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引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霖(原名黃子僑)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亨嘉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
五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