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正和
訴訟代理人 張益嘉
林展義
律師
被
上訴人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
被上訴人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田
被上訴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民
被上訴人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蔡坤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