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黃美利
訴訟
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黃傑琳律師
被
上訴人 官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益彰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
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請被上訴人提出關於臺北市○○區○○○路○○○號房屋地下層係
於民國95年何時裝潢之確切時間。
請
兩造就上訴人裝潢折舊部分之
抗辯提出折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