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褚泰瑋即新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       班       宗戍明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宗戍明即高雄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屏東縣私立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徐誼庭 上 訴 人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 法定代理人 于友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惟翔       江佩儒 被 上訴人 高慶雅       何芷璇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       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馬偉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 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情形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查上 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高慶雅、何芷璇(以下均僅稱其 名)俱為侵害戴爾英文補習班名譽、商譽之言論,被上訴人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 期補習班站前分班(下稱菁英補習班)為何芷璇之僱用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賠償金並 登報回復伊名譽(見原審卷第94-95 頁),嗣於本院中改主 張:高慶雅、何芷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前段負連帶賠償責任;何芷璇、菁英補習班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1項、第188條第1 項前段負連帶賠償責任,彼此為不真 正連帶給付關係等語,並減縮利息請求自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且據為變更聲明( 見本院卷第77 頁正、反面、第130-132頁),復主張捨棄依 民法第195 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02頁、第 214 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何芷璇於補教界工作達七年之久,深知同 業是否合法設立,竟於100年7 月6日在菁英補習班內告知高 慶雅「戴爾補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之補習班」之不實內 容,高慶雅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21分31秒許及翌日(7日)凌 晨0時8分38秒許,以網路連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知 識家網站(下稱雅虎知識家網站)公然詢問「戴爾VS菁英, 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並刊登:「最近在找英文補習 班_想補托福_看了兩家是比較多人推薦的_戴爾和菁英_聽說 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的』_ 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 比較重要_希望聽聽有去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_例如補過戴爾 的_可以幫我分析一下他的優缺點嗎? 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 」 、「說載爾沒有合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_ 我也不清楚_但我覺得戴爾的老師感覺比較....親民_菁英感 覺是很商業化_全部規劃好了_所以有點難抉擇」等內容,使 大眾對戴爾補習班是否合法設立存疑,足生負面評價,而有 礙他人至戴爾補習班詢問課程之意願,何芷璇為不實言論、 高慶雅不思先以網路查知補習班立案情形,擅於網路為上開 言論,共同損及戴爾補習班名譽權,造成伊等商譽損害,應 負連帶賠償之責;又何芷璇受僱於菁英補習班,其於菁英補 習班內招生時告知高慶雅上開言論,屬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伊 等名譽權,菁英補習班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又何芷 璇本於共同侵權行為及僱用人責任,分別與高慶雅與菁英補 習班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均為同一賠償目的,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金並登報 回復伊等名譽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戴爾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其餘上訴人各10萬元, 及均自上訴人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㈢被上訴人應以十四號字體於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之篇幅(寬4.5 分,長14.5公分 ),刊登如附件一、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 不服,聲明上訴,並為訴之減縮如前所述。)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戴爾文教有 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新台幣20萬元 ,及自103年6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等二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中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 人免給付義務。 ㈢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褚泰瑋即新 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新台幣10萬元,及自103年6月25日民 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二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中一人清償 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 ㈣高慶雅及菁英國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夏愷隸即 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新台幣10 萬元,及自103 年6 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二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 人中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免給付 義務。 ㈤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夏愷隸即台 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逢甲分班新台幣10萬元,及 自103年6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二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 上訴人中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免 給付義務。 ㈥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宗戍明即台 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新台幣10萬元,及自103年6 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二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中 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 。 ㈦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宗戍明即高 雄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新台幣10萬元,及自103年6 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等二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中 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免給付義務 。 ㈧高慶雅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屏東縣私立 戴爾興業有限公司附設戴爾美與短期補習班新台幣10萬元 ,及自103年6月25日民事上訴理由㈡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等二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中一人清償者,於該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 人免給付義務。 ㈨前第二項到第八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㈩被上訴人應以14號字體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第 一版報頭下方之篇幅(寬4.5 公分,長14.5公分),刊登 如附件一、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高慶雅部分:伊於網路上發表之言論,自前後文意觀之,目 的僅在詢問他人有關戴爾及菁英二家英文補習班之評價及意 見,無貶損上訴人名譽之意,且上訴人及菁英補習班皆為國 內高知名度,具一定規模之補習班,故其教學方式、合法立 案等事,屬學生報名之關心議題,乃可受公評之事,社會大 眾得為討論,伊為善意發表適當言論,無不法侵害他人名譽 ,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此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2年度偵續二字第43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況且上訴人始終未 證明確受損害,其遽求賠償,實屬無據等語置辯。 ㈡何芷璇部分:高慶雅係經其父親介紹至菁英補習班指名伊解 說課程,伊單純介紹課程,無使用話術招攬高慶雅,亦未告 知「戴爾補習班為未合法立案之補習班」等語,伊不知高慶 雅於雅虎知識家網站為前開言論,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等 語置辯。 ㈢菁英補習班部分:何芷璇並未向高慶雅表示戴爾補習班未合 法立案,縱認何芷璇確有為之,亦屬個人間談話內容,高慶 雅未信為真,自無構成侵權行為。況且高慶雅於雅虎知識家 網站之言論僅係提問性質,未可造成上訴人名譽貶損,且於 留言翌日透過之網友留言,已達回復上訴人名譽之目的。又 戴爾補習班立案合法性存疑已久,且高慶雅居住台北市,上 開言論僅影響臺北地區之戴爾補習班,實與臺北地區以外之 者無涉,再者,上訴人迄未舉證受有何財產上損害等語置辯 。 ㈣並於本院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菁英補習班為何芷璇之僱用人。 ㈡高慶雅於101年7月6日下午4時21分31秒許在臺北市○○區○ ○○路○○○號13樓之6,以網路連上雅虎知識家網站,於該網 路上刊登「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之文字 標題,及:「最近在找英文補習班;想補托福;看了兩家是 比較多人推薦的戴爾和菁英;聽說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 補習班的;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重要;希望聽聽有去 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例如補過戴爾的可以幫我分析一下他 的優缺點嗎?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等文字內容;復於翌( 7)日凌晨0時8分38 秒許補充刊登「說戴爾沒有合法立案的 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我也不清楚;但我覺得戴爾的 老師感覺比較....親民;菁英感覺是很商業化全部都規劃好 了;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內容。