班完成」。 │ │ ├──┼───────┼────────────────┼────┤ │ 40 │101 年8 月12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1 │101 年8 月13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2 │101 年8 月14日│配合協助管理及進料。 │ 1 │ ├──┼───────┼────────────────┼────┤ │ 43 │101 年8 月15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配合施工,5 │ 1 │ │ │ │區前及管制區通道前半區地坪噴砂施│ │ │ │ │工加班完成。 │ │ ├──┼───────┼────────────────┼────┤ │ 44 │101 年8 月17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上午配合完│ 1 │ │ │ │成地坪保護施工」。 │ │ ├──┼───────┼────────────────┼────┤ │ 45 │101 年8 月18日│配合管理施工。 │ 1 │ ├──┼───────┼────────────────┼────┤ │ 46 │101 年8 月19日│配合管理,協議開會。上午配合地坪│ 1 │ │ │ │底塗施工,下午配合清理協管。 │ │ ├──┼───────┼────────────────┼────┤ │ 47 │101 年8 月20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8 │101 年8 月21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49 │101 年8 月22日│配合協助管理。場區之垃圾清理。 │ 1 │ ├──┼───────┼────────────────┼────┤ │ 50 │101 年8 月23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51 │101 年8 月24日│配合協助管理、開會。「原有地坪保│ 1 │ │ │ │護」與整理防暴區排水管等整理作業│ │ │ │ │。 │ │ ├──┼───────┼────────────────┼────┤ │ 52 │101 年9 月3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施工,地│ 1 │ │ │ │坪加班噴砂施工 │ │ ├──┼───────┼────────────────┼────┤ │ 53 │101 年9 月4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4 │101 年9 月7 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5 │101 年9 月10日│配合協助管理。 │ 1 │ ├──┼───────┼────────────────┼────┤ │ 56 │101 年9 月12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地坪保│ 1 │ │ │ │護加班施工完成」。 │ │ ├──┼───────┼────────────────┼────┤ │ 57 │101 年9 月13日│配合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8 │101 年9 月18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59 │101 年9 月19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0 │101 年9 月24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1 │101 年10月1 日│協助管理、開會。與李小姐談益邦地│ 1 │ │ │ │坪研磨問題及價格。 │ │ ├──┼───────┼────────────────┼────┤ │ 62 │101 年10月4 日│協助管理、開會。 │ 1 │ ├──┼───────┼────────────────┼────┤ │ 63 │101 年10月5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4 │101 年10月6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發現空調不穩│ 1 │ │ │ │,協商指示停工。 │ │ ├──┼───────┼────────────────┼────┤ │ 65 │101 年10月7 日│協助管理、整理貨區。 │ 1 │ ├──┼───────┼────────────────┼────┤ │ 66 │101 年10月8 日│協助管理、「配合地坪保護材加班清│ 1 │ │ │ │除」。 │ │ ├──┼───────┼────────────────┼────┤ │ 67 │101 年10月9 日│協助管理、「配合地坪保護材清除加│ 1 │ │ │ │班整理」。 │ │ ├──┼───────┼────────────────┼────┤ │ 68 │101 年10月11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69 │101 年10月15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0 │101 年10月16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1 │101 年10月17日│協助管理、開會。整理料區、保護材│ 1 │ │ │ │整理。 │ │ ├──┼───────┼────────────────┼────┤ │ 72 │101 年10月18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 │ 1 │ ├──┼───────┼────────────────┼────┤ │ 73 │101 年10月19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整理料區。 │ 1 │ ├──┼───────┼────────────────┼────┤ │ 74 │101 年11月5 日│協助管理、協議開會及「地坪滲透硬│ 1 │ │ │ │化面材施工」。 │ │ ├──┼───────┼────────────────┼────┤ │總計│ │ │ 78 │ └──┴───────┴────────────────┴────┘ ┌───────────────────────────────────────┐ │附表3 :購料費用項目(原審卷第19至21頁) │ ├──┬───────┬──────────┬───────────┬─────┤ │編號│ 購買日期 │ 項目 │ 用途 │ 金額 │ │ │ (民國) │ │ │(新臺幣)│ ├──┼───────┼──────────┼───────────┼─────┤ │ 1 │101 年3 月12日│3M菜瓜布4 片 │基座施工於101 年3 月13│ 1000元 │ │ │ │ │日打蠟機下料等施工用。│ │ ├──┼───────┼──────────┼───────────┼─────┤ │ 2 │101 年3 月13日│無塵拖布組滲透施工用│進場施工用於滲透材均勻│ 3550元 │ │ │ │計10組 │塗料,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 │ │ │ │人李沛璇要求代買於101 │ │ │ │ │ │年3 月13日進場施工用。│ │ ├──┼───────┼──────────┼───────────┼─────┤ │ 3 │101 年3 月13日│伸縮拖把桿計5 支 │同上。 │ 600元 │ ├──┼───────┼──────────┼───────────┼─────┤ │ 4 │101 年4 月12日│黃色警示帶計3 支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300元 │ │ │ │ │璇要求代買於101年3月11│ │ │ │ │ │日進場管制分區施工用。│ │ ├──┼───────┼──────────┼───────────┼─────┤ │ 5 │101 年4 月17日│機械施工用10公斤瓦斯│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1,500元 │ │ │ │含桶壹桶 │璇於101年4月17日商請代│ │ │ │ │ │買,101年4月18日新購拋│ │ │ │ │ │光設備試機使用。 │ │ ├──┼───────┼──────────┼───────────┼─────┤ │ 6 │101 年4 月18日│施工水管1 捆50米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 3250元 │ │ │ │ │璇於101年4月18日因故停│ │ │ │ │ │工,另因接水管件損壞,│ │ │ │ │ │李沛璇同意新購返還。 │ │ ├──┼───────┼──────────┼───────────┼─────┤ │總計│ │ │ │1萬 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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