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上訴人主張:何芷璇受僱於菁英補習班竟告知高慶雅「戴爾 補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之補習班」不實言論,高慶雅隨 即於雅虎知識家網站提問,有損戴爾補習班商譽,致伊等受 有損害,被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 連帶負賠償之責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爭點厥為:㈠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 求高慶雅、何芷璇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何芷璇是 否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高慶雅負連帶賠償責 任?㈢菁英補習班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何芷 璇負連帶賠償責任?㈣上訴人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 ?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關於高慶雅、何芷璇是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 規定負賠償責任之爭點: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關於侵權行為 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 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 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 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名譽為社會上之 評價,商譽為對經濟上之評價,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 商譽在內。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高慶雅發表「聽說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 立案的補習班」、「說戴爾沒有合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習班 的專員說的」等言論,已侵害伊等隸屬戴爾補習班體系之名 譽、商譽,應負賠償之責云云。為高慶雅所否認,則上訴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 舉證之責。經查: ①高慶雅於101年7月6日下午4時21分31秒許在臺北市○○區○ ○○路○○○號13樓之6,以網路連上雅虎知識家網站,於該網 路上刊登「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之文字 標題,及:「最近在找英文補習班;想補托福;看了兩家是 比較多人推薦的戴爾和菁英;聽說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 補習班的;但是我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重要;希望聽聽有去 補習過的人給我意見;例如補過戴爾的可以幫我分析一下他 的優缺點嗎?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等文字內容;復於翌( 7)日凌晨0時8分38 秒許補充刊登「說戴爾沒有合法立案的 是另一家補習班的專員說的;我也不清楚;但我覺得戴爾的 老師感覺比較....親民;菁英感覺是很商業化全部都規劃好 了;所以有點難抉擇」等文字內容,有上訴人提出網頁資料 可稽(見原審卷第8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 應堪信實。 ②惟高慶雅發表言論之雅虎知識家網站,係提供使用者就日常 生活、學習或專業等各類型疑問,可向其他網路使用者請教 ,或就其他網路使用者之疑問給予回答或提供意見之網路資 訊交流服務平台,是於該平台上提問之發問者,目的係在求 知、解惑,顯與一般社群網站係作個人發表意見討論之園地 有間,本諸該網站設計之特殊目的及性質,堪認一般網路使 用者於瀏覽該網站發問者之發問內容,通常僅認屬個人存疑 之看法,難謂已得肯定之確信。復觀高慶雅所發表之言論內 容,除以「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之疑問 句為標題,而非使用確切、肯定之敘述語句為評論外,再探 其內容所述,乃高慶雅欲至英文補習班補習,雖聽聞另一家 補習班專員稱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但覺得補習班師資較 為重要,戴爾補習班之老師予人親民感覺,菁英補習班全部 規畫好,感覺較商業化,於二者間難作抉擇,故盼求教有補 習經驗之網友予以分析或提供意見等語意旨觀之,顯見高慶 雅係單純針對「戴爾VS菁英,哪個英文補習班比較好?」一 事求教於網友,核與雅虎知識家網站之設立目的即提供發問 者向網路使用者提問以尋求解答或意見相符,衡諸常情,高 慶雅上開發問內容,乃屬發問性質,實無令瀏覽者對戴爾補 習班產生評價減損之印象,難謂其有故損戴爾補習班名譽、 商譽之行為。況且針對「戴爾補習班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一 事,高慶雅已表示係「聽說」,復補充「是另一家補習班的 專員說的」,然補習業界競爭激烈,乃眾所周知之事,是高 慶雅上開留言,於瀏覽者觀看之際,僅認係補習班招攬學生 之商業手段,消息來源可信性極低,實無足令瀏覽者產生戴 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確信。 ③復參酌經高慶雅選為最佳解答之回答者「大偌」之補充:「 戴爾美語成立很久了,不可能沒有立案,通常都是剛起步的 小補習班或家教班才沒立案,會說戴爾沒立案的那家補習班 最好別去」等語,另「文宏」之回答:「有沒有合法去看補 習班的立案證書就知道了,補習班競爭那麼激烈,如果沒有 立案的話,早就被其他補習班檢舉了」等語,及「瘦瘦又肥 肥」之回答:「至於立案問題,我只能說不可能會有這種事 情,如果沒有立案的話怎麼可能全省都有分校,教育局早就 去查了,所以,別聽信謠言」等語(見原審卷第153、154、 157-158 頁),由此益證高慶雅縱提及「聽說戴爾補習班未 合法立案」一事,網友亦多不信,尚難認已損及戴爾補習班 名譽或商譽可言。 ④雖上訴人稱:高慶雅所為之發問內容,網友於網路上評價, 其正面者有4位,負面者有2 位(見原審卷第129-130頁), 可見有人對高慶雅所撰文提及「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 說法予以附和,戴爾補習班之社會評價已減損云云。惟高慶 雅之發問內容僅係單純就補習班之優劣向網路使用者詢問, 全文並無得出肯定之意見,業如前述,再者,觀諸雅虎知識 家網站之設計功能,係透過發問者提問,由網路使用者給予 回答,嗣由發問者自行選擇或依投票方式選出最佳解答,此 不僅達到發問者求得解答之目的外,亦可將已解決之問答內 容提供其他網站使用者以輸入類似問題字串後搜尋瀏覽,以 省他人另行提問而造成網路資源之浪費,是以評價機制乃網 友針對該則問題及解答之狀況,由網路使用者予以評價,惟 該評價之選項僅分「正面」「普通」「負面」,並無評價之 詳細內容,實難究其評價之真意為何。則上訴人遽以高慶雅 該則發問存有正面、負面評價,逕謂評價者或一般大眾已認 同該文提及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情,屬貶損之評價云云 ,自屬無據。 ⑤至上訴人主張:雅虎知識家網站上另名網友「小光」曾留言 :「目前英文補習班這麼多家,到底要選哪一家呢?要選就 要選則(按應為擇之誤)有政府立案的合格補習班,這樣才 會有保障!我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驚訝的消息,那 就是:"戴爾美語未立案!"我看到整個就傻眼,它們真的太 可怕,太誇張了,超扯的啦!好險我不是去那裏補的!既然 是未立案的補習班,那就是師資、課程、環境都不符合標準 !所以才會未立案!…」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可見「 戴爾補習班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等語在社會評價上係屬貶 損,且有礙戴爾補習班之招生云云。惟觀諸該留言係網友「 小光」於98 年4月20日17:10:05針對「我要找英文補習班, 推薦給我吧」之發問者給予「解答」之言論,已與高慶雅係 「提問」之性質不同,且該內容乃直接敘述自網路上看到戴 爾補習班未通過合法立案之消息,隨即表示戴爾補習班之師 資、課程、環境等應不符標準故未立案等語,顯有故意令瀏 覽者得出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偏差印象,自不得與高慶 雅僅為單純比較補習班優劣而發問之內容相提並論。況且, 自98年間起即有網友「小光」留言論及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 案之傳言,而高慶雅亦早於101年7 月6日即於雅虎知識家網 站留言,倘若戴爾補習班認該等言論危及名譽而生損害,又 豈會迄今仍未舉證曾要求該網站移除或為適當處理,憑白坐 視損害持續擴大之理。 ⑥綜此,高慶雅於雅虎知識家網站上所為發問之言論,主觀上 並無貶損戴爾補習班名譽、商譽之意思,亦不至令瀏覽者得 出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印象,而生客觀上社會評價之貶 損,則上訴人主張:其身為戴爾補習班體系之補習班,名譽 、商譽因高慶雅上開言論而遭受貶損,高慶雅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非可採。 ⒊至上訴人主張:何芷璇於100年7 月6日在菁英補習班內招生 時告知高慶雅「戴爾補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之補習班」 ,致高慶雅於雅虎知識家網站發表上開言論,有損及戴爾補 習班之名譽、商譽云云。為何芷璇所否認並辯稱:伊無為該 陳述之必要云云。惟查: ①高慶雅與何芷璇遭宗戍明告訴涉犯妨害名譽之罪,高慶雅於 該刑事偵查案中一再供稱「戴爾補習班是沒有通過合法立案 之補習班」等語是何芷璇告知,其為求證始至雅虎知識家網 站發問,核與該案證人郭玉芬及高慶芳之證述相符,此亦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度偵續二字第43號不起訴 處分書中所是認(見原審卷第220-224 頁),由此堪認何芷 璇確有告知高慶雅上開言論無訛。 ②惟高慶雅於雅虎知識家網站上所為發問之言論,並未產生貶 損戴爾補習班名譽、商譽之結果,已如前述,再觀諸高慶雅 於雅虎知識家網站之留言:「看了兩家是比較多人推薦的戴 爾和菁英;聽說戴爾是『沒有通過』合法補習班的;但是我 覺得老師教得好比較重要」、「補過戴爾的可以幫我分析一 下他的優缺點嗎?」、「說戴爾沒有合法立案的是另一家補 習班的專員說的;我也不清楚;但我覺得戴爾的老師感覺比 較....親民;菁英感覺是很商業化全部都規劃好了;所以有 點難抉擇」,顯然高慶雅對於何芷璇提及「戴爾沒有合法立 案」一事,並未確信或在意,反倒認為師資及老師態度較為 重要,且因無法抉擇「戴爾」或「菁英」補習班而至雅虎知 識家網站發問求教網友,由此可見,縱使何芷璇有告知高慶 雅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之訊息,惟何芷璇為菁英補習班之 專員,其所為上開話語本易令聽聞者認定為招攬學員之商業 手段,高慶雅及其家人尚未相信戴爾補習班未合法立案,渠 等對於戴爾補習班之評價並未減損,否則高慶雅又豈會審慎 考量前至戴爾補習班補習之事,由此可見何芷璇上開話語並 未減損戴爾補習班體系之社會評價,無生眨損戴爾補習班名 譽或商譽之情,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何芷璇負侵害名譽、商譽之損害賠償之責,亦屬無據。 ⒋又上訴人雖稱:高慶雅、何芷璇上開行止已侵害其名譽、商 譽,致生財產上之損害云云(見本院卷第79、214 頁反面) ,然僅泛稱涉及營業秘密,始終未能提出確因高慶雅、何芷 璇上開言論致其財產受有損害之證據,自難認其確受損害, 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既未能證明其受有損害,則其遽向高 慶雅、何芷璇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非有據。又上訴人 未能證明其確受損害,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情 形不符,則其請求本院據以酌定數額云云,亦非可取。 ⒌綜此,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高慶雅、何 芷璇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無理。 ㈡承前所述,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高慶雅、 何芷璇請求損害賠償,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何芷璇與高慶雅負連帶賠償之責,又以菁英補習班為 何芷璇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何芷璇與菁 英補習班負連帶賠償之責,均非有據。另上訴人始終未能證 明其名譽、商譽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自無從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是關於上訴人請求回復名譽處分是否適當之爭 點,本院即無庸再為論述,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高慶雅 及菁英補習班應分別與何芷璇連帶給付上訴人等如上訴聲明 所示之金額,彼此間負不真正連帶給付之責,並登報道歉,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聲明人於雅虎知識網以匿名帳號發表戴爾是未合法設立等不實 言論,毀損戴爾美語之名譽及商譽,至表歉意!特刊登新聞紙 向戴爾美語公開致歉並公告社會大眾週知,俾藉此回復戴爾美 語之聲譽。聲明人:高慶雅 附件二: 聲明人向第三人表示戴爾是未合法設立等不實言論,毀損戴爾 美語之名譽及商譽,至表歉意!特刊登新聞紙向戴爾美語公開 致歉並公告社會大眾週知,俾藉此回復戴爾美語之聲譽。聲明 人:何芷璇、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 